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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起诉哥哥,要求确认父母遗留的 6 间农村房屋归自己所有,哥哥以 “赠与协议系后补、房屋有自己 1 间半”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归弟弟所有”。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权属争议:弟弟求确权,哥哥拒认可
张磊(原告,被继承人张建国三子,胜诉方)起诉张伟(被告,张建国长子,败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宅院”(北京市某村)内 6 间房屋归自己所有;2. 诉讼费由张伟承担。
张磊主张:1. 父亲张建国(2023 年去世)与母亲刘桂英(2016 年去世)育有五子二女,次子张涛 1987 年去世无子女;2. 1983 年父亲获批一号宅院并出资建 6 间房屋,2012 年父母与自己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将房屋赠与自己,有见证人签字;3. 2022 年自己出资大修房屋,2024 年申请办证时,张伟主张 1 间半房屋归其所有,导致办证受阻,故起诉确权。
张伟辩称:不同意诉求,赠与协议是后补的,无效。1. 张磊称签协议时不在场,不认识见证人,协议签字均为后补;2. 1987 年弟弟张涛去世后,父亲口头说张涛的 3 间房由自己与张磊各分 1 间半,另外 3 间归张磊,故自己应得 1 间半房屋。
2. 关键事实:赠与协议与房屋核心证据
核心确权证据:2012 年 6 月《赠与协议》由张建国手书,载明 “将一号宅院 6 间房屋赠与张磊,与其他子女无关”,有张建国、刘桂英签字(刘桂英捺印)及见证人凌某、刘某 2 签字;见证人凌某出庭作证,证实协议系张建国亲笔书写,刘桂英自愿捺印,赠与是父母真实意思。
房屋背景证据:1983 年《社员盖房用地申请表》显示一号宅院由张建国申请获批,房屋由其夫妻出资建造;张磊户籍在一号宅院,2022 年提交大修房屋的照片及费用凭证,证明实际管护房屋。
亲属态度证据:法院询问长女张丽、次女张敏,二人均表示 “不参与诉讼,放弃房屋份额”,无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赠与协议》是赠与合同还是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张伟主张 “房屋有自己 1 间半” 的说法能否成立?
2. 胜诉关键:赠与协议真实有效,哥哥主张无依据
(1)《赠与协议》属赠与合同,非遗嘱,形式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注明年月日等特定形式)。
事实推导:① 性质明确为赠与:协议内容无 “死后继承” 表述,仅约定 “将房屋赠与张磊”,符合赠与合同 “生前处分财产” 的特征,而非遗嘱;② 无需遗嘱特定形式: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手写协议 + 双方签字即可成立,无需满足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③ 受赠人已接受:张磊在协议上签字,且 2022 年出资大修房屋,以实际行为履行接受赠与的义务,赠与合同已生效。
(2)赠与协议真实可信,哥哥反驳无证据支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证书有签名捺印的推定为真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反驳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初步举证完成:张磊提交的协议有张建国、刘桂英签字捺印,见证人出庭佐证签订过程,符合 “私文证书推定为真实” 的规则;② 哥哥举证不能:张伟主张 “协议系后补、签字虚假”,但未申请笔迹或捺印鉴定,亦未提交见证人虚假作证的证据,仅以 “张磊曾说不在场” 抗辩,不足以推翻协议真实性;③ 见证人证言可采信:虽张磊与见证人对 “签约时张磊是否在场” 表述有细微差异,但核心事实(协议由张建国书写、刘桂英捺印、赠与是真实意愿)一致,不影响协议效力。
(3)父母对房屋有完整处分权,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依法享有处分权)、第二百三十一条(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物权)。
事实推导:① 父母是房屋所有权人:一号宅院由张建国申请,房屋由其夫妻出资建造,依法取得完整所有权,有权独立处分房屋,无需经其他子女同意;② 处分范围合法:协议赠与的是父母自有房屋,未涉及他人财产,次子张涛 1987 年去世时无子女,其遗产已由父母继承,父母处分房屋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③ 其他子女放弃权利:长女张丽、次女张敏明确放弃份额,无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赠与行为无争议。
(4)张伟 “1 间半房屋” 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需危急情况且有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口头遗嘱不成立:张伟称 “父亲口头分房”,但未提交任何见证人证言,且分房时并非危急情况,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② 无书面证据佐证:未提交分家协议、证人证言等任何证据证明 “分房事实”,仅为单方陈述;③ 与赠与协议冲突:即使存在口头分房说法,2012 年父母通过书面赠与协议明确房屋归张磊,视为对之前意思表示的变更,应以最后书面约定为准。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某村 “一号宅院” 内的六间房屋归原告张磊所有;
驳回被告张伟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房屋赠与确权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赠与协议真实性证据,夯实效力基础
提交手写赠与协议原件(需赠与人、受赠人签字捺印)、见证人证言、赠与人手书笔迹样本等,证明协议系真实意愿;若对方质疑,申请见证人出庭或进行笔迹鉴定,强化证据效力。
明确房屋权属与处分权,排除无权处分争议
提交宅基地申请表、建房出资凭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明赠与人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若涉及遗产赠与,提交其他继承人放弃权利的声明或法院询问笔录,排除处分障碍。
举证受赠人履行义务,佐证合同生效
保留接受赠与后的房屋管护证据(如大修费用票据、水电费缴纳记录、居住证明),证明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以实际行为接受赠与,进一步印证赠与合同生效。
2. 签订农村房屋赠与协议:2 个关键提醒
明确协议性质,避免 “赠与” 与 “遗嘱” 混淆
协议中明确表述 “生前赠与”,避免出现 “死后由 ×× 继承” 等表述;若想通过赠与处分财产,无需满足遗嘱的严格形式,但需由赠与人亲笔书写或明确授权代书,确保签字捺印真实。
留存见证人证言,强化协议可信度
邀请 2 名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如村干部、同事),见证协议签订过程并签字;必要时录制签订视频,或让见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注明签订时间、地点、各方意愿,降低日后争议风险。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房屋赠与合同属不要式合同,只要赠与人真实签字、受赠人接受,且赠与人对房屋有处分权,协议即合法有效;对方无证据反驳协议真实性的,法院应予确认权属”。
建议遇农村房屋赠与确权纠纷时,优先以 “赠与协议真实 + 处分权合法 + 受赠人接受” 为核心主张,梳理房屋权属与履行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协议效力抗辩 + 权属确权” 的维权策略,确保房屋权益落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处分权。实践中,农村房屋赠与协议只要满足 “真实意思表示、处分权合法、受赠人接受” 三个要件,即使无复杂形式,法院也会认定有效,这是张磊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