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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翻建后独占房,分家协议仍有效!北京遗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五兄妹及侄子起诉弟弟,要求确认共同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有效,因弟弟翻建房屋后独占拒履行协议。弟弟经传唤未到庭,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协议系真实合意,合法有效”。

一、案情梳理

1. 协议效力争议:五原告求确认,被告拒履行

王强(原告一,被继承人王建国次子,胜诉方)、王军(原告二,王建国三子,胜诉方)、王刚(原告三,王建国四子,胜诉方)、王丽(原告四,王建国女儿,胜诉方)、王浩(原告五,王建国长孙,胜诉方)起诉王磊(被告,王建国五子,败诉方),诉求:1. 确认六方 2022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有效;2. 诉讼费由王磊承担。

五原告主张:1. 祖父王建国、祖母刘英共育有六子女(王勇、王强、王军、王刚、王磊、王丽),二人分别于 2010 年、2008 年去世,未留遗嘱;2. 祖父名下 “一号宅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王建国)及地上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去世后由六子女法定继承,长子王勇 2013 年去世,其份额由独子王浩继承;3. 2022 年 5 月,六方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 “由王磊出资翻建房屋,翻建后六方各占 1/6 份额,收益先返还王磊出资,剩余部分均分”;4. 王磊翻建房屋后独占使用,拒不出租,违反协议约定,故起诉确认协议有效。

王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

2. 关键事实:协议签订与财产背景

核心协议证据:2022 年 5 月 15 日《分家析产协议书》由王强、王军、王刚、王磊、王丽、王浩六方签字按手印,明确 “一号宅院翻建后六方共有、各占 1/6 份额,收益按约定分配”,内容清晰无歧义。

财产权属证据:一号宅院宅基地登记在王建国名下,原有房屋由其夫妻建设,属共同财产;王建国、刘英、王勇均未留遗嘱,王浩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王勇的份额,六方均为合法继承人及共有权人。

履行争议证据:五原告提交协议、宅基地使用权证、死亡证明,证明协议签订背景及六方的共有权;陈述 “王磊翻建后独占房屋拒出租”,王磊未到庭反驳,法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六方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能否确认有效?

2. 胜诉关键:协议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1)协议签订主体均为合法权利人,资格无瑕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事实推导:① 共有权人明确:一号宅院房屋为王建国、刘英遗产,六子女为法定继承人,属共同共有人;② 代位继承合法:长子王勇去世后,其应继承的份额由独子王浩代位继承,王浩具备签约主体资格;③ 六方均签字确认:协议由全体共有权人签字按手印,无遗漏或无权处分情形,主体适格。

2)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等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 “意思表示真实” 等要件)、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明确 “六方经过友好协商”,内容涉及出资、份额、收益分配等核心条款,体现各方合意;② 无相反证据反驳:王磊未到庭主张 “协议系受胁迫、欺诈签订”,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推翻签字的真实性;③ 履行行为佐证:王磊按协议约定出资翻建房屋,进一步印证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

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事实推导:① 条款合法合规:协议约定 “翻建后共有、份额均分、收益先返还出资”,未违反宅基地管理、继承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 兼顾公平与合理:既明确王磊的出资返还优先权,又保障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与收益权,权利义务平衡;③ 不损害公共利益:协议仅处分家庭内部共有财产,未侵犯集体或他人权益,符合公序良俗。

4)被告未到庭不影响协议效力认定,缺席判决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

事实推导:法院依法传唤王磊,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五原告提交的协议、权属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协议有效,缺席判决符合法定程序。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王强、王军、王刚、王丽、王浩与被告王磊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有效。

四、案件启示

1. 分家析产协议效力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签约主体资格证据,证明无无权处分

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明确协议签订方均为财产共有权人(继承人、共有人等);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亲属关系证明,确保签约主体资格合法。

留存协议签订的合意证据,反驳 “非真实意思”

保存书面协议(需各方签字按手印)、协商过程的录音 / 微信记录、见证人证言等,证明协议系自愿达成;若对方主张 “受胁迫”,要求其提交证据,无证据则法院不予采信。

举证协议内容合法性,强调条款公平合理

说明协议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如宅基地不得买卖、遗产继承规则等),提交出资凭证、财产权属证明等,证明条款兼顾各方利益(如本案中 “先返还出资再分收益”),不存在显失公平。

2. 签订分家析产协议:2 个关键提醒

书面形式明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

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范围(如 “一号宅院及地上全部房屋”)、份额比例、出资方式、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避免 “家里的房子大家分” 等模糊表述,减少后续争议。

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留存见证或公证证据

确保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按手印,不得遗漏;条件允许的,邀请村委会干部、亲属作为见证人签字,或办理公证,增强协议的证明力,降低对方反悔风险。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三个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全体共有人签字确认的,即使一方反悔或不到庭,法院仍可依据证据确认效力”。

建议家庭处理共有财产时,优先签订书面分家析产协议并完善手续;遇一方违约拒履行时,及时起诉确认协议效力,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资格抗辩 + 协议效力主张” 的维权策略,为后续分割财产、主张收益奠定基础。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实践中,全体共有人签字的分家析产协议,只要内容不违法,法院通常会确认有效,这是五原告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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