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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按份共有房屋被独占,要求拍卖分割遭拒!损失赔偿金额意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建国(1997 年 5 月 6 日去世)与王秀兰(2020 年 6 月 21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李娜(原告)、一子李伟(被告),姐弟二人系按份共有人。

(一)房屋基本情况

二号房屋: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系李建国与王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后因拆迁置换为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 88.9 平方米,原登记在王秀兰名下。王秀兰去世后,该房屋由李伟单独居住使用至今。

(二)核心背景与争议

此前继承判决:2021 年,李娜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李伟,要求确认一号房屋 50% 份额归自己所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

一号房屋由二号房屋拆迁置换所得,二号房屋是李建国与王秀兰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 1997 年去世后,其遗产(二号房屋一半份额)未分割,由王秀兰、李娜、李伟各继承三分之一,故王秀兰对一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二份额;

王秀兰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有效,其将名下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个人财产部分)分别留给李娜、李伟,加上二人从李建国处继承的份额,最终判决李娜、李伟各享有一号房屋 50% 份额。

当前争议:判决生效后,李伟无正当理由独占一号房屋,阻拦李娜及其亲属进入,李娜多次沟通无果,故起诉要求拍卖房屋并分割价款、赔偿房租损失;李伟辩称一号房屋是自己唯一住房,不同意拍卖,且主张李娜从未主动沟通。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娜诉求

依法拍卖李娜与李伟按份共有的一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双方各按 50% 比例分割;

判令李伟支付 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9 月 19 日的房租损失(按 2400 元 / 月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李伟承担。

(二)被告李伟答辩意见

不同意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张一号房屋是自己唯一住房,不同意拍卖;

称李娜所述 “多次沟通未果” 不属实,实际是自己主动联系李娜(如通知母亲安葬事宜),但李娜挂断电话、不回复短信,未配合处理母亲后事;

表示李娜的个人物品仍在一号房屋内,自己未占用其份额,不存在 “霸占” 行为。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李娜房屋占有损失费 6050 元;

驳回原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二百九十九条(按份共有人权利)、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方式)等。

(二)关于 “拍卖房屋并分割价款” 的处理

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式包括拍卖后分割价款”,但该条款并非强制要求 “必须拍卖”,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李伟明确表示一号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不同意拍卖,双方对拍卖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拍卖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如流拍、价值减损等),可能损害双方合法权益;

从保障基本居住权、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不宜强制拍卖共有房屋,故对李娜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 “房租损失(房屋占有损失费)” 的处理

李娜与李伟对一号房屋各享有 50% 份额,但因双方矛盾较深,无法共同居住,李伟单独占有房屋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李娜无法使用自身份额,产生合理损失,故李娜主张赔偿占有损失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

关于损失计算标准:结合一号房屋的性质(限价商品房)、面积(88.9 平方米)及当地市场租金水平,酌定按每天 50 元计算;

关于起算时间:考虑到 “起诉前沟通情况” 无充分证据证明,从起诉状送达李伟之日(2023 年 5 月 22 日)起算,计算至 2023 年 9 月 19 日,共计 121 天,总金额为 50 元 / 天 ×121 天 = 6050 元;

综上,对李娜主张的占有损失费,支持 6050 元,超出部分(如 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5 月 21 日期间及按 2400 元 / 月计算的差额)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李娜的部分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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