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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继承房屋按份共有,协商不成起诉,北京房产律师:支持拍卖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周明与周阳、周强系亲兄弟关系,父亲周建国与母亲王秀兰共育有三子。王秀兰于 2018 年 1 月去世,周建国于 2019 年 12 月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周建国名下。

2021 年 6 月,周明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周阳、周强诉至法院,请求对一号房屋及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于 2022 年 2 月作出判决:一号房屋由周明继承 33.75% 份额,周阳继承 33.125% 份额,周强继承 33.125% 份额;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比例分配。该判决生效后,三人就一号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但未对房屋分割事宜达成任何约定。

因无法与弟弟们协商一致分割房屋,周明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将一号房屋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按各自份额分割(周明 33.75%、周阳 33.125%、周强 33.125%);2. 判令周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13400 元;3.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周明主张,父亲去世后,周强未经其同意长期占用一号房屋,侵害了其作为按份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阳辩称,认可法院此前的继承判决,同意按判决履行,但认为分割事宜应先由兄弟三人协商解决。

被告周强辩称,不同意周明的全部诉求:1. 一号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并非其独自占有,兄弟三人均持有房屋钥匙,可随时出入,其仅定期回去打扫卫生,偶尔堆放少量杂物,未超出自身继承份额对应的使用范围,无需支付占有使用费;2. 周明本次起诉的诉讼标的已由前诉生效判决确认,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

庭审中,周明起初称询价得知一号房屋价值约 600 万元,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二被告支付折价款,但在法院委托乙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 589.54 万元,评估费 17238 元由周明支付)后,周明反悔,明确要求拍卖房屋并分割拍卖款。周阳表示既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也无能力支付折价款;周强亦明确表示无支付折价款的能力。三方未能就房屋分割方式达成一致。

二、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周明、周阳、周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腾空,并于腾空后 7 日内相互协助将上述房屋进行拍卖,扣除拍卖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价款,由周明分得 33.75%,周阳分得 33.125%,周强分得 33.125%;驳回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

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的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一号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三人按份共有,各方未就房屋分割达成特殊约定,周明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随时分割共有物的权利。

分割方式的认定

共有物分割应优先由共有人协商确定方式;达不成协议的,若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应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一号房屋作为整体不动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且周阳、周强均无能力支付折价款,周明亦反悔不再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无法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在共有人内部分割,故周明要求拍卖房屋并分割拍卖款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占有使用费的主张不成立

周明主张周强独自占用房屋并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周明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周强存在独自占用房屋的行为,结合周强关于房屋空置、三人共有钥匙、其仅定期打扫的陈述,以及无证据表明周强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周明的共有权益,故对周明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系遗嘱继承纠纷,核心诉求是确认各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份额;本次诉讼系按份共有物分割纠纷,核心诉求是确定共有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并实现分割,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故对周强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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