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9年,张先生(化名)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某小区的一号房屋(顶层)。2012年9月交房后,2013年1月起,房屋顶板开始持续渗水,卧室、客厅、餐厅等多处出现严重水渍、墙皮脱落。
张先生多次向物业乙公司(化名)及开发商甲公司报修。两家单位先后派人维修,但问题反复出现,长达十年未能彻底解决。直到2023年8月,物业公司对整栋楼屋面重新做防水后,漏水才停止。
因长期无法正常居住或出租,张先生于2023年提起诉讼,请求:
1. 判令甲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并5年内保修;
2. 赔偿2013年10月至2023年10月的租金损失41.4万元;
3. 承担后续修复费用及鉴定费。
甲公司辩称: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超10年,远超5年防水保修期,不应担责;漏水可能系业主装修所致。
乙物业公司则称:自己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仅负责日常维护,且已多次维修,不应成为被告。
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中心出具意见:
一号房屋顶部漏水,系屋面原防水工程质量缺陷所致,与业主装修无关。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
漏水主因是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已积极履行维修义务,非适格被告;
张先生虽未及时起诉,但部分诉求仍在诉讼时效内;
房屋虽可居住,但长期渗漏确实影响使用。
判决如下:
1. 甲公司赔偿张先生租金损失6万元;
2. 甲公司支付房屋修复费用14,928.50元;
3. 甲公司承担5万元鉴定费;
4. 驳回“5年保修”“恢复维修责任”等其他请求。
法院说理
1. 质量缺陷不因“过保修期”免责
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保修期为5年,但若质量问题源于施工缺陷且持续存在,开发商不能简单以“超期”推责。
2. 物业不是房屋质量责任人
物业公司仅负有日常维护义务,本案中已多次维修屋面,尽到职责,不承担开发商的建设质量责任。
3. 债权人有减损义务,不能放任损失扩大
张先生在十余年中未自行维修或及时起诉,对扩大的损失需自行承担。法院仅支持最近三年内的合理租金损失。
4. 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起算
虽漏水始于2013年,但因问题持续存在,法院酌定2020年11月之后的损失未超3年诉讼时效,予以部分支持。
5. 鉴定结论具决定性作用
鉴定明确指向“原防水工程缺陷”,直接锁定开发商责任,排除业主装修或物业失职可能。
律师提示
1. “过了保修期”≠开发商免责
若房屋存在结构性或隐蔽性质量缺陷(如防水层施工不合格),即使超期,开发商仍可能担责。
2. 发现问题要及时维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发现漏水后,应书面催告开发商维修,并保留证据;若长期不作为,法院可能认定你放任损失扩大。
3. 物业维修不能替代开发商责任
物业修的是“症状”,开发商治的是“病根”。若根本原因是施工缺陷,最终责任仍在开发商。
4. 租金损失需合理举证
主张租金损失,需提供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合同、空置证明、多次报修记录等。仅凭口头陈述难获全额支持。
5. 鉴定是维权关键武器
对于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如漏水、裂缝),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是胜诉核心证据,建议尽早申请。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房子漏水十年,看似小事,实则关乎重大财产权益。发现问题别只找物业“补漏”,更要追根溯源——是谁把“防水层”做成“透水层”?该谁修,就让谁修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