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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建军与前妻刘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分别是长女张丽(1992 年 10 月 23 日去世,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浩)、次女张颖、长子张明。刘芳于 1995 年去世,张建军于 1996 年与王兰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张建军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去世。
(一)房屋基本情况
本案涉诉房屋为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 XX 小区的一号房屋,该房屋由张建军于 2000 年与甲公司签订售房协议购买取得。2019 年 10 月 9 日,张建军与王兰签订《不动产权共有协议》,约定一号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并办理了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将房屋正式登记为张建军与王兰按份共有(每人 50% 份额)。
(二)遗嘱情况
2013 年 5 月 6 日,张建军书写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本人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为避免身后纠纷,立此遗嘱:本人有房产一套(面积 60.46 平方米,2000 年购买,部分款项为与前妻存款),本人去世后,该房产由妻子王兰与儿子张明各得一半;……。立遗嘱人:张建军 2013 年 5 月 6 日”。
各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 “房产由妻子王兰与儿子张明各得一半” 的理解存在分歧:原告张明、张颖认为张建军是对整套一号房屋进行处分,二人应各继承房屋 50% 份额;被告王兰主张一号房屋是其与张建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军仅能处分自己占有的 50% 份额,故按遗嘱继承后,自己应占房屋 75% 份额,张明占 25% 份额。
(三)当事人居住及赡养情况
被告王兰称,其与张建军生前一直共同在一号房屋居住,张建军的日常照料主要由其负责;原告张明、张颖长期在河北省居住,虽表示张建军生病时会回来照顾(如张建军最后一次住院由张颖从 23 日照顾至去世,且二人曾照顾张建军的父母),但王兰仍主张自己对张建军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在遗产分割时多分。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明、张颖诉求
依法判决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 XX 小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明按被继承人张建军所立遗嘱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王兰辩称
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主张一号房屋是其与张建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军仅能处分自己占有的 50% 份额,按遗嘱 “各得一半” 的约定,自己应继承张建军 50% 份额中的一半(即房屋 25% 份额),加上自己原本的 50% 份额,共计占有房屋 75% 份额,张明仅继承 25% 份额;
自己对张建军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二人结婚 27 年相依为命,且自己无退休金,一号房屋是唯一住房,为弘扬尊老风尚,应在房屋份额分配时多分;
不同意原告要求继承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的诉求。
(三)被告王浩辩称
同意按照遗嘱进行分割,遗嘱中不涉及自身权利,不发表其他意见。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建军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 XX 小区一号房屋中,属于张建军的 50% 份额,由原告张明与被告王兰各继承二分之一(即每人各继承房屋 25% 份额);继承后,被告王兰对一号房屋享有 75% 份额,原告张明对一号房屋享有 25% 份额;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建军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仅能对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二)遗产范围及遗嘱效力认定
一号房屋的性质:该房屋购买于张建军与王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 2019 年已通过《不动产权共有协议》明确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因此房屋 50% 份额为被告王兰的个人财产,剩余 50% 份额为被继承人张建军的遗产,属于可继承范围;
遗嘱效力:张建军所立自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立遗嘱人签名及日期,内容明确),且各方对遗嘱真实性均无异议,故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内容处理张建军的遗产。
(三)房屋份额分割规则
对遗嘱内容的理解:张建军在遗嘱中约定 “房产由妻子王兰与儿子张明各得一半”,但根据物权登记情况,张建军仅对一号房屋享有 50% 份额,其无权处分属于王兰的 50% 份额,因此遗嘱中 “各得一半” 的约定,仅针对张建军自身享有的 50% 遗产份额;
具体份额计算:张建军的 50% 遗产份额,按遗嘱由王兰与张明各继承一半,即每人各继承 25% 房屋份额;结合王兰原本的 50% 个人份额,王兰最终享有 75% 份额,张明享有 25% 份额;
被告王兰 “多分” 主张的处理:王兰主张自己对张建军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但原告张明、张颖提交的证据(如照顾张建军最后一次住院、照料张建军父母)可证明二人亦履行了赡养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兰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故对其 “多分” 主张不予支持,仍按遗嘱约定分割遗产份额。
(四)其他说明
各方均明确表示无能力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仅要求确认份额,故法院仅对房屋份额进行确权,不涉及折价分割;若后续各方就房屋使用、处分等问题产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