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直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的公租房里,1995年,父亲去世。1998年父亲单位房改,公租房可按成本价购买,按单位的规定,父亲去世,可以由母亲购买,并且可以计算父亲的工龄给予一定的价款折扣,买房时父亲有40年工龄,母亲是家庭主妇,没有工龄。原本6万元的房款,扣除工龄优惠后只需付4万元。房产证登记在母亲名下,后儿子、儿媳、孙子的户口也迁到房屋内。2020年,母亲留下公证遗嘱,房屋全部由儿子继承。2022年母亲去世,儿子出示遗嘱要求女儿配合办理过户,女儿拒绝,随后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女儿称涉案房屋使用了父亲的工龄折扣了一定的房款,该部分折扣对应的财产利益应依法继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母亲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使用父亲工龄优惠所获得的优惠利益属于父亲的遗产,应由母亲,儿子、女儿三人依法继承。经过评估涉案房屋现价值为300万元,经过测算父亲的工龄部分占100万,法院判决房屋由儿子继承,儿子向女儿支付33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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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买房时用了去世父亲的工龄,就工龄部分的价值,女儿能要求继承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