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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继承人不认老人遗嘱,受益继承人起诉获遗产份额丨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原告以 “被继承人留有代书遗嘱,主张按遗嘱继承房屋份额” 起诉,部分被告辩称 “遗嘱属遗赠且超期、应法定继承”。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明确 “代书遗嘱有效,原告属代位继承人,获房屋折价款 366 万余元”。

一、案情梳理

1. 继承背景与房屋争议:原告凭遗嘱求继承,被告质疑遗嘱性质

林晓(原告一,被继承人张桂兰孙女)、赵兰(原告二,林晓母亲,胜诉方)起诉林强(被告一,张桂兰次子)、林伟(被告二,张桂兰三子)、林昊(被告三,张桂兰长孙,林大海之子)、刘芳(被告四,林大海妻子),诉求: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朝阳区某小区),主张获 70% 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原告主张:1. 被继承人林建国(2011 年去世)与张桂兰(2017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林大海(2013 年去世,原告赵兰丈夫、林晓父亲)、林强、林伟等五子;2. “一号房屋” 系林建国与张桂兰夫妻共同财产,2012 年登记在张桂兰名下;3. 2015 年 8 月张桂兰立代书遗嘱,明确其享有的 “一号房屋” 份额归林晓所有,林晓因父亲早逝属代位继承人,遗嘱不属遗赠;4. 二原告长期与林建国、张桂兰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且林晓患抑郁症、赵兰视力残疾,应适当多分。

被告抗辩:1. 林强、林伟、林昊、刘芳主张遗嘱属遗赠,林晓未在 60 日内表示接受,应视为放弃;2. 质疑代书遗嘱效力,称内容系事先起草,代书人签字早于立遗嘱人;3. 主张四人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二原告无能力照顾老人,不应多分,要求按法定继承各获五分之一份额。

林勇(被告五,张桂兰四子)辩称:认可张桂兰遗嘱真实性,同意其份额归林晓,林建国的份额按法定继承,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2. 关键事实:遗嘱有效性与房屋证据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 2011 年 9 月由张桂兰与甲公司(原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总价款 5.0662 万元,2012 年 8 月登记在张桂兰名下,双方认可为林建国与张桂兰夫妻共同财产,2024 年 5 月评估价 549.02 万元。

代书遗嘱细节:2015 年 8 月 26 日张桂兰立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归林晓所有”,代书人冯某,见证人冯某、郑某、李某,有立遗嘱视频(张桂兰宣读遗嘱并签字捺印)及见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张桂兰另立遗嘱将家传瓷瓶归林勇,各方对该遗嘱无异议。

代位继承与赡养证据:林晓父亲林大海 2013 年早于张桂兰去世,林晓属代位继承人;二原告提交病历证明林晓患抑郁症、赵兰视力残疾,提交居住证明主张长期照顾老人;被告提交生活费支付记录,但未提交 “二原告未尽义务” 的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桂兰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林晓属代位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

“一号房屋” 应如何分割,二原告主张 “多分” 是否成立?

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折价款应如何计算?

2. 胜诉关键:遗嘱有效属继承而非遗赠,份额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1)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林晓属代位继承人,不适用遗赠 “60 日接受” 规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事实推导:① 遗嘱形式合规:有代书人、三名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视频显示张桂兰思维清晰、自愿宣读遗嘱,见证人出庭佐证,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件;② 林晓属代位继承人:父亲林大海早于张桂兰去世,林晓作为直系晚辈血亲,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将份额指定给林晓属 “遗嘱继承”,而非 “遗赠”,无需适用 “60 日接受” 规则;③ 被告质疑无依据:未提交证据证明 “代书人签字早于立遗嘱人”,视频及见证人证言足以推翻其主张,遗嘱有效。

2)“一号房屋” 份额分割:林建国部分法定继承,张桂兰部分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为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林建国的份额:“一号房屋” 50% 份额为林建国遗产,因无遗嘱,由张桂兰及五子(林大海已去世,由林晓代位继承)共 6 人法定继承,每人获 50%×1/6≈8.33%;② 张桂兰的份额:自身 50% 份额 + 继承林建国的 8.33%=58.33%,按遗嘱归林晓所有;③ 林晓总份额:代位继承 8.33%+ 遗嘱继承 58.33%=66.66%(约 2/3),二原告主张 70% 虽未完全支持,但核心份额诉求成立;④ 多分主张部分支持:二原告尽主要赡养义务且存在特殊困难,法院在份额计算中已考量,未按被告主张的 “均等分割” 处理。

3)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获对应折价款,符合支付能力实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协商分割方式,难以分割的对折价分割)。

事实推导:① 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有支付能力,原告不主张所有权,判归林强、林伟、林昊、刘芳所有更合理;② 折价款计算:房屋评估价 549.02 万元,林晓获 66.66% 份额对应 366.01 万元,赵兰无直接继承份额(林大海的份额由林晓代位继承),法院结合法定继承比例,判令被告另支付赵兰 15.25 万元(弥补其赡养贡献),符合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由被告林强、林伟、林昊、刘芳继承,上述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晓房屋折价款 3660133 元、支付原告赵兰房屋折价款 152505 元、支付被告林勇房屋折价款 457516 元;

驳回原告林晓、赵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代位继承人维权:3 个核心要点

明确继承人身份,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

若父母早于被继承人去世,需确认自身属 “代位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此时被继承人遗嘱指定份额属 “遗嘱继承”,不适用遗赠 “60 日接受” 规则;本案中原告精准主张代位继承身份,避免因 “遗嘱性质误判” 丧失权益。

固化代书遗嘱证据,强化真实性证明

留存立遗嘱视频(体现立遗嘱人自愿、思维清晰)、见证人证言、遗嘱原件,若被告质疑效力,可通过多证据形成闭环;本案中视频与见证人证言成为推翻被告质疑的关键。

举证赡养义务与特殊困难,争取多分

提交 “共同居住证明、医疗护理记录、费用支出凭证” 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病历、残疾证明等证明特殊困难,为 “多分” 提供依据;本案中二原告的证据虽未获 70% 份额,但仍比法定均等分割更有利。

2. 被告应对建议:2 个关键提醒

尊重遗嘱效力,避免无依据质疑

若代书遗嘱形式合规、有充分佐证,应认可其效力,避免因 “无证据质疑” 浪费诉讼成本;本案中被告因未提交实质证据,质疑未被法院采纳。

举证赡养义务需完整,反驳 “多分” 主张

主张尽赡养义务时,需提交 “生活费转账记录、探望记录、医疗陪同证明”,仅口头主张或单一证据难以对抗原告的 “共同居住 + 护理” 证据;本案中被告虽提交生活费记录,但未证明 “原告未尽义务”,故未支持其 “均等分割” 诉求。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即有效,代位继承人属法定第一顺序,遗嘱指定其继承不属遗赠;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需先析产,再结合遗嘱与法定继承确定份额,兼顾赡养义务与特殊困难”。

建议涉及代位继承与遗嘱继承时,提前明确继承人身份,留存遗嘱及赡养证据;发生纠纷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份额计算方式,确保权益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避免因 “身份误判” 或 “证据不足” 导致诉求落空。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需特别注意: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且属法定继承范畴;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份额指定给代位继承人,仍属遗嘱继承,不适用遗赠的特殊规则,这是本案中原告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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