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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无产权登记的父母遗留房屋,七名子女诉分份额,法院判七人平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孙建国(2022 年 12 月 30 日去世,无遗嘱)与李秀英(2010 年 2 月 9 日去世,无遗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八名子女:长女孙兰(本案原告)、次女孙敏(本案原告)、三女孙娟(本案原告)、四女孙丽(本案原告)、五女孙华(本案原告)、六女孙伟(本案被告)、七女孙芳(本案原告)、八子孙强(2021 年 2 月 28 日去世,未婚未育,无遗嘱)。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孙强无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仅孙兰、孙敏、孙娟、孙丽、孙华、孙伟、孙芳七人。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2002 年 10 月 15 日,孙建国与甲单位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单位将该房屋使用权转租给孙建国,协议明确房屋使用权可继承。2023 年 12 月 14 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一号房屋无产权登记信息。各方一致同意仅处理该房屋使用权,按份继承。

关键争议与诉讼主张

份额分配争议:孙伟主张自己对孙建国、孙强照顾较多,尽了更多赡养、扶养义务,应继承超过 1/7 的房屋使用权份额;孙兰、孙敏等六原告认为孙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尽更多义务,应七人各继承 1/7 份额。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孙兰、孙敏、孙娟、孙丽、孙华、孙芳诉求:①判令一号房屋使用权由六原告各继承 1/7 份额,孙伟继承 1/7 份额;②诉讼费由孙伟承担。

被告孙伟抗辩:认可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同意处理房屋使用权,但主张自己尽更多义务,应多分份额,不同意平均分配,不承担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使用权,由原告孙兰、原告孙敏、原告孙娟、原告孙丽、原告孙华、原告孙芳、被告孙伟按份继承,每人各继承 1/7 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使用权的可继承性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的使用权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性权利。本案中,孙建国与甲单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一号房屋使用权可继承,该使用权系孙建国与李秀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属于二人共同财产性权益,二人去世后转化为遗产,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 份额分配:孙伟多分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本案中:

孙伟主张自己对孙建国、孙强照顾较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如日常照料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其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仅口头陈述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

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亦无证据证明某一方存在应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

且各方虽对份额分配有争议,但均认可房屋使用权需按份继承,结合法定继承人仅七人(孙强去世无继承人,份额由其他七人共同继承)的事实,法院认定应遵循 “份额均等” 原则,七人各继承 1/7 份额。

3. 房屋使用权的特别说明

需特别指出,一号房屋无产权登记信息,本案仅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该分割结果不能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亦不能作为拆迁补偿、产权办理的依据,不能对抗行政机关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如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等),各方需在行政机关规定范围内行使使用权。

综上,法院依据法定继承规则、遗产范围认定及 “份额均等” 原则,对一号房屋使用权作出上述裁判,既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又符合法律对无遗嘱继承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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