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律师,经常遇到 “以房抵账后主张房屋却被拒的纠纷”,这种纠纷涉及合同关系认定与诉讼时效两大关键问题,在实务中十分典型。今天结合具体案例,拆解法院裁判逻辑,分享实用维权要点。
一、案件核心背景
2011 年,张昊(化名)与甲公司(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驾驶员,合同期限至 2018 年。
2016 年 8 月,乙公司(被上诉人)向张昊出具两张收据,分别载明 “收到张昊交来三号房屋(95.66㎡)房款”“收到张昊交来四号房屋(85.61㎡)房款”,收款方式均标注 “李刚(案外人)抵账”。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因欠案外人李刚工程款,将三号、四号房屋抵付给李刚;后因李刚欠甲公司混凝土款,经乙公司同意,李刚将这两套房屋转抵给甲公司,张昊系代持(甲公司为国企,不便直接持有抵账房,委托张昊代卖变现)。
2023 年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2024 年起诉要求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二、双方核心争议
甲公司(上诉人)的主张:
张昊系公司员工,代持案涉抵账房,虽收据载明张昊为权利人,但实际权利归属甲公司;
李刚将乙公司抵付的房屋转抵给甲公司时,已征得乙公司同意,且同批抵账房中有一套已过户至他人名下,乙公司应参照该情况为甲公司办理交房过户;
2017 年曾委托张昊向乙公司主张过房屋权利,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乙公司(被上诉人)的抗辩:
与甲公司未签订任何以房抵账协议,亦未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房款,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主体不适格;
案涉抵账行为发生于 2016 年,至 2024 年甲公司起诉已过 8 年,远超诉讼时效;
收据载明的权利人为张昊个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张昊(第三人)的陈述:
李刚确实欠甲公司混凝土款,经三方协商一致以房抵账,自己仅代甲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同意将房屋过户至甲公司名下。
三、法院裁判逻辑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以房抵账需同时满足 “债权债务真实” 和 “抵账合意明确” 两个条件。一方面,甲公司主张抵付李刚所欠混凝土款,但未提供混凝土供货合同、送货单、对账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李刚与甲公司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及具体金额;另一方面,甲公司未提供甲、乙、李刚三方书面抵账协议,仅靠写有张昊名字的收据,不能证明乙公司同意将房屋抵给甲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甲公司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未完成举证责任,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要求交付房屋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 3 年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甲公司自认 2017 年曾主张过权利,时效从 2017 年起算,2024 年起诉时已超 3 年,且未提供 2017 年后的催款证据,时效已过,丧失胜诉权。
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
收据载明的权利人是张昊个人,仅能证明乙公司与张昊存在关联法律关系。甲公司称张昊是职务行为,但无书面授权、公司决议等证据,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四、实用维权要点
以房抵账需完善书面手续
签三方抵账协议:明确债权债务主体、抵账房屋信息、抵账金额、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
代持要签协议:委托他人代持的,需在协议中注明代持原因、实际权利人,且让房产方(如乙公司)签字确认,防止后续权属争议。
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
定期主张:拿到抵账凭证后,每年至少向房产方主张一次权利,通过书面函件、聊天记录、录音等留存证据;
及时起诉:发现对方拒不过户,3 年内起诉,不要拖延导致时效过期。
完整留存债权债务证据
保留基础证据:以房抵货款 / 工程款的,需留存合同、送货 / 施工记录、对账单等,证明债权债务真实;
辅助证据参考:同批抵账房有已过户的,留存其合同、房产证,但不能替代自身的抵账协议。
五、总结
甲公司未拿到房屋,核心是 “缺书面协议 + 证据不足 + 时效过期”。以房抵账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绝非拿张收据就能保障权利,必须通过书面文件明确各方义务,完整留存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