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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借房妹妹无法收回,起诉胜诉夺回房屋,律师拆解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姐姐出于好心将两套房屋借给妹妹临时居住,不料妹妹不仅私自装修、更换门锁,还联合家人拒不腾退,甚至索要巨额差价。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姐姐姐夫的诉求,判令妹妹及家人腾退房屋并支付 6 万元占用费,明确了 “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拒不搬离需承担赔偿责任” 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背景与借住经过:好心借住却成 “鸠占鹊巢”

李国梁(原告一)与赵秀兰(原告二,胜诉方)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拥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丰里的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登记在李国梁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7 年初,赵秀兰得知妹妹赵秀梅(被告一)因装修左家庄房屋需要临时住所,出于亲情同意将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借给赵秀梅暂住,双方约定 “不许带外人居住,左家庄房屋装修完毕即搬离”。赵秀兰将房屋钥匙交给赵秀梅后,便与李国梁出国探亲。

2. 纠纷爆发:借住人私自装修拒腾退,索要不合理差价

2018 年中,赵秀兰回国发现赵秀梅不仅未按约定搬离,还私自更换房屋门锁,拒绝提供新钥匙。赵秀兰当即要求赵秀梅腾退,因后续需再次出国,此事暂时搁置。2021 年,物业公司联系赵秀兰称 “房屋被人私自拆改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赵秀兰才得知赵秀梅已让其女儿刘佳(被告二)、女婿周明(被告三)入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22 年底,李国梁、赵秀兰回国后再次要求腾退,双方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李国梁、赵秀兰同意以 730 万元总价(低于市场价 100 余万元)出售两套房屋,刘佳、周明起初同意并协商起草协议,后又以 “压力大” 为由反悔,还提出 “需补偿 270 万元市场差价” 的不合理要求。协商无果后,李国梁、赵秀兰于 2023 年 5 月两次发送短信催告腾退,三被告仍拒不搬离,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国梁、赵秀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三被告腾退房屋?

三被告拒不腾退,是否应支付房屋占用费?

二原告主张返还房屋内物品或折价赔偿,是否有事实依据?

2. 胜诉关键:所有权人权利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需承担责任

(1)二原告系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腾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系李国梁、赵秀兰婚内共同取得,登记在李国梁名下,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对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② 赵秀梅基于 “临时借住” 占有房屋,但其未按约定搬离,还允许刘佳、周明入住并装修,借住关系终止后未取得二原告同意,已构成无权占有;③ 三被告以 “存在经济纠纷”“装修款未结算” 为由拒绝腾退,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对抗二原告的所有权。

(2)三被告拒不腾退,应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推导:① 二原告 2023 年 2 月口头催告、5 月书面短信催告腾退,三被告仍拒绝搬离,客观上造成二原告无法使用或处分房屋,应承担赔偿责任;② 法院结合 “纠纷原因、催告时间、装修款争议” 等因素,酌定 6 万元占用费,既弥补了二原告的损失,也兼顾了案件实际情况,合法合理。

(3)二原告主张返还物品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二原告虽提交物品清单及示意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清单中的物品确实存在于房屋内,且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项诉求未予支持,体现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秀梅、刘佳、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丰里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腾退返还给原告李国梁、赵秀兰;

被告赵秀梅、刘佳、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国梁、赵秀兰房屋占用费 60000 元;

驳回原告李国梁、赵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房屋所有权人避坑: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借住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出借房屋给亲属、朋友时,务必签订书面《借住协议》,明确 “借住期限、是否允许他人同住、房屋维护责任、腾退条件” 等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模糊引发纠纷;若允许装修,需约定 “装修方案需经所有权人同意、腾退时装修残值如何处理”,防止后续产生装修款争议。

发现无权占有及时催告,留存证据

发现借住人未按约定腾退或擅自处分房屋(如转租、装修)时,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催告,明确要求腾退的期限,并留存好沟通记录;必要时可联系物业、居委会见证,固定 “对方无权占有” 的证据。

主张物品返还需提前固定证据

出借房屋时,建议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拍照或录像,与借住人共同签署《物品交接清单》,明确物品名称、数量、状态;若后续主张返还物品或折价赔偿,可凭清单作为关键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2. 借住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行为

不可超越借住权限,擅自处分房屋

借住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门锁、装修房屋或允许他人入住,如需进行重大处分行为,必须事先征得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不可以 “存在其他纠纷” 为由拒绝腾退

即使与所有权人存在经济纠纷(如装修款、借款等),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腾退房屋,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解决;拒不腾退可能面临强制执行,还需支付占用费,得不偿失。

3. 核心提醒:物权保护 “权利清晰,维权及时”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人需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主张权利需依托充分证据,遵循法定程序”。

建议在涉及房屋借住、租赁等关系时,务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书面证据;发生纠纷后,所有权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 “亲情顾虑” 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借住人应遵守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切勿因侥幸心理侵犯他人物权。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有效的维权或应对方案。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该条款赋予了所有权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论无权占有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房屋,只要所有权人提出合理腾退要求,无权占有人就应当返还,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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