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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陈德山与李秀兰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子:长子陈建军、次子陈建明、三子陈建国(原告)、四子陈建伟(被告三)。李秀兰于早年去世,陈德山于 2023 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次子陈建明于 2018 年去世,其与妻子胡敏育有一女陈思雨(被告四)。
2005 年 12 月 4 日,陈德山作为被腾退人,与甲政府签订《甲乡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将其原有住宅拆迁,安置房屋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1 号房屋(案涉房屋),协议载明在册及实际居住人口仅陈德山一人。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各方均确认现坐落位置与协议约定安置房屋一致。
陈建国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房屋为陈德山遗产,请求判令由其与陈建军、陈建伟、陈思雨四人各按四分之一份额共同继承。
陈建军辩称,案涉房屋拆迁前的原房屋系其所有,且陈德山长期随其生活,其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使案涉房屋被认定为遗产,亦应多分份额;陈建伟认可陈建军所述,称其也曾与陈德山共同生活 7 年左右,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不同意均分;陈思雨同意原告诉求,认可按四分之一份额分割。
庭审中查明,陈建国主张自 2012 年起每年向陈德山支付生活费,陈建军对此不予认可,称金额不固定且未达原告诉称标准;陈建伟陈述每年向陈德山支付一定生活费,陈建国、陈建军均予认可;陈思雨及已故的陈建明生前亦有看望、照料陈德山的行为,陈德山生病就医主要由陈建军陪同办理。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1 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德山的权益,由原告陈建国继承享有 25% 的份额、被告陈建军继承享有 35% 的份额、被告陈建伟继承享有 25% 的份额、被告陈思雨继承享有 15% 的份额。
三、法院说理
继承主体及继承方式认定:陈德山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案涉房屋系其拆迁安置所得权益,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德山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四子陈建军、陈建明、陈建国、陈建伟;因陈建明先于陈德山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直系晚辈血亲陈思雨代位继承,故本案继承人范围为陈建国、陈建军、陈建伟、陈思雨四人。
遗产份额分配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各方均对陈德山尽到相应赡养义务,但结合社区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陈德山长期与陈建军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照料、就医等主要由陈建军负责,应认定陈建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予以多分;陈建伟曾与陈德山共同生活多年并支付生活费,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份额酌定与陈建国持平;陈思雨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亲陈建明应得份额,结合陈建明生前赡养情况,酌定较少份额。
原房屋权属争议处理:陈建军主张案涉房屋拆迁前的原房屋系其所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拆迁协议载明的被腾退人为陈德山的事实,且案涉房屋系以陈德山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取得,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案涉房屋相关权益应认定为陈德山遗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