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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家庭签了分房协议,妹妹能凭协议继承房屋吗?
张敏(原告,被继承人张建国之女,胜诉方)起诉张伟(被告一,被继承人长子)、张强(被告二,被继承人次子)、张涛(被告三,被继承人三子),诉求:判令 “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由自己继承所有。
张敏主张:
父亲张建国与母亲贺慧育有张伟、张强、张涛、张敏四子女;贺慧 2010 年去世,张建国 2012 年去世;“一号房屋” 是二人婚后购得的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0 年 11 月,贺慧去世后,张建国召集四子女签订《房产继承协议》,明确 “一号房屋” 在张建国去世后由自己继承,自己需与父亲同住并照料起居;协议有父亲及四兄妹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自己按约定与张建国同住,照顾其至去世,此后一直在 “一号房屋” 居住,张伟、张强此前未提异议,现应按协议履行。
张涛辩称:同意张敏的全部诉求,《房产继承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敏已履行赡养义务;张伟、张强虽称张敏未尽责,但无证据且未到庭,应支持张敏。
张伟、张强未作答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房屋背景:张建国与贺慧育有三儿一女,二人相继去世;“一号房屋” 2000 年由张建国从甲研究所购得,2003 年办房产证,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现由张敏居住。
核心协议:2010 年 11 月,张建国与四子女签订《房产继承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 归张敏继承,张敏负责照料张建国;张伟诉前称未签字,但未举证;张涛认可协议是自己起草,目的是让张敏尽心照料老人。
履行情况:张敏提交证据证明按协议与张建国同住并尽赡养义务,张涛当庭佐证,张伟、张强未提交反驳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房产继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张敏已履行赡养义务,能否凭协议继承 “一号房屋”?
2. 胜诉关键:协议真实 + 义务履行 + 抗辩无据
(1)《房产继承协议》是家庭真实约定,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可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
事实推导:协议是贺慧去世后,张建国与全部子女共同签订,涵盖房屋分配与赡养义务,反映各方真实意愿;张伟虽否认签字但未提交笔迹鉴定等反证,张涛认可协议真实性及起草背景,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
(2)协议虽非遗嘱,但对财产分配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纠纷适用当时法律)。
事实推导:协议虽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本质是家庭内部对遗产分配、赡养义务的整体性约定,兼具财产处分与义务约定属性,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法院应尊重该约定。
(3)张敏全面履行协议义务,继承条件已成就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事实推导:协议约定张敏需 “与老人同住并照料起居”,张敏提交的证据及张涛的证言均证实其按约履行了赡养义务,直至张建国去世;义务履行完毕后,协议约定的 “房屋归张敏继承” 条件已成就,其主张符合协议约定。
(4)张伟、张强未抗辩无证据,视为认可协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事实推导:张伟、张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对协议效力、张敏的赡养义务履行提出有效抗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应视为默认协议内容及张敏的主张,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张敏。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的 “一号房屋” 由原告张敏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凭家庭分房协议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锁定协议真实性,夯实权利基础
留存协议原件,收集签订时的在场证人证言(如本案中张涛的佐证)、亲属间沟通记录等,若对方否认签字,可申请笔迹鉴定;重点证明协议是全部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
(2)举证履行协议义务,满足继承条件
按协议约定履行赡养、照料等义务后,留存同住证明、住院陪护记录、邻居证言、老人的书面认可等证据,证明 “义务已履行”,确保继承条件成就,如本案中张敏提交的照料证据成为关键。
(3)应对缺席被告,用证据推进裁判
若部分继承人拒不到庭,提前梳理完整证据链(协议、权属证明、义务履行证据等),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只要证据能形成闭环,即使对方缺席也能胜诉。
2. 签订家庭财产协议:2 个关键提醒
(1)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
协议中需写清 “财产归属、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如照料方式、期限)、违约后果”,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务必由全部权利人签字,必要时可录像留存签订过程。
(2)区分协议与遗嘱,按需选择形式
若想即时确定财产分配,可签订家庭财产协议,明确 “义务 + 权利” 的对应关系;若想百年后处分财产,可订立遗嘱,但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注明年月日),避免因形式瑕疵失效。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家庭内部就遗产分配与赡养义务达成的真实协议,虽非遗嘱但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履行义务后可依协议主张继承”。遇此类纠纷,优先证明协议真实性与义务履行情况,即使部分继承人缺席或抗辩,也能凭充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