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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解析:男方去世,女方与继子女分割遗产房份额如何计算?早清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卫国于 1933 年 12 月 14 日出生,与原配妻子刘英婚后育有一子张伟。刘英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因病去世。原告王丽与前夫郑强于 1998 年 11 月 16 日登记结婚,郑强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因病去世,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收养一子郑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张卫国与王丽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抚养郑明。张卫国于 2023 年 1 月 8 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已先于他去世。

(一)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 1996 年张卫国从其单位购买,2003 年登记在张卫国名下,现由王丽居住使用。王丽主张其与郑明自 2018 年 10 月起搬入涉案房屋,与张卫国共同居住生活;被告张伟对此不予认可,称王丽是张卫国雇佣的保姆,双方直至 2020 年疫情后才共同居住。

(二)遗嘱情况

王丽主张张卫国生前留有多份自书遗嘱,均约定涉案房屋由其与郑明继承,庭审中明确以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自书遗嘱主张权利,该遗嘱主要内容为:

“2016 年 10 月,我请王丽带孩子郑明来家当保姆,二人陪我安度晚年直至送终。我是一号房屋房主,为感谢二人,将该房屋遗赠给王丽、郑明母子;张伟(我儿子)不孝,不尽扶养义务,按《民法典》规定不分遗产,但张伟回北京可使用房屋中一间,不用时交王丽母子使用;房屋不得出售,我的房产证、身份证等交由王丽、郑明永久保存。立遗嘱人:张卫国 2022 年 5 月 20 日”

张伟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无法确定是张卫国本人签字及真实意思表示,且表示即便遗嘱真实,王丽、郑明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无权继承。经法院释明,张伟曾申请对遗嘱中 “张卫国” 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因无法提供比对样本,最终放弃鉴定。

(三)当事人争议焦点

张伟主张涉案房屋是张卫国与刘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去世后未析产,其对房屋中刘英的份额享有继承权;

张伟称自己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虽在国外生活,但疫情前每年回国探望,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沟通,不存在 “不孝” 情形,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为父母购买保险的保单、安葬刘英的照片等证据佐证;

张伟主张王丽与张卫国结婚是为解决郑明北京户口及入学问题,双方无事实夫妻关系,郑明与张卫国未形成抚养关系,二人不是法定继承人;王丽对此均不予认可。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王丽、郑明诉求

依法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卫国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 × 号一号房屋,全部由王丽、郑明继承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伟承担。

(二)被告张伟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涉案房屋是张卫国与刘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去世后未析产,自己对房屋中刘英的份额享有继承权;

认为王丽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存疑,即便真实,王丽、郑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无权继承;

主张自己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不存在 “不孝” 情形,不应被排除在遗产继承之外;

称王丽与张卫国结婚目的不纯,郑明与张卫国无抚养关系,二人不是法定继承人;

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王丽继承八分之三份额,原告郑明继承八分之三份额,被告张伟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王丽、郑明与被告张伟按继承份额比例分担(王丽、郑明共同承担六分之四,张伟承担六分之二)。

四、法院说理

(一)房屋性质及遗产范围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于 1996 年由张卫国在与刘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张卫国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房屋 50% 份额为刘英的遗产,50% 份额为张卫国的个人财产。

刘英于 2015 年去世,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故其名下 50% 房屋份额由法定继承人张卫国、张伟各继承 25%(即张卫国分得房屋总份额的 75%,张伟分得 25%)。张卫国 2023 年去世后,其名下 75% 的房屋份额成为其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二)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符合形式要件。王丽提交的 2022 年 5 月 20 日自书遗嘱,有张卫国签名及明确日期,形式合法;张伟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供充分反证,且放弃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

根据遗嘱内容,张卫国将其名下的房屋份额(总份额的 75%)遗赠给王丽、郑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张卫国 2023 年 1 月去世,王丽、郑明 2023 年 2 月即提起诉讼,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故二人有权依据遗嘱继承张卫国的房屋份额。

(三)继承份额计算

刘英的 50% 房屋份额:由张卫国、张伟各继承 25%(房屋总份额的 25%);

张卫国的 75% 房屋份额(个人财产 50%+ 继承刘英的 25%):按遗嘱由王丽、郑明各继承 37.5%(即房屋总份额的 75%÷2=37.5%,换算为分数为八分之三);

张伟最终继承份额:仅为从刘英处继承的 25%(换算为分数为四分之一)。

(四)其他争议问题处理

张伟主张王丽与张卫国无事实夫妻关系、郑明与张卫国无抚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效力以登记为准,张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姻登记无效;郑明在王丽与张卫国婚后共同生活,张卫国遗嘱中明确提及 “共同抚养郑明”,结合双方共同居住的事实,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故对张伟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张伟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虽张伟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对父母有照料,但张卫国在遗嘱中明确排除其对自己份额的继承,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尊重遗嘱人意愿,张伟仅能继承刘英的份额,无法参与张卫国份额的分配。

综上,法院结合房屋性质、遗嘱效力及法定继承规则,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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