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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下借名买房有效吗?北京房产律师:普通商品房一般不认定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9年,因限购政策限制,王雅琴与其丈夫林建国(已故)无法以自己名义在京购房。

经与朋友吴志远、陈慧夫妇口头协商,决定以吴志远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含112号库房),总价1290万元。

 

购房全程由林建国、王雅琴操办:

支付定金10万元;

支付中介费34万余元;

转账880万元至吴志远账户用于支付房款;

办理收房、缴纳登记费、持有全部合同及产权证原件;

自2019年起实际入住并承担物业、水电等费用。

 

房屋登记在吴志远个人名下,但其始终未实际居住。

 

2022年,林建国病重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请求陈慧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王雅琴名下,对方回复:“放心,马上办理”。

林建国去世后,王雅琴再次联系,对方却拒绝配合,并另案起诉要求腾退房屋。

 

王雅琴遂联合子女林浩、林雪提起诉讼,请求:

1. 判令吴志远协助将一号房屋及112号库房过户至王雅琴名下;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吴志远辩称:双方仅为无偿借住关系,880万元系林建国偿还他人债务,非购房款。

 

裁判结果(A号判决)

 

✅ 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按出资比例分割产权:

王雅琴方占68.99%份额(出资890万元);

吴志远占31.01%份额(出资400万元);

✅ 吴志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

注:因王雅琴具备购房资格,且全体原告同意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说理

 

1. 虽无书面协议,但综合证据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原告方支付定金、中介费、登记费;

持有全部交易文件原件(合同、发票、产权证);

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近五年;

有微信记录显示对方曾承诺“马上办理过户”;

→ 上述行为远超普通借住范畴,符合借名买房特征。

 

2. 880万元转账性质认定为购房款

被告主张系“代他人还款”,但证人未能提供借据或合意证据;

在无直接证据情况下,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高度吻合,应优先认定为购房出资。

 

3. 第三人转账400万元认定为吴志远出资

两位案外人书面声明系借款给吴志远用于购房;

原告未能举证该款项系受林建国指示支付;

→ 该部分视为吴志远自有资金。

 

4. 继承人主体适格,放弃权利有效

林建国父母明确书面放弃继承权;

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均参与诉讼并同意份额归王雅琴;

→ 程序合法,无需追加其他当事人。

 

5. 借名买房不因限购规避而当然无效

本案购房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合同法》;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有效,可依出资比例确权。

 

律师提示

 

✅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但并非完全无效

即使无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实际占有+持有权属文件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会结合生活常理、交易习惯、沟通记录综合判断真实意图。

 

✅ 微信聊天记录是关键证据!

对方曾承诺“马上过户”,构成对借名事实的自认;

建议保存所有与购房相关的文字、语音、转账备注。

 

✅ 出资比例决定产权份额

不能仅凭“谁出钱多”就拿全部产权;

若对方也有出资(如本案400万),必须按比例分割。

 

✅ 限购不是免责金牌

虽为规避限购,但若未损害公共利益,法院仍可能认可合同效力;

但若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北京房产律师强烈建议:

如确需借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产权归属、过户条件;

所有款项通过本人账户支付,备注“购房款”;

保留收房、装修、缴费全过程证据;

一旦具备购房资格,立即起诉确权,避免对方反悔或房屋被查封。

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

本案中,若林建国未留下微信记录,或吴志远从未承诺过户,

仅凭转账和居住,胜诉难度将大幅增加。

借名买房,本质是一场“信任赌局”——而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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