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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购买单位福利房时,子女按比例出资,老人去世后房屋如何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8

1996年,老张单位房改,需要向单位支付房款4万元。当时老张找到儿子和女儿商量买房的事。儿子出了3万元,女儿出了1万元,老张当时说的是 “子女一起帮爸把房子买下来”,没有书面协议,房产证登记的是老张的名字,也是老张居住使用。

2023 年,老张因病去世,没留下遗嘱。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儿子提出,买房时他出3万,占了总房款的四分之三,女儿出1万,占四分之一,所以儿子应获得房子产权的四分之份额,女儿获得四分之一的份额。女儿不同意这种分法,称 “当时爸爸说是帮他把房子买下来,帮的意思就是无偿赠与,并没说按出资比例享有份额。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按出资比例确认他与妹妹对房子的产权份额,女儿要求按法定继承,双方平分。儿子在庭上提交了一份录音,是父亲去世前重病时的录音,录音中儿子问老张,当时买房时,我是不是出了3万,妹妹出了1万,老张回答,是的,儿子问老张,我与妹妹是不是应按出资比例继承份额,老张回答,你与妹妹好好商量,千万别打架。女儿称老张并没有说确认双方按比例享有份额。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房屋登记在老张名下,首先应推定房屋归老张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虽然能够证明儿子与女儿均出了钱,但录音中老张说的是让儿子与女儿协商处理,并没有明确按出资比例享有产权,因此,儿子和女儿的购房出资行为,视为对老张的赠与或者无偿帮助,不享有产权份额。最终,法院判决房子由儿子、女儿平均继承,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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