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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李娟与前夫赵磊于 2003 年结婚,2018 年 7 月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女赵萌、一子赵阳。为给女儿赵萌办理北京户口,方便其在京入学,李娟经刘敏介绍,与北京平谷区户籍的王强达成 “假结婚” 合意。
2018 年 7 月 30 日,李娟与王强签订《婚前协议书》,核心约定:双方领证后异地居住,互不干涉生活;王强需配合李娟及女儿办理北京落户、上学手续;领证满三年且户口迁入后,双方办理离婚;李娟分三笔向王强支付款项,其中领证后付 5 万元、次年付 5 万元、户口迁出后付 5 万元。刘敏以证明人及收款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当日,李娟与王强办理结婚登记,并向刘敏转账 15 万元(含 10 万元介绍费及第一笔 5 万元 “落户费”)。2019 年 8 月 19 日,李娟通过赵磊账户向刘敏支付第二笔 5 万元 “落户费”,刘敏称已将两笔共计 10 万元转交给王强,并提供了王强出具的《收条》佐证,李娟对此予以认可。
后续因户籍政策调整,李娟及女儿的户口未能成功迁入王强户籍。2022 年 12 月,王强因病去世。王强与前妻共育有一女王婷,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王婷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李娟多次要求返还 10 万元 “落户费” 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婚前协议书》无效;2. 判令王婷、刘敏共同返还 10 万元;3. 判令二人按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 万元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算,另 5 万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算)。
被告王婷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李娟与王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其对父亲是否收到 10 万元不知情,且王强无遗产可供继承,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李娟为落户 “假结婚” 系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
被告刘敏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假结婚” 事宜由李娟与前夫赵磊主动联系促成,王强系离异且符合条件,其已配合李娟办理女儿入学、政策咨询等事宜;王强去世后,其已向李娟退还 10 万元介绍费,不应再承担责任。
二、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确认李娟与王强签订的《婚前协议书》无效;
王婷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在继承王强遗产价值的范围内,返还李娟 10 万元;
驳回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婚前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李娟与王强签订的《婚前协议书》,实质是以 “假结婚” 为手段,买卖北京落户指标,核心目的是规避户籍管理政策、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既严重扰乱了国家户籍管理秩序,又违背了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核心初衷,将婚姻沦为牟取私利的工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符合法律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 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无效情形,故应认定《婚前协议书》自始无效。
财产返还的责任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庭审证据及各方陈述,可确认王强已实际收到李娟支付的 10 万元 “落户费”,该款项因协议无效丧失合法依据,王强应予以返还。现王强已去世,王婷作为其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强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亦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在继承王强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上述还款义务。
刘敏的责任排除
刘敏在《婚前协议书》中仅以 “证明人” 身份签字,协议未约定其承担保证担保或共同还款责任。且刘敏已向李娟退还全部 10 万元介绍费,其与李娟之间的介绍服务关系已了结,故李娟要求刘敏共同返还 10 万元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资金占用利息的考量
李娟与王强对 “假结婚” 协议的签订均存在过错,双方均明知协议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仍自愿参与,李娟自身亦应对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其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