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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后以 “被告隐藏婚内房屋及存款” 为由起诉,要求按 80% 份额分割财产,被告反诉原告隐藏高薪收入及房租收益。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明确 “父母出资赠与子女的房屋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已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存款不予重复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背景与纠纷起因:离婚后原告主张分割 “隐藏财产”
张磊(原告)与王媛(被告,胜诉方)2009 年 12 月登记结婚,2020 年王媛起诉离婚,2021 年 12 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判决中明确 “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现金价值、理财产品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因王媛未及时履行判决中的补偿款义务,张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磊发现王媛名下有一套 “一号房屋”(2016 年 4 月登记),主张该房屋系婚内共同财产,王媛离婚时故意隐藏,且 2022 年 11 月王媛将房屋转移至父母(王建军、李兰)名下,属恶意串通。此外,张磊称发现王媛名下银行账户离婚前后有 46 万余元余额,主张为婚内共同财产,要求按 80% 份额分割;同时申请法院查明王媛离婚时未完整提供的银行流水,分割对应财产。
王媛抗辩:1. “一号房屋” 系父亲王建军 2010 年单位团购房,2016 年父母赠与自己作为个人财产,有《协议书》明确约定,与张磊无关;2. 建行账户开设于离婚后,46 万余元与婚内无关;3. 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张磊无权再主张;4. 反诉张磊隐藏婚内高薪收入(甲公司、乙公司年薪超百万)及 “二号房屋” 房租收益 30 余万元,要求分割。
2. 争议焦点: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存款是否需重新分割,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张磊主张:1. “一号房屋” 登记于婚内,属共同财产,王媛隐藏并转移,应少分;2. 王媛建行账户 46 万余元为婚内共同财产,需分割;3. 王媛未完整提供婚内银行流水,应查明并分割。
王媛抗辩:1. “一号房屋” 由父亲出资并赠与自己个人,有协议及出资凭证,属个人财产;2. 建行账户为离婚后开设,无婚内存款;3. 离婚判决已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无需重复分割;4. 张磊隐藏高薪及房租收益,应反诉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是否为王媛个人财产,张磊能否主张分割?
张磊要求重新分割王媛名下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王媛反诉分割张磊隐藏的高薪收入及房租收益,是否应支持?
2. 胜诉关键:房屋属个人财产,存款已约定归属,反诉无依据
(1)“一号房屋” 系王媛个人财产,张磊无权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2010 年由王媛父亲王建军出资购买(单位团购房),有收款收据、存款单、单位证明佐证;② 2012 年由王建军办理收房手续并实际居住,直至 2016 年才登记至王媛名下;③ 2016 年 2 月,王建军、李兰与王媛签订《协议书》,明确 “房屋赠与王媛个人,与他人无关,父母保留居住权”,赠与意思表示清晰;④ 房屋虽登记于婚内,但系父母明确赠与王媛个人的财产,符合 “婚内父母赠与一方,属个人财产” 的规定,张磊主张为共同财产无依据,且王媛转移房屋系处分个人财产,不构成 “隐藏共同财产”。
(2)存款已约定归各自所有,张磊无权要求重新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推导:① 离婚案件 2021 年 1 月开庭时,双方明确表示 “各自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现金价值、理财产品归各自所有,不再要求法院分割”,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法院判决确认;② 张磊主张王媛隐藏建行账户 46 万余元,但王媛提交的客户回单证明该账户开设于离婚后,无婚内存款;③ 即使存在其他婚内账户,因双方已约定 “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张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故无权要求重新分割。
(3)王媛反诉请求不成立,无需分割张磊 “隐藏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事实推导:① 王媛主张张磊隐藏高薪收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如完整工资流水、纳税证明),仅提交的工资单复印件无法证明 “婚内年薪超百万” 及 “未分割”;② 关于 “二号房屋” 房租收益,王媛称婚内租金 25 万余元支付至张磊账户,但该存款已包含在 “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的约定中,离婚判决已处理,不得重复主张;③ 离婚后取得的房租收益 3.71 万元,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范围内;④ 王媛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磊存在 “隐藏共同财产” 的行为,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离婚财产分割避坑:3 个核心要点
明确财产归属,留存书面约定
婚内如接受父母赠与房屋,务必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 “赠与子女个人,与配偶无关”,并保留父母出资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款收据),避免离婚时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媛的《协议书》及出资证据,是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关键。
离婚时清晰约定财产分割,避免后续争议
离婚协商财产分割时,需对 “存款、房产、公积金、理财” 等逐一明确约定,尤其是 “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的范围,应在庭审中或协议中清晰表述,由法院判决或双方签字确认,避免离婚后再主张重新分割;本案中双方的庭审陈述及判决确认,直接排除了张磊重新分割存款的权利。
主张 “隐藏财产” 需提供充分证据,避免举证不能
离婚后主张对方隐藏共同财产,需提供 “财产存在于婚内”“对方实际控制”“未在离婚时分割” 的完整证据链(如婚内产权登记、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仅凭 “发现财产” 无法证明 “隐藏”,需结合时间、控制情况等综合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2. 应对离婚后财产纠纷:2 个关键行动指引
积极举证反驳,明确财产性质
如被起诉分割 “所谓共同财产”,需第一时间梳理财产来源(如父母出资、婚前个人财产),提交赠与协议、出资凭证、婚前财产证明等,证明财产属个人所有;同时引用离婚时的分割约定或判决,主张财产已处理完毕,无需重复分割。
反诉需谨慎,确保证据充分
反诉对方隐藏财产时,需提前收集对方婚内收入、财产交易的有效证据(如纳税记录、租赁合同、银行流水原件),避免仅以 “怀疑” 或 “复印件” 主张,导致反诉不被支持;本案中王媛因证据不足,反诉请求未获支持。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房屋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不得重新分割;主张隐藏财产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建议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重视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与证据留存;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应依托证据依法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明确财产性质与分割边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 “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 且 “存在隐藏等行为”,若财产为个人财产或已约定分割,则不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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