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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亲属关系:
原告:张婷(主张分割多套房产,系张涛独生女);
被告:王丽(张涛再婚妻子)、王萌(王丽与前夫之女)、李强(张敏丈夫)、李阳(张敏之子)、李娜(张敏之女);
关键人物:张建国(2021 年 3 月 10 日去世,原户主)、刘桂兰(张建国妻子,1997 年 3 月 17 日去世),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张伟(智力残疾三级,2021 年 6 月 10 日去世,未婚无子女)、张涛(2021 年 1 月 25 日去世,张婷之父)、张敏(2022 年 6 月 14 日去世,李强之妻,李阳、李娜之母);张涛与王丽 2013 年 4 月 27 日再婚,王萌时年 13 岁。
诉讼请求与核心争议房产:
原告张婷诉求:①分割继承一号房屋(95.08㎡)、二号房屋(92.59㎡);②分割继承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及车库;③其他财产分割(存款、车辆等,本案重点保留房屋部分)。
事实理由:①张建国与刘桂兰夫妻共有两处老宅,2008 年、2013 年先后拆迁,获多套回迁房(一号、二号、三号、四号房屋及车库);②张涛 2021 年去世后,王丽、王萌占用部分房屋,且张敏生前曾提交伪造的张建国遗嘱,故诉请依法分割;③不认可 2013 年《分家协议》效力,主张该协议无张建国、张伟本人签字,非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
被告答辩:
王丽、王萌:①王萌与张涛形成抚养关系,有权继承张涛遗产;②一号、二号房屋系张涛与王丽婚后拆迁所得,含王萌 45㎡安置指标,应先析产再继承;③张婷主张的三号、四号房屋及车库已通过 2013 年《分家协议》归张敏所有,无需分割。
李强、李阳、李娜:①三号、四号房屋及车库系 2008 年拆迁时张敏出资建设老宅所得,2013 年 3 月 28 日《分家协议》明确约定 “张建国 2007 年 12 月平房拆迁安置的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及车库,经张建国、张涛、张敏、张伟共同商议,均归张敏所有”,协议有张涛、张敏本人签字,张建国、张伟签字由张涛、张敏代签,加盖密云县某地区办事处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且已登记在张敏名下并实际居住十余年,诉讼时效已过;②张敏生前长期照顾张伟、张建国,应多分遗产;③张敏提交的张建国遗嘱虽系伪造,但不影响《分家协议》效力。
关键房产背景与《分家协议》详情:
一号、二号房屋:2013 年张涛作为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所得,未办理产权登记,现分别由王丽、王萌居住及空置;
三号、四号房屋及车库:2008 年张敏作为代理人与北京某 1 公司、北京某 2 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所得,2014 年 9 月 22 日、2015 年 9 月 1 日分别办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张敏),现由李强一家居住;
《分家协议》核心内容:签订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参与主体载明为 “张建国、张涛、张敏、张伟”,核心条款为 “因张建国 2007 年 12 月平房拆迁,安置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及车库各一套,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商议,一致同意将上述房产均归张敏所有,全体家庭成员无异议”;协议落款 “参与分配家人签字” 处有张涛、张敏本人签字,张建国、张伟签字由张涛、张敏代签,旁有 “证明人何某” 签字,加盖 “密云县某地区办事处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章;张敏在后续诉讼中陈述 “张建国、张伟指模为本人按捺”,张婷、王丽对代签及指模真实性不予认可;
老宅拆迁政策:每人享有 45㎡回购价指标,分宗拆迁后张建国、张伟获 90㎡指标,张涛、王丽、王萌获 135㎡指标。
二、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95.08㎡)由被告王丽、王萌继承;二号房屋(92.59㎡)由原告张婷继承;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丽、王萌支付房屋价款中属于其二人所有及应继承份额的补偿款 363274.5 元;向李强、李阳、李娜支付应继承张伟遗产的补偿款 168727 元;
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及车库一间由被告李强、李阳、李娜继承;
被告李强、李阳、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婷支付应继承张建国、张伟遗产的补偿款 338171.78 元;向被告王萌支付应继承张建国、张伟遗产的补偿款 338171.78 元;
驳回原告张婷要求重新分割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及车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核心焦点一:王萌与张涛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享有继承权。本案中,王丽与张涛 2013 年结婚时王萌 13 岁,居委会证明、网购收货地址(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合影照片等证据,可证实王萌与张涛、王丽长期共同居住;虽张婷主张王丽与张涛后期分居,但此时王萌已成年,且无证据证明张涛未履行抚养义务。故认定王萌与张涛形成抚养关系,有权继承张涛遗产。
核心焦点二:《分家协议》的效力(三号、四号房屋及车库归属)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要件。本案中:
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2013 年《分家协议》虽无张建国、张伟本人签字(由张涛、张敏代签),但结合家庭背景(张建国年迈、张伟智力残疾,长期依赖张敏照顾)、实际履行情况(张敏 2008 年拆迁后入住,2014 年办理产权登记,张建国生前未提出异议)、协议形式完整性(有居委会盖章、证明人签字)、利益平衡(张建国、张伟获一号、二号房屋,张涛获另外两套,张敏获三号、四号房屋,拆迁利益分配均等),可认定协议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张敏一家居住三号、四号房屋十余年,张婷等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故驳回其分割该部分房产的请求。
核心焦点三:一号、二号房屋的遗产认定与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后继承:
析产规则:一号、二号房屋系张涛与王丽婚后拆迁所得,依据拆迁政策,王丽、王萌各享有 45㎡回购价指标(合计 90㎡),该部分对应价款属二人共有;剩余面积对应价款属张涛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继承分配:张涛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建国(已去世,其份额由张伟、张婷、王萌代位继承)、王丽、王萌、张婷继承;张伟去世后,其遗产由张敏(已去世,份额由李强一家继承)、张婷、王萌继承;结合居住便利性,判一号房屋归王丽、王萌,二号房屋归张婷,由张婷支付相应补偿款。
核心焦点四:伪造遗嘱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张敏生前提交的张建国遗嘱经鉴定系伪造,故张敏丧失继承张建国遗产的权利,其应继承份额由张婷、王萌代位取得;李强一家继承张敏遗产时,需扣除该部分份额并承担遗嘱鉴定费。
综上,本案以家庭实际居住情况、拆迁政策、《分家协议》履行事实为基础,结合法定继承规则,对涉案房产作出上述分配,既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亦尊重历史形成的财产格局。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