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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儿子签协议得继母赠与弃继承,反悔称不知情争房产,法院不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被继承人赵志强系原告孟宇生父;被告陈兰系赵志强再婚配偶;被告赵磊、赵欣系赵志强与陈兰的子女。

其他亲属:赵志强与前妻刘敏(案外人)于 1980 年结婚,育有一子孟宇(原名赵宇)、一女赵珊(案外人),二人 1985 年调解离婚,婚生子女由刘敏抚养。

死亡时间:赵志强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赵志强的父母已早于其去世。

(二)遗产与赠与协议事实

涉案遗产:原告孟宇主张分割的遗产为 “一号小院房产及土地”(登记在赵志强名下),被告提及赵志强还可能持有公司股权等其他财产。

赠与协议签订:2021 年 4 月 30 日,陈兰(甲方)与孟宇、赵珊(乙方)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

陈兰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分三次向孟宇、赵珊赠与共计 520 万元(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付 100 万,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付 200 万,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付 220 万);

孟宇、赵珊获得赠与款后,无条件放弃继承赵志强任何形式的遗产,不再向陈兰或赵志强其他子女主张财产利益;

协议有陈兰、孟宇、赵珊签字及见证人周明(化名)签字,附件一明确赠与时间与金额。

协议履行:陈兰已按约定向孟宇、赵珊支付全部 520 万元赠与款。

争议焦点:孟宇称签订协议时,见证人周明仅告知其赵志强名下有上海房产(未明确位置及房产证),未提及一号小院及公司财产,主张对遗产范围不知情;被告辩称孟宇对赵志强的公司股权等财产知情,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赵珊的态度:赵珊向法院邮寄声明,认可《赠与协议书》效力,确认陈兰已履约,不参与本案诉讼。

(三)证据与证言事实

孟宇提交的录音:2021 年 3 月 8 日孟宇与周明的电话录音显示,周明提及 “赵志强名下私有财产有上海这套房子,分割需还清房贷后按比例分摊”,孟宇询问 “公司财产不清楚,希望陈兰多给些补偿”。孟宇以此证明周明未提及一号小院,其对遗产范围不知情。

周明的出庭证言:周明称 “孟宇主动问我上海房子和公司情况,我知道的都告诉了他,没说过‘只有上海一套房’,不知道的没法说”。被告认可录音真实性,但认为录音中周明提及公司财产,证明孟宇知情,且录音距协议签订还有 2 个月,双方已就放弃继承多次沟通。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孟宇诉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志强名下的遗产,其中一号小院房产及土地归孟宇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兰、赵磊、赵欣承担。

(二)被告陈兰、赵磊、赵欣答辩意见

请求驳回孟宇起诉:认为孟宇诉讼请求不明确(未明确遗产范围及折价标准),当庭表述与起诉状差异大,不符合受理条件;

若法院继续审理,请求驳回全部诉求:主张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陈兰已支付 520 万元,孟宇已放弃继承赵志强遗产,无权再主张分割。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孟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四、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放弃继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从赵志强死亡时开始,因其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同时,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得反悔,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孟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效性认定

行为能力与认知能力:孟宇签订协议时已 40 余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理解协议内容的生活经验,不存在认知障碍;

对遗产范围的知情程度:结合孟宇提交的录音(其主动询问公司财产)及见证人周明的证言(已告知已知的房产、公司情况),可认定孟宇对赵志强的遗产范围并非完全不知情,其主张 “仅知上海房产、不知一号小院” 缺乏充分证据;

协议履行情况:陈兰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 520 万元赠与款,孟宇已实际接受赠与,协议约定的 “放弃继承” 条件已成就,其反悔无合理理由。

3. 诉讼请求明确性的认定

虽孟宇主张 “诉讼请求不明确”,但法院经审理已查清其核心诉求为 “分割一号小院房产及土地”,诉求范围可明确,故对 “驳回起诉” 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但从实体上,因孟宇已放弃继承,其诉求仍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孟宇签订《赠与协议书》并接受赠与款后,已明确放弃继承赵志强遗产,现反悔主张分割遗产,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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