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军产房继承争议案!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成功推翻无效遗嘱,妻子凭赡养优势分得 70% 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军产房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与法定继承份额调整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刘敏(化名,胜诉方)虽因打印遗嘱形式瑕疵未获单独继承,但凭借与丈夫周建国(已故)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事实,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70% 份额,驳回继子女周涛(化名)、周丽(化名)均等继承的主张,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周建国(已故,2021 年 12 月去世)与刘敏系再婚夫妻,1996 年 8 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建国与前妻张某(1990 年去世)育有三子女:周涛(被告一)、周丽(被告二)、周明(已故,2018 年 1 月去世,未婚无子女)。周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系周建国与刘敏婚内购买,登记在周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114.29 平方米,属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目前由刘敏居住使用,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无争议,仅就继承份额存在分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刘敏提交2018 年 5 月 1 日周建国打印遗嘱(附视频、见证人证言) ,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单独继承:

遗嘱内容:打印版本载明 “一号房屋及周建国名下全部存款,去世后由妻子刘敏继承”,落款 “立遗嘱人” 处由见证人于某代签 “周建国”,按有周建国手印;“见证人” 于某、王某签字注日期 “2018 年 5 月 1 日”,遗嘱共两页,首页无签字。

刘敏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订立细节:称周建国立遗嘱时因身体原因无法说话、书写,但意识清醒,通过点头确认遗嘱内容,视频记录见证人宣读遗嘱、周建国点头同意的过程;

赡养义务证据:提交邻居证言、周建国住院护理记录、丧葬费用票据,证明自己与周建国共同生活 25 年,日常照料、生病护理及后事操办均由自己负责;周涛、周丽未实际参与长期照料;

房屋权益主张:即使遗嘱无效,也应基于 “尽主要扶养义务” 多分房屋份额。

周涛、周丽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遗嘱为打印版本,首页无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视频中周建国点头不清晰,无法证明是真实意愿,见证人代签名字亦不合法;

要求均等继承:认为一号房屋系周建国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刘敏、周涛、周丽)均分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缺陷:遗嘱共两页,仅第二页有签字按印,首页无任何签名,不符合《民法典》“打印遗嘱每一页需遗嘱人、见证人签字” 的规定;周建国未亲笔签名,由见证人代签,手印真实性虽无异议,但无法弥补 “无亲笔签名” 的形式瑕疵;

周建国行为能力:视频显示周建国立遗嘱时无法言语,仅能轻微点头,见证人未提交当时的医疗诊断证明,无法充分证明其 “意识完全清醒、意思表示明确”;

共同生活事实:周涛、周丽认可刘敏与周建国长期共同生活,亦认可刘敏垫付丧葬费用,无证据反驳刘敏尽主要扶养义务。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效力与法定继承份额调整,法院最终支持刘敏核心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形式要件缺失:打印遗嘱需 “每一页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日期”,本案遗嘱首页无任何签名,存在根本性形式缺陷;且周建国未亲笔签名,由见证人代签,不符合 “遗嘱人签名” 的法定要求,即使有手印和视频,亦无法补正形式瑕疵;

真实意愿存疑:视频中周建国仅 “微微点头”,无清晰的语言或动作确认遗嘱内容,结合其当时无法说话的身体状况,无法排除 “点头非真实意愿” 的合理怀疑,见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对 “是否确认意识” 表述不一),进一步削弱遗嘱可信度,故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2. 刘敏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房屋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份额):“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刘敏与周建国共同生活 25 年,提交的护理记录、丧葬票据、邻居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对周建国的日常生活、生病护理、后事操办均承担主要责任;周涛、周丽未提交任何照料证据,应认定为尽义务较少;

份额调整的合理性:一号房屋系周建国与刘敏夫妻共同财产,刘敏先享有 50% 份额,剩余 50% 为周建国遗产。法院综合考虑刘敏的赡养贡献,酌情判定周建国的 50% 遗产中,刘敏继承 20%(总份额 70%),周涛、周丽各继承 15%(总份额各 15%),既符合 “权利与义务对等” 原则,也体现对长期共同生活继承人的保护。

3. 军产房的特殊性不影响份额认定

一号房屋虽为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但具备财产属性,其所有权份额可作为遗产继承。法院根据 “按份共有” 原则确定各方份额,既不违反军产房管理规定,也保障了刘敏的居住权益(刘敏占 70% 份额,享有主要使用权),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刘敏、被告周涛、被告周丽按份共有,其中刘敏享有 70% 份额,周涛享有 15% 份额,周丽享有 15% 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军产房继承与打印遗嘱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打印遗嘱需严格 “逐页签名”,避免形式瑕疵

必备要件牢记:打印遗嘱必须满足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遗嘱人、见证人逐页签名 + 注日期”“全程录像记录意愿确认” 三大核心要件,首页、尾页均需签名,不得遗漏任何一页;

签名不可代签:即使遗嘱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书写,也应优先选择 “按手印 + 全程录像确认”,并留存医疗诊断证明佐证意识清醒,避免由他人代签名字,防止因 “签名不真实” 导致遗嘱无效。

2. 尽主要扶养义务:留存 “劳务 + 经济” 双证据

劳务类证据:收集共同居住证明(物业 / 居委会盖章)、护理记录(医院签字)、日常照料照片 / 视频,证明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经济类证据:保留为被继承人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的转账记录、发票,若使用被继承人自有资金,需举证 “劳务付出的不可替代性”(如夜间陪护、手续办理),为 “多分份额” 奠定证据基础。

3. 军产房继承:关注 “份额认定” 而非 “上市交易”

权益性质明确:军产房虽限制上市交易,但所有权份额属于合法遗产,可通过法定继承确定按份共有比例,保障居住使用权;

诉讼请求合理:主张军产房继承时,可请求法院确认 “份额比例”,而非 “所有权归属”,避免因 “无法交易” 导致诉求被驳回,确保权益落地。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赡养贡献与份额挂钩”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即使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只要能证明自身尽主要扶养义务,仍可在法定继承中获得更多份额。涉及军产房等特殊房产,需重视证据留存与诉求合理性,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