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性,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构成遗弃,会丧失继承权。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例,儿子1990年离家出走,1995年补办身份证回过一次老家,后来再也没有回老家探视父母,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父母。父母多年不知道儿子的下落,便在2020年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在案件办理中,法院联系到了儿子,告知了儿子父母想与他见面的想法,但是儿子仍然拒绝与父母联系。儿子30多年来对父母没有任何经济供养或者精神赡养。在30多年间,父母多次生病、做手术,在最需要儿子看护和照顾时,儿子均没有出现,也没有尽到日常的照料义务,父母去世后,也没有对父母行送终之责。在继承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儿子的行为构成了遗弃被继承人,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