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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执行分配方案未考虑房屋继承份额,提起异议之诉,最终法院因 “代位析产判决改变责任财产范围”,判令撤销原分配方案并重新制作。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为执行程序中 “财产涉及继承时的案款分配” 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多起执行案件背景:房屋拍卖款 607 万待分配
2021 年,孙浩(申请执行人)与赵宇(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胜诉,依据民初 A 号判决书,向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执 B 号,后恢复执行案号为执恢 C 号,执行标的为本金 2953 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大兴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预查封赵宇名下 “一号房屋”(丰台区)。2023 年,该房屋经司法拍卖以 607.194 万元成交,拍卖款缴至法院账户。
此外,另有两起案件申请参与分配:
陈曦(原告,胜诉方)依据民初 D 号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赵宇,要求其返还购房款 264 万元及违约损失,案号为执 E 号;
李萌(申请执行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申请执行赵宇本金 270 万元及违约金,案号为执 F 号。
2. 原分配方案引发异议:未考虑房屋继承份额
2023 年 11 月 1 日,大兴法院作出《关于被执行人赵宇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
预留赵宇及未成年子女 5 年租金 30 万元,扣除执行费 4 万元;
剩余 570.194 万元按比例分配:孙浩 479.563156 万元、陈曦 41.382659 万元、李萌 52.248185 万元。
陈曦对该方案提出异议,认为 “一号房屋” 并非赵宇个人财产,而是其父母遗产,涉及其他继承人份额,且自己已向丰台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案号为民初 G 号),需等待该案结果确定权属。大兴法院驳回其异议后,陈曦提起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3. 代位析产判决揭晓:房屋拍卖款含其他继承人份额
丰台法院民初 G 号判决查明:
赵宇父母赵建国(1993 年去世)、刘敏(2019 年去世)育有赵静、赵宇、赵磊(2020 年去世,无配偶子女)三子女;
“一号房屋” 原系赵建国与刘敏夫妻共同财产,经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后,赵宇占 7/8 份额,赵静(赵宇姐姐)占 1/8 份额;
判决 “一号房屋” 拍卖款 607.194 万元中,74.567063 万元归赵静所有,剩余部分中属于赵磊遗产的 447.402374 万元由赵宇继承。
该判决直接改变了原分配方案中 “赵宇责任财产范围”,成为撤销原方案的关键依据。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陈曦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代位析产判决确认拍卖款含案外人份额,是否足以撤销原分配方案?
2. 胜诉关键:异议程序合法,责任财产范围已变更
(1)陈曦起诉符合法定程序,主体及期限均无瑕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债权人对分配方案异议被驳回后,15 日内可起诉反对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事实推导:陈曦收到原分配方案后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其他债权人(孙浩、李萌)及被执行人(赵宇)反对后,15 日内提起本案诉讼,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具备起诉资格。
(2)代位析产判决改变责任财产,原分配方案基础已不存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执行中发现财产权属争议,需等待另案确定权属的,应中止执行或调整分配方案)。
事实推导:① 原分配方案将 “一号房屋” 拍卖款全部作为赵宇的责任财产分配,但代位析产判决确认其中 74.567063 万元归赵静所有,该部分不属于赵宇的可供执行财产,不应纳入分配范围;② 原方案未扣除案外人赵静的份额,属于 “责任财产认定错误”,继续按原方案分配将侵害案外人权益,故应予撤销。
(3)“等待析产结果” 属于合理异议理由,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六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另案争议标的,需等待另案审结确定权属的,应中止执行)。
事实推导:陈曦起诉时,代位析产案件已在审理中,“一号房屋” 权属及拍卖款分配范围尚未明确,原分配方案未等待该结果即作出,程序存在瑕疵;现析产判决已生效,明确了非赵宇份额的存在,原方案失去合法基础,必须重新制作。
三、裁判结果
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赵宇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责令重新制作案款分配方案;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浩、赵宇、李萌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人避坑: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参与分配前核查财产权属,及时提出异议
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亲属关系查询等方式,核查被执行人财产是否涉及共有、继承等权属争议;发现争议的,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据,要求暂停分配,等待权属确定。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固定责任财产范围
若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共有(如夫妻、家庭共有)或继承未分割,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分割财产,明确被执行人的具体份额,避免因 “财产混同” 导致分配不公。
严格遵守异议及起诉期限,避免错失权利
收到分配方案后,对异议内容有异议的,需在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反对的,务必在 15 日内提起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法院将按原方案分配,权利无法再救济。
2. 执行法院注意:2 个程序要点
分配前核查财产权属,审慎认定责任财产
制作分配方案前,需全面核查被执行人财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如是否有另案审理、异议登记等);对涉及继承、共有且未分割的财产,应先中止分配,待权属明确后再制定方案,避免程序违法。
异议处理需依法通知,保障债权人权利
收到债权人异议后,需及时通知其他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对反对异议的,明确告知异议人起诉权利及期限,确保异议人程序权利得到保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分配方案被撤销。
3. 被执行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隐瞒财产权属争议,逃避执行责任
被执行人若隐瞒财产涉及共有、继承等事实,导致法院误将案外人财产纳入分配,可能被认定为 “虚假陈述”,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案外人亦可通过执行异议追回财产,被执行人仍需以其他财产履行义务。
不可滥用 “唯一住房” 主张,恶意拖延执行
主张预留唯一住房租金时,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法院会根据当地租金标准、家庭实际需求合理确定预留金额,滥用该主张拖延执行的,法院可依法驳回。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本案中,若执行法院在陈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期间,对争议份额对应的拍卖款予以提存,可避免后续撤销原方案的繁琐程序,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提高执行效率。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