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不表示要的,就视为放弃。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接受遗赠的具体形式。那么口头方式接受遗赠是否有效?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例,多年来外甥女与舅舅共同居住并照顾舅舅生活起居。舅舅为了表示感谢,办理了公证遗嘱,指定自己的房产归外甥女继承。舅舅去世后,外甥女向舅妈表姐还有其他亲属出示了遗嘱,要求继承房屋。沟通无果,外甥女诉至法院。舅妈表姐当庭不认可外甥女出示过遗嘱,认为按民法典规定,外甥女应当在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当视为放弃遗赠。案件审理中,外甥女为了证明在舅舅去世后60日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申请表哥出庭作证,表哥表示,表姐跟他说过自己的父亲写过遗嘱,说房子给表妹。后来表姐还打电话给他表示,表妹把遗嘱拍照发给了她,还说这样对她妈妈不公平。以上时间都在舅舅去世后60日内。法院认为虽然仅凭表哥的证言可能确实证据尚欠充分,但是结合在舅舅去世后,外甥女与舅舅的家人有交接过物品,但未交出房产证,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应当认为外甥女在法定时间内做出了接受遗赠表示,本案应当尊重舅舅遗愿,由外甥女继承房屋。也就是说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遗赠,实践中也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