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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母亲凭生效判决求儿子一家腾退房屋,主张使用费,法院仅判腾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原告李芳与被告张磊系母子关系;被告张磊与被告赵琳系夫妻关系;被告张萌为张磊与赵琳之女。

(二)房屋产权与生效判决事实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产权来源:2023 年 3 月 9 日,李芳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张会强、张英强、张茹强、张磊诉至法院。2023 年 10 月 13 日,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号房屋由李芳继承,李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磊房屋折价款 407883.33 元”。该判决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生效。

产权登记:2023 年 12 月 19 日,李芳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 B 号),记载共有情况为李芳单独所有。

(三)腾退与占有争议事实

房屋使用现状:双方均认可赵琳、张萌、张磊目前未在一号房屋内居住,但三人的个人物品仍放置在房屋内,李芳主张三人以各种理由占用房屋,影响其正常生活,要求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被告抗辩理由:赵琳、张萌、张磊辩称,认为此前继承纠纷的 A 号判决事实未查清,主张 “张磊父亲生前有遗嘱称某处房屋(非本案一号房屋)归张萌,另有拆迁应分配的楼房(非本案一号房屋)归张磊”,且主张一号房屋应归张磊所有,其有权居住,同时以 “有赡养李芳的义务” 为由,不同意支付占有使用费;另提及曾提交上诉状,但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后续程序不清楚。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芳诉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琳、张磊、张萌腾退位于一号房屋;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琳、张磊、张萌支付占有使用费(自 2023 年 11 月 6 日起算,按每月 4000 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芳、赵琳、张磊、张萌共同承担。

(二)被告赵琳、张磊、张萌答辩意见

认为此前继承纠纷的 A 号判决事实未查清,主张一号房屋应归张磊所有,其有权居住;

“有赡养李芳的义务” 为由,不同意支付占有使用费;

提及曾就 A 号判决提交上诉状,但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后续程序不清楚;

陈述 “张萌小学时就随赵琳在某处房屋居住,张磊偶尔居住”(与本案一号房屋无关),否认占用一号房屋的侵权行为。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琳、张磊、张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三人放置在一号房屋内的个人物品搬离,并将该房屋腾退交还给原告李芳;

 

四、法院说理

1. 腾退诉求的合法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

李芳已通过生效的 A 号民事判决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单独所有),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赵琳、张磊、张萌虽未实际居住在一号房屋,但个人物品滞留在房屋内,客观上妨害了李芳对房屋的完整使用权,符合 “妨害物权” 的情形,故李芳要求三人腾退房屋(搬离物品并交还房屋)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 占有使用费诉求的合理性认定

法院对李芳主张的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双方存在母子、婆媳、祖孙的亲属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房屋租赁或侵权关系,需考虑亲属间的特殊伦理关系;

李芳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三人放置物品的行为产生了实际占用损失(如无法使用房屋导致的租金损失、居住不便产生的额外支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提供证据” 的规定,李芳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被告虽抗辩 “房屋归自己所有”,但该主张与生效的 A 号判决相悖,不影响占有使用费的认定,但结合亲属关系及无实际损失的事实,从情理与法律举证规则双重考量,对占有使用费诉求不予支持。

3. 被告关于 “判决事实不清” 抗辩的处理

被告主张此前 A 号判决事实未查清,但该判决已生效,根据 “既判力” 原则,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权利归属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若对该判决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而非在本案中否定生效判决确定的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属,故其该抗辩理由不影响本案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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