(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振国与张秀兰系夫妻,育有三子女:长子王志强、次子王建国、长女王丽华。张秀兰于2016年去世,王振国于2025年去世。
上世纪90年代,单位分配两套福利房:
一号房屋(原登记在王建国名下);
二号房屋(原登记在王振国名下)。
2015年12月,王振国、张秀兰与王建国办理房屋产权互换,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振国名下,二号房屋过户至王建国名下。双方均签字确认,性质为“房屋交换”。
2023年4月,王振国在世时,将一号房屋通过《赠与合同》全部赠与长子王志强,并完成过户。
王建国认为:
一号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仅因使用父亲工龄优惠才登记在父亲名下;
张秀兰去世后,其对一号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
王振国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含母亲遗产份额的房产,赠与应无效。
遂起诉请求: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55%份额;
主张继承母亲15%的遗产份额。
王志强、王丽华辩称:
房屋系父母单位分配,购房款由父母支付;
产权互换是父母真实意愿;
父亲生前立有新遗嘱,明确排除王建国继承权,并将房产赠与王志强;
赠与合法有效。
二、裁判结果
王振国与王志强于2023年4月7日签订的《赠与合同》部分无效;
一号房屋中属于张秀兰遗产的部分(50%),由王建国继承12.5%份额。
注:法院认定一号房屋为王振国与张秀兰夫妻共同财产,张秀兰去世后,其50%份额由四名继承人(王振国、王志强、王建国、王丽华)各继承12.5%。王振国仅能处分自己名下的62.5%(50%+12.5%),无权处分其他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份额。
三、法院说理
房屋权属以登记+出资综合认定,但互换行为构成有效处分
虽双方对原始出资存在争议,但2015年产权互换系王振国、张秀兰在世时共同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互换后,一号房屋依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属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张秀兰2016年去世,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的50%份额即转为遗产。在未进行继承分割前,该50%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一人不得单独处分。
赠与合同处分他人共有份额的部分无效
王振国2023年将整套房屋赠与王志强,其中处分自己62.5%份额有效,处分其他继承人共有的37.5%份额无效。故赠与合同“部分无效”。
后立遗嘱优先,且原告未申请笔迹鉴定
王振国2024年所立新遗嘱明确排除王建国继承权。王建国虽质疑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鉴定,视为认可,遗产按新遗嘱执行——但仅限于王振国自有份额。
四、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难成立,尤其涉及父母单位福利房
即便实际付款人是子女,只要合同、收据、登记均为父母姓名,且使用了父母工龄、职级等专属优惠,法院通常认定房屋归父母所有。
父母在世时做的产权互换、赠与,一般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手续完备、无胁迫证据,即使子女长期居住,也不能推翻父母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权。
配偶去世后,房产不能由在世一方单方处置
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去世后,其50%份额立即成为遗产。生存配偶仅能处分自己的50%+自己应继承的部分,其余份额需全体继承人同意才能处分。
继承开始后未分割 = 共同共有,擅自处分可诉请确认无效
如本案,其他继承人可主张:“你送的是大家的财产,没经过我同意,这部分无效。”这是维权的关键法律依据。
质疑遗嘱真实性?必须及时申请鉴定!
若对签名、神志、见证人有异议,务必在举证期内申请笔迹或行为能力鉴定。否则法院将采信对方提交的遗嘱。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提醒家庭成员:房产处置涉及亲情与法律双重维度。父母在世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父母一方去世后,切勿擅自处分含遗产份额的房产,否则即便完成过户,也可能被法院确认部分无效。早确权、早分割,才是避免兄弟反目的根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