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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张建国(2009 年 1 月 19 日去世)与周莉(2022 年 12 月 8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女儿张敏(本案原告)、儿子张伟(本案被告)。周莉的母亲早于其去世,父亲周强(本案被告)是周莉的法定继承人。二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2013 年 6 月 4 日登记在周莉名下,各方一致同意仅处理房屋份额,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关于房屋性质存在争议:
张敏主张:房屋系张建国原承租房屋转换而来,张建国去世后周莉以成本价购买,且购房时使用了张建国(35 年)与周莉(32 年)的工龄,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提交共有住宅租赁合同、购房合同、《工龄调查表》《单位出售共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等证据;
张伟、周强主张:张建国原系承租人,2011 年 11 月承租人变更为周莉(张敏、张伟均签字同意),房屋是周莉在张建国去世后单独购买,属于周莉个人财产,提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房产档案(含 2011 年 11 月周莉《声明》、《住户办理换房、变更核查通知书》)等证据。
关键证据与事实争议
遗嘱效力:
张伟提交周莉 2016 年 8 月 8 日书写的《张敏买房借钱的情况》,内容含 “我的房子要全部给女儿张伟”,主张该文件系遗嘱,一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周强认可该主张;
张敏不认可,称文件仅提及房屋归属意愿,未明确是去世后对遗产的处分,不符合遗嘱形式。
赡养义务:
张伟主张:自己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2021 年起专职照顾生病的周莉,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房屋份额,提交出院记录、聊天记录、照片佐证;周强认可;
张敏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伟付出较少,提交证人证言、垫付费用发票佐证,但未证明自己比张伟付出更多。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张敏诉求:①依法继承张建国、周莉的遗产(一号房屋);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一号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无有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张伟抗辩:一号房屋是周莉个人财产,周莉有遗嘱指定自己继承;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房屋份额;诉讼费由张敏承担。
被告周强抗辩:不认可张敏诉求,认可张伟尽主要赡养义务及遗嘱效力;若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一号房屋应得份额。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被告张伟继承 40% 份额,由原告张敏继承 35% 份额,由被告周强继承 25% 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遗嘱效力认定:《张敏买房借钱的情况》不构成有效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需明确表示遗嘱人去世后对遗产的处分意愿。本案中,周莉书写的文件虽提及 “我的房子要全部给女儿张伟”,但未明确该意愿是在其去世后生效,仅为生前对房屋归属的表述,不符合遗嘱 “处分死后遗产” 的核心要件,故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2. 一号房屋的性质与份额分配
房屋性质:张建国生前仅是一号房屋承租人,未取得所有权;周莉在张建国去世后购买房屋,虽登记在周莉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张建国的工龄(35 年),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属于张建国的遗产。因各方未申请房屋价值评估,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故在份额分配时综合考量;
份额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张伟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对周莉的日常照料,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张敏未证明自己比张伟付出更多,故酌情确定份额:张伟 40%、张敏 35%、周强 25%(周强作为周莉父亲,系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比例分配)。
综上,法院依据法定继承规则、赡养义务差异及证据证明力,对一号房屋份额作出上述裁判,既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 “多尽义务多分配” 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