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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称遗嘱无效?北京房产律师:亲笔书写 + 签名日期,妻子胜诉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夫妻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认定与 **“必留份” 规则适用 ** 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陈慧(化名,胜诉方)凭借丈夫林建军(已故)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成功继承两套夫妻共同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同时自愿每月向婆婆赵秀兰(化名)支付生活费,驳回婆婆关于 “遗嘱无效、应留遗产份额” 的抗辩,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林建军(已故,2023 年 12 月去世)与陈慧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林晓(2019 年 8 月去世);林建军的母亲为赵秀兰(被告),父亲先于林建军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园,登记在林建军名下,建筑面积 137.41 平方米,系林建军与陈慧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登记在林建军名下,建筑面积 101.69 平方米,系林建军与陈慧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慧提交2022 年 7 月 22 日林建军自书遗嘱,主张两套房屋全部归自己继承:

遗嘱内容:载明 “本人林建军,为避免身后财产争议,立此遗嘱:1.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归妻子陈慧个人所有;2. 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及可继承的财产,均归陈慧个人所有”,落款 “立遗嘱人:林建军” 及日期 “2022 年 7 月 22 日”,全文为林建军亲笔书写。

陈慧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遗嘱原件,主张林建军立遗嘱时意识清晰,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虽未在遗嘱签字,但能佐证订立过程);赵秀兰经法院释明,明确不申请笔迹鉴定,应认可遗嘱真实性;

房产权益证据:提交房屋产权登记证、结婚证,证明两套房屋系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军享有 50% 份额,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赡养意愿:自愿每月向赵秀兰支付 1500-2000 元生活费,体现赡养诚意,兼顾情理。

赵秀兰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遗嘱无见证人签字,形式瑕疵;林建军立遗嘱时病重意识不清,非真实意愿;

违背公序良俗:认为自己作为母亲,遗嘱未留份额,不符合情理;

主张必留份:称自己缺乏劳动能力,要求按法律规定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真实性确认:遗嘱为林建军亲笔书写,赵秀兰不申请笔迹鉴定,无证据证明林建军立遗嘱时意识障碍或受胁迫,遗嘱真实有效;

房屋份额性质:两套房屋系婚内共同财产,林建军享有 50% 份额,属其个人遗产,陈慧原有 50% 份额;

赵秀兰经济状况:名下有自有房产,每月可领取丈夫单位发放的生活费 1000 元左右,不属于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情形。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遗嘱效力与必留份规则的适用,法院最终支持陈慧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自书遗嘱真实有效,无形式瑕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林建军亲笔书写,签名完整,注有明确日期,符合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日期” 的核心要求;见证人未签字不影响自书遗嘱效力(自书遗嘱无需强制见证,见证人仅为佐证);

真实性无争议:赵秀兰作为抗辩方,经法院释明后拒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推定遗嘱为林建军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林建军立遗嘱时病重意识不清,抗辩不成立。

2. 两套房屋按遗嘱继承,陈慧获全部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

份额分割逻辑: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慧先取得 50% 份额;林建军的 50% 份额按遗嘱由陈慧继承,故陈慧最终取得两套房屋 100% 所有权;

产权变更合法:林建军的遗产已通过遗嘱明确处分,赵秀兰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嘱有效且无必留份情形下,无权主张分割,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 赵秀兰不符合 “必留份” 条件,抗辩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规则):“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缺乏生活来源不成立:赵秀兰每月有 1000 元左右生活费,名下有自有房产,经济上能维持基本生活,不属于 “无生活来源”;

陈慧自愿支付生活费:虽无法律强制要求,但陈慧同意每月支付 2000 元生活费,既体现了赡养义务,也兼顾了家庭情理,法院予以认可,进一步支持了陈慧的合法诉求。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一号房屋” 及北京市某区 “二号房屋” 由原告陈慧继承所有;

被告赵秀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慧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陈慧名下;

自 2024 年 8 月起至被告赵秀兰去世之日止,原告陈慧每月支付赵秀兰生活费 2000 元,于每月 28 日前支付完毕。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夫妻房产遗嘱继承与必留份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自书遗嘱:聚焦核心形式,无需过度依赖见证

核心要件牢记:自书遗嘱无需强制见证,关键是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确保内容无涂改、表述明确(如明确房产地址、份额归属);

见证人仅为佐证:若担心后续争议,可邀请见证人在场,但无需强求签字,重点留存遗嘱人订立时的视频、录音,佐证意识清醒、自愿订立。

2. 应对必留份抗辩:举证对方 “有生活来源”

收集经济状况证据:若对方主张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可收集其名下房产、收入来源(如养老金、补贴)等证据,证明其具备基本生活保障,不符合必留份条件;

兼顾情理显诚意:即使无法律强制义务,可自愿给予一定生活费或经济补偿,既展现人道主义,也能减少诉讼对抗,加快案件处理。

3.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明确份额,简化过户流程

先析产再继承:婚内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先确认配偶的 50% 份额,再对被继承人的 50% 份额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准备完整材料:继承时提交结婚证、产权登记证、遗嘱原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确保证据链完整,便于顺利办理产权过户。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情理兼顾”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夫妻间订立自书遗嘱时,需重视形式规范与财产份额明确;面对必留份争议,既要依靠法律证据,也可适当兼顾家庭情理,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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