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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发现两套共同房产被前夫私自变卖,历经 14 年多轮诉讼维权,法院最终认定前夫存在转移财产的恶意,判令其向原告支付售房款 25.26 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离婚后发现共同财产被转移” 的维权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06-2010 年:离婚未分两套房产,诉讼确认共同财产性质
林慧(原告,胜诉方)与周强(被告,化名)1991 年 3 月结婚,2006 年 5 月 15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仅分割了 “A号房屋” 及 30 万元存款,未涉及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位于房山区某小区)。
2006 年 8 月 28 日,“二号房屋” 登记至周强名下;2007 年 8 月 30 日,“一号房屋” 登记至周强名下。
2008 年 7 月,林慧起诉周强,要求分割包括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在内的共同财产。诉讼期间,周强之弟周伟(案外人,化名)起诉周强,主张两套房屋系自己借名购买,双方达成调解,法院裁定房屋归周伟所有(后该调解书被撤销)。
2010 年 3 月,朝阳法院判决认定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已被房山法院调解处分,未作分割;2010 年 7 月,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明确林慧可另行主张权利。
2. 2009-2020 年:周强私自卖房,林慧多年维权
早在 2009 年 5 月,周强就与周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17.5 万元出售 “二号房屋”、24.6 万元出售 “一号房屋”,合计售房款 42.1 万元。2020 年 8 月,周强与周伟办理过户手续时,共同否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两套房屋登记至周伟名下。
林慧发现后持续维权:2011 年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后撤诉;2022 年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交易,因涉及案外人撤诉;2023 年 3 月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以 “视为林慧追认交易” 为由驳回,二审及再审均维持该结果,但周强当庭认可已收到周伟支付的全部售房款。
3. 2024 年:林慧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
2024 年,林慧以 “离婚后财产纠纷” 起诉,主张周强私自变卖共同房产,售房款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且周强存在转移财产的恶意,应少分或不分。周强抗辩:① 双方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书》,林慧放弃房屋权利(但协议无林慧签字,林慧否认);② 林慧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案涉售房款是否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周强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
林慧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 胜诉关键:共同财产性质明确,转移行为证据充分
(1)售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主张分割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推导:生效判决已明确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系林慧与周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周强出售房屋所得的 42.1 万元售房款,本质是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慧有权要求分割。周强主张 “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但未提交林慧签字的有效协议,其抗辩不成立。
(2)周强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恶意,应酌情少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起诉再次分割)。
事实推导:① 周强在 2009 年出售房屋时,明知林慧已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却隐瞒交易事实,未将售房款用于分割;② 2020 年办理过户时,与周伟共同否认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主观上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分割的恶意;③ 法院结合 “房屋取得情况、转移恶意程度”,酌情确定林慧分得 25.26 万元(约占总房款的 60%),符合法律规定。
(3)分割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求未超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事实推导:①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性质,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② 林慧自 2020 年知晓房屋被过户后持续通过诉讼维权,2023 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结案后,才明确可主张分割售房款,至 2024 年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周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被告周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慧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的售房款共计 252600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强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离婚当事人(如林慧)避坑:4 个关键动作
离婚时全面核查财产,明确分割范围:离婚协议或诉讼中,需全面梳理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对未取得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务必在协议中注明 “待条件成就后另行分割”,避免遗漏。
留存财产线索,及时主张权利:对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发现财产被转移后,立即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因 “长期拖延” 增加维权难度。
警惕 “虚假交易”,固定转移证据:若发现对方与亲属、朋友等关联方进行低价交易,及时收集交易合同、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明交易的虚假性和转移恶意。
持续维权不放弃,关注诉讼节点:对生效判决不服时,可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救济;即使部分诉求被驳回,仍可依据新的事实(如确认合同无效后主张分割售房款)另行起诉。
2. 转移财产方(如周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离婚时或离婚后转移共同财产,不仅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还可能因 “恶意转移” 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可伪造 “分割协议”,逃避责任:伪造签字、虚构 “财产分割协议” 等行为,无法得到法院认可,反而会因 “不诚信诉讼” 承担不利后果。
3. 核心提醒:离婚财产分割,“证据为王 + 及时维权” 是底线
本案中林慧胜诉的核心,在于 “生效判决确认共同财产性质 + 持续留存转移证据 + 坚持维权不放弃”。离婚财产纠纷中,当事人需注重证据收集,对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无论时间过去多久,只要能证明财产性质和转移事实,均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分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