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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售婚前承租房,前妻诉分房款,法院驳回 北京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夫妻离婚后,前夫出售婚前承租、婚后购得的房屋,前妻以 “离婚协议约定矛盾” 为由起诉 “要求分 30 万售房款”,前夫抗辩 “协议明确房屋归己”,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争议” 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00-2018 年:婚前承租房屋,婚后共同居住,协议离婚

1999 年 9 月,周明(被告,胜诉方)与甲公司(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朝阳 “一号房屋”(涉案房屋),该房屋是周明婚前单位分配所得。

2000 年 8 月,周明与蒋婷(原告)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及女儿周彤(2001 年出生)一直居住在 “一号房屋” 中。

2018 年 6 月 22 日,双方在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作出约定:

子女抚养:女儿由蒋婷抚养,周明称 “已将全部财产给蒋婷”,故子女费用由蒋婷承担;

财产处理:① “一号房屋” 归周明所有;② 周明名下轿车归蒋婷,车牌归周明(蒋婷无指标前可使用);③ 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归蒋婷所有。

2. 2019-2021 年:周明购得并出售 “一号房屋”,前妻起诉

2019 年 6 月,周明与乙公司(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7.6777 万元购得 “一号房屋” 产权;2019 年 11 月,“一号房屋” 登记在周明名下(建筑面积 58.59㎡)。

2021 年 8 月,周明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330 万元出售 “一号房屋”,房款由周明持有。

蒋婷得知后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书》约定矛盾(第二条称 “周明将全部财产给蒋婷”,第三条称 “一号房屋归周明”),周明未实际 “给房屋” 致其无房,要求周明支付 30 万售房款作为补偿。

周明辩称:离婚协议第三条单独明确 “一号房屋归己”,第二条 “全部财产” 指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无需支付售房款。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 “一号房屋” 的约定是否明确?蒋婷是否有权要求周明支付 30 万售房款?

2. 胜诉关键:离婚协议约定明确,“具体条款优先于笼统表述”

(1)离婚协议对 “一号房屋” 的约定清晰,无矛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事实推导:① 《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虽有 “周明将全部财产给蒋婷” 的笼统表述,但未明确 “全部财产” 包含 “一号房屋”,且未注明房屋坐落;② 第三条 “财产处理” 部分单独、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归周明所有”,内容具体(注明房屋位置)、指向清晰,是双方对房屋归属的专门约定,应优先于第二条的笼统表述,故 “一号房屋” 归周明所有的约定无争议。

(2)蒋婷无证据证明 “损失” 及 “生活困难”,诉求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蒋婷主张 “周明未给房屋致其无房、生活困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生活困难”(如收入证明、无房证明、支出凭证等);且 “一号房屋” 是周明婚前承租、婚后个人购得,离婚协议已明确归周明,其出售房屋的房款与蒋婷无关,蒋婷诉求 30 万售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一号房屋” 本质是周明个人财产,与蒋婷无关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最初是周明婚前单位分配的承租房,2019 年由周明个人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周明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进一步确认 “房屋归周明”,蒋婷自始对房屋无所有权,无权主张分割售房款。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婷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支持蒋婷要求周明支付 30 万元售房款的诉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蒋婷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离婚双方(如周明)避坑:3 个关键动作

明确财产约定,避免笼统表述: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房屋、车辆等重要财产,需注明 “具体位置、产权人、归属”,避免 “全部财产”“所有资产” 等模糊表述;若有多个条款涉及财产,单独列明 “关键财产归属”,确保优先性。

留存协议原件及购房凭证:保留《离婚协议书》备案原件、房屋承租合同、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财产 “婚前来源”“婚后个人购买”,避免后续争议。

按协议履行,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若协议约定财产归己,尽快办理产权登记(如本案中周明购得房屋后及时过户),固定所有权,降低被主张分割的风险。

2. 原权利人(如蒋婷)警示:2 个 “要注意”

签订协议时核对细节:离婚协议签订前,逐项核对财产条款,确保 “笼统表述” 与 “具体条款” 无冲突,若有疑问及时修改,避免事后以 “约定矛盾” 主张权利(法院优先认可具体条款)。

起诉需提交充分证据:主张 “损失”“生活困难” 时,需提交收入证明、无房证明、消费记录等证据,无证据支撑的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避免盲目起诉浪费时间。

3. 核心提醒: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具体、明确” 是底线

本案中周明胜诉的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归己”,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是 “婚前承租、婚后个人购得”。离婚财产分割关乎切身利益,双方需谨慎对待协议条款,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确保约定清晰、无歧义,才能避免离婚后再起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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