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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已购房屋被抵押” 是购房者常见的维权痛点。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购房者因开发商未办理过户及抵押涤除手续起诉,最终法院支持了其核心诉求。我将结合案件细节为大家拆解维权关键。
一、案情梳理
1. 当事人关系
原告:李磊
被告一:甲公司(开发商)
被告二:乙公司(原抵押权人,信托机构)
被告三:丙公司(债权受让人)
2. 核心事实脉络
(1)购房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0 年 10 月 20 日,李磊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通州区一号房屋(预测面积 107.05㎡),总价款 449.61 万元。合同约定:
付款方式:40% 首付款(180.61 万元)+60% 贷款(269 万元);
交房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抵押披露:一号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给乙公司,乙公司出具《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声明》。
合同签订后,李磊按约支付款项:2020 年 5 月至 10 月分 5 笔支付首付款 180.61 万元,2021 年 1 月银行发放贷款 269 万元,甲公司确认收到全部房款。2021 年 7 月 26 日,甲公司向李磊交付一号房屋,李磊支付产权代办费 800 元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15 万元。
(2)抵押与债权转让背景
2017 年 10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以一号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办理登记(乙公司为抵押权人);
2020 年 6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含一号房屋在内的 98 套房屋新增为抵押物并登记;
2021 年 9 月: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登报公告;
2022 年 8 月:乙公司就 98 套房屋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仍为名义抵押权人,实际权利人为丙公司)。
(3)纠纷起因
甲公司迟迟未为李磊办理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且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李磊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核心诉求为 “涤除抵押 + 协助过户”。
二、案件分析
我将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从三个核心维度论证原告主张的合法性:
1. 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全部义务
合同效力:虽房屋存在抵押,但乙公司已出具《同意销售声明》,甲公司披露抵押情况,符合《民法典》第 406 条 “抵押财产可转让” 的规定,预售合同无法律瑕疵;
义务履行:李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贷款放款凭证、甲公司收款确认函等,足以证明已付清全部房款;且实际接收房屋并缴纳相关费用,是合法购房人。
2. 抵押权人应配合涤除抵押,无权对抗购房消费者
抵押权行使边界:根据《物权法》第 191 条(当时有效),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效力仅及于转让价款,而非房屋本身。乙公司已同意甲公司销售一号房屋,应就购房款主张权利,而非保留房屋抵押权;
消费者优先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李磊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且已付全款,其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丙公司虽受让债权,但不能对抗合法购房者的生存权优先保护原则。
3. 债权转让不影响原告权利,名义抵押权人有协助义务
债权转让的从权利跟随性:根据《民法典》第 547 条,丙公司受让债权后即取得抵押权,但因乙公司仍为名义登记人,二者均有义务配合办理抵押注销;
无过错抗辩:李磊购房时对抵押及后续债权转让无过错,抵押权人不能以 “债权转让”“抵押登记未变更” 为由拒绝涤除抵押。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判决如下: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李磊将通州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李磊名下;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李磊办理一号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注销登记;
四、案件启示:购房者必知的 3 个维权要点
1. 购房前务必核实抵押状态,留存关键证据
要求开发商出示《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声明》,并在预售合同中明确抵押情况及过户时间;
付款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发票等全套证据,避免现金交易无痕迹。
2. 遇到 “抵押房” 过户难,优先主张消费者优先权
若已付全款且实际入住,可依据《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主张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工程款优先权等;
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3. 区分 “名义抵押权人” 与 “实际权利人”,一并追责
若存在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主体混乱,需将开发商、名义抵押权人(如本案乙公司)、实际权利人(如本案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履行抵押涤除义务;
不要因 “抵押权人变更” 而放弃维权,债权转让不改变 “同意销售即需涤除抵押” 的核心规则。
律师提醒
购买商品房时,建议委托律师核查房屋抵押、查封状态;若已陷入抵押过户纠纷,需在诉讼中重点围绕 “已付全款 + 实际居住 + 无过错” 三个核心要素举证,充分利用消费者优先权规则维护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