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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以案普法:六方共同签字的分家协议,法院予以认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弟弟翻建老宅后独占拒履行协议,五兄妹及侄子起诉要求确认此前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有效。近日,法院审理后明确协议系各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判决支持原告诉求,缺席应诉的弟弟未提出抗辩,权利主张未获采纳。

一、案情梳理

1. 协议履行纠纷:六方签约后一方违约,五原告起诉维权

原告赵强(被继承人赵福次子)、赵军(赵福三子)、赵刚(赵福四子)、赵静(赵福女儿)、赵晓(赵福长孙,胜诉方)共同起诉被告赵磊(赵福五子,败诉方),核心诉求为确认 2022 年 5 月 15 日六方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有效。

五原告主张:

亲属关系清晰:祖父赵福与祖母刘琴共育六子女(赵老大、赵强、赵军、赵刚、赵磊、赵静),二人分别于 2010 年、2008 年去世,均未留遗嘱;长子赵老大 2013 年去世,其独子赵晓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相应份额。

财产权属明确:“一号宅院”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赵福名下,院内原有房屋为赵福夫妻共同建设,属二人遗产,六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赵晓因代位继承成为共有权人。

协议内容具体:2022 年 5 月 15 日,六方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 “由赵磊出资翻建房屋,翻建后六方各占 1/6 份额;收益先返还赵磊出资,剩余部分均分,拆迁等收益亦按此比例分配”。

被告违约事实:赵磊按协议出资翻建后,独占房屋拒不出租,拒不履行收益分配约定,侵害五原告权益。

赵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利。

2. 关键事实与证据支撑

权属基础证据: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证实赵福夫妻及赵老大的去世时间、亲属关系,明确六方的共有权人资格;宅基地使用权证显示 “一号宅院” 登记在赵福名下,佐证房屋原始权属。

核心协议证据:《分家析产协议书》原件,有赵强、赵军、赵刚、赵磊、赵静、赵晓六方签字按手印,条款明确出资、份额、收益分配等核心内容,无涂改或歧义。

履行背景证据:五原告当庭陈述 “赵磊按协议出资翻建房屋”,赵磊未到庭反驳,结合协议约定可印证其对协议内容的初始认可。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案涉《分家析产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 胜诉关键:协议满足 “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 三大要件

1)签约主体均为合法共有权人,资格无瑕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代位继承规则)、第三百零一条(共有财产处分规则)。

事实推导:“一号宅院” 房屋为赵福夫妻遗产,六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形成共同共有;赵老大去世后,其子赵晓依法代位继承其份额,成为合法共有权人。六方均为财产权利人,签约主体资格完备,无无权处分情形。

2)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事实推导:协议明确记载 “六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条款兼顾赵磊的出资返还优先权与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权,体现公平合意;赵磊签字按手印后实际履行出资翻建义务,印证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其未到庭主张 “受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规则)、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事实推导:协议仅对家庭内部共有财产的翻建、份额划分及收益分配作出约定,未违反宅基地管理、遗产继承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犯集体、他人权益,亦不违背家庭伦理与公序良俗,内容合法有效。

4)被告缺席不影响效力认定,程序合法无瑕疵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

事实推导:法院已依法向赵磊送达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五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协议原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协议签订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法院可依法缺席认定协议效力。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赵强、赵军、赵刚、赵静、赵晓与被告赵磊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有效。

四、案件启示

1. 分家析产协议维权:抓住 3 个核心要点

夯实主体资格证据:提前准备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如宅基地证、房产证)、继承资格证明(如代位继承的亲属关系材料),确保签约方均为合法权利人,避免因 “无权处分” 导致协议效力瑕疵。

锁定真实合意证据:签订书面协议并要求全体权利人签字按手印,留存协商过程的录音、微信记录或见证人证言;若一方实际履行协议义务(如本案中赵磊出资翻建),可作为佐证合意的关键事实。

明确协议核心条款:清晰约定财产范围(如 “一号宅院及地上全部建筑物”)、份额比例、出资方式、收益分配规则、违约责任等,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争议。

2. 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的 2 个关键提醒

优先书面形式,必要时公证:口头协议难以举证,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涉及重大财产(如宅基地房屋、大额收益)时,可邀请村委会干部、亲属作为见证人,或办理公证,增强协议对抗性。

违约早维权,留存履行证据:若一方违约,及时固定违约事实(如房屋独占、拒分收益的沟通记录),先协商后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确认协议效力是后续主张履行、分割收益的基础,需优先推进。

3. 核心法律逻辑

分家析产协议本质是家庭共有权人对财产权利的处分约定,只要满足 “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即便一方反悔或缺席应诉,法院亦会认定有效。本案中,六方签字的书面协议结合完整的权属证据,是五原告胜诉的关键。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家庭财产分割中,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直接证据,切勿因 “碍于情面” 放弃书面约定。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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