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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妹起诉弟弟,主张弟弟擅自处分父母遗留的拆迁安置房,索赔 117 万余元,弟弟以 “安置房源于自己新建房屋”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无证据证明侵权,驳回原告诉求”。
一、案情梳理
1. 拆迁利益争议:三姐妹求赔偿,弟弟拒担责
刘敏(原告一,被继承人刘建国长女,败诉方)、刘艳(原告二,刘建国次女,败诉方)、刘霞(原告三,刘建国三女,败诉方)起诉刘军(被告,刘建国之子,胜诉方),诉求:1. 判令刘军赔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的损失 1173933 元;2. 诉讼费由刘军承担。
三姐妹主张:1. 父亲刘建国(2007 年去世)与母亲李秀兰(2022 年去世)育有四人,父母名下 “一号宅院” 属夫妻共同财产;2. 刘建国去世后未留遗嘱,宅院应属五人共有,2010 年拆迁获得 102 万余元补偿款及 240 平米安置房指标,李秀兰用补偿款购两套安置房(144.93㎡);3. 刘军伪造协议将安置房登记至自己名下,2021 年将其中一套以 222.8 万元出售,另一套过户给前妻,侵犯三人共有权,应赔偿损失。
刘军辩称:不同意诉求,安置房源于自己新建房屋,非共有财产。1. 2002 年分家调解书明确父母占宅院西侧,自己占东侧;2. 父亲去世后,自己应母亲要求翻建西侧房屋,新建 8 间南房,拆迁档案可佐证;3. 与母亲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有效,有村委会主任见证,安置房是用自己新建房屋面积置换,未侵犯他人权益。
2. 关键事实:房屋与拆迁核心证据
分家与权属证据:2002 年法院调解书确认 “一号宅院西侧归父母,东侧归刘军”;拆迁档案显示,宅院拆迁时有北房 4 间(父母遗留,73.92㎡)、南房 8 间(刘军新建,150.48㎡),入户调查载明 “南房划在儿子名下”。
转让与置换证据:2010 年李秀兰与刘军签订《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安置房转让给刘军,有见证人签字;拆迁单位甲公司出具《房屋产权变更承诺书》,同意变更购房人,刘军用拆迁款支付房款。
遗嘱与履行证据:三姐妹提交母亲 2019 年代书遗嘱,主张继承全部财产;刘军提交房屋翻建照片、拆迁补偿明细,证明南房系自己所建,母亲放弃部分安置房指标领取补贴 43 万余元。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刘军名下的两套安置房是否包含父母遗留房屋的拆迁利益?
刘军处分安置房的行为是否侵犯三姐妹的共有权?
2. 胜诉关键:安置房源于自建房屋,转让合法无侵权
(1)安置房基于刘军新建房屋置换,与父母遗留房屋无实质关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
事实推导:① 拆迁置换规则明确:拆迁方案规定 “按合法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刘军新建南房 150.48㎡,远超父母遗留北房 73.92㎡;② 安置房面积匹配:刘军置换两套安置房共 144.93㎡,未超过其新建房屋面积,与父母遗留房屋面积无重叠;③ 母亲自愿放弃权益:李秀兰放弃 95.07㎡安置房指标,领取补贴 43 万余元,说明其认可刘军置换安置房的合理性,未侵犯其权益。
(2)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变更登记符合拆迁政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协议的履行)。
事实推导:① 协议真实性无争议:三姐妹最初主张协议伪造,后经见证人核实确为李秀兰签字,撤回笔迹鉴定申请,认可协议真实性;② 程序合规合法:转让协议经拆迁单位甲公司确认,签订《房屋产权变更承诺书》,符合 “直系亲属间产权变更” 的拆迁政策;③ 款项支付清晰:安置房购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而补偿款已支付给李秀兰,刘军履行了付款义务,转让行为无瑕疵。
(3)三姐妹无证据证明共有权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无共有权基础:父母遗留北房 73.92㎡,母亲放弃安置房后已通过领取补贴实现权益,未转化为刘军名下的安置房;② 遗嘱不影响拆迁利益:母亲 2019 年遗嘱虽约定财产归三姐妹,但安置房 2010 年已由刘军合法取得,不属于母亲遗产;③ 未提交侵权证据:三姐妹未证明刘军置换的安置房包含父母房屋份额,仅以 “共有” 为由索赔,缺乏事实依据。
(4)分家与翻建事实强化权益归属,抗辩理由充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活需要)。
事实推导:① 分家已明确界限:2002 年调解书划分了父母与刘军的房屋范围,刘军翻建的是自己份额内及母亲同意的区域;② 翻建贡献显著:刘军提交的照片、拆迁档案证明其新建 8 间南房,是拆迁利益的主要贡献者,理应获得相应安置房;③ 未侵犯继承权益:三姐妹可主张分割父母遗留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款,但无权主张刘军自建房屋置换的安置房,权益未受侵害。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敏、刘艳、刘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拆迁房权益抗辩:3 个核心要点
锁定房屋建造与权属证据,明确利益来源
提交分家协议、法院调解书、翻建照片、建材发票等,证明争议房屋系自己建造;结合拆迁档案中的房屋面积、权属标注,主张安置房是基于自有房屋置换,与他人无涉。
举证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反驳 “伪造” 主张
保留有见证人签字的转让协议、拆迁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若对方质疑真实性,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协议签订系双方自愿,符合拆迁政策,不存在侵权。
利用举证责任规则,反驳 “共有” 主张
对方主张共有权益时,要求其提交房屋共有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等;若对方仅以亲属关系或遗嘱主张权利,主张 “无证据证明权益关联,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 农村房屋翻建与拆迁的 2 个关键提醒
翻建前明确权属,留存书面凭证
对父母遗留房屋进行翻建或新建前,与其他继承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若受父母委托翻建,留存委托书、出资凭证,避免日后被主张共有。
拆迁时规范手续,固定权益归属
拆迁时及时与拆迁单位、亲属签订转让协议、产权变更文件,明确安置房的置换依据(如自建房屋面积);保留拆迁补偿明细、付款凭证,证明权益取得的合法性。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拆迁安置房的归属以房屋建造主体和置换规则为准,自建房对应的拆迁利益归建造人所有;无证据证明安置房包含他人份额的,主张共有或侵权缺乏依据”。
建议农村家庭遇拆迁利益纠纷时,优先梳理房屋建造、分家、转让等证据,明确权益边界;遇他人起诉时,以 “自建房屋置换 + 协议合法 + 无侵权事实” 为核心抗辩,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权属抗辩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策略,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农村拆迁安置房的分配主要依据房屋建造情况和拆迁政策,自建房屋对应的权益归建造人,这是刘军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