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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母亲生活困难,遗产继承律师:法院酌情照顾分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张国梁与赵秀琴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张敏、次女张艳、儿子张磊。张国梁于 1988 年去世,1989 年 8 月赵秀琴与案外人吴伟再婚,户籍随后迁出原居住地,现登记于 28 号院。

2006 年 12 月,张磊与陈燕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居住于二号宅院。2008 年 10 月,张磊与陈燕通过借贷方式对二号宅院房屋进行建设改造。2011 年,二号宅院遇拆迁,张磊作为被拆迁人与乙部门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 1161623 元,并选定新批宅基地一块(占地面积 200 平方米),即涉案一号宅院。一号宅院房屋建设资金均来源于上述拆迁补偿款,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张磊所有。

2022 年 12 月,张磊去世,未留有遗嘱。赵秀琴以自己是张磊法定继承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 继承一号宅院 50% 份额;2. 确认一号宅院西数第一间厨房、西数第二间客厅等多间房屋归自己所有;3. 诉讼费由陈燕承担。赵秀琴提交残疾人证,主张自身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应多分遗产。

被告陈燕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1. 一号宅院系其与张磊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是自己唯一住房;2. 二人婚后为生育子女耗费大量精力财力,现无其他经济来源,请求待房屋变现后再分配价值;3. 赵秀琴再婚後长期未与张磊共同生活,自己对张磊尽了主要照料义务,应多分遗产。

庭审中,赵秀琴主张二号宅院老房是张国梁与自己所建,2008 年张磊仅翻建部分房屋、保留了老房主体,故二号宅院拆迁利益及一号宅院均属张磊婚前个人财产。但赵秀琴对房屋翻建细节、资金来源等关键事实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二、裁判结果

 

位于一号宅院中的一层西侧厢房(含其中卫生间、厨房)、二层北房自西向东数第一间、二层西侧厢房一间、二层西侧厢房连接的厨房一间由原告赵秀琴继承;

驳回原告赵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遗产范围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张磊与陈燕 2006 年结婚后,于 2008 年共同出资(含借贷)对二号宅院房屋进行建设改造,此时赵秀琴已搬离该院落近 20 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改造时保留了老房主体或房屋属张磊婚前个人财产。因此,2008 年建设后的二号宅院房屋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后续拆迁所得补偿款及一号宅院新建房屋,亦应认定为张磊与陈燕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磊去世后,一号宅院中属于张磊的份额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人资格与份额分配原则

赵秀琴作为张磊的母亲,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陈燕作为配偶,应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部分作为张磊的遗产由二人共同继承。考虑到赵秀琴年事已高、身体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符合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的法律规定,法院酌情对其予以多分。

遗产分割的实操考量

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结合法院现场勘验的房屋布局及陈燕需以该房屋为唯一住房的实际情况,法院未采用份额比例分割方式,而是直接确定具体房屋归属,既保障了赵秀琴的继承权利,又避免了分割后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符合公平合理及效用最大化原则。

综上,法院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定继承规则及对弱势继承人的照顾原则,作出上述判决,兼顾了各方合法权益与实际生活需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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