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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儿卖回迁房,妻儿离婚后起诉 “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主张 “无权处分 + 恶意串通 + 违反公序良俗”,买房人抗辩 “善意购房 + 支付对价”,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回迁房期房买卖效力”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8 年:拆迁获两套回迁房,3 人同为安置人
2018 年 8 月,张海(被告一,化名)与海淀区某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张海名下老宅拆迁,安置人口 3 人(张海、妻子刘敏(原告一)、儿子张磊(原告二)),置换两套回迁房 ——“一号房屋”(91.58㎡)、“二号房屋”(88.52㎡,涉案房屋),均为期房,暂未办证。
2. 2021 年:张海单独卖 “二号房屋”,赵伟善意购买
2021 年 1 月,张海经朋友介绍,通过乙公司(中介,化名)与赵伟(被告二,胜诉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海将 “二号房屋” 以 280 万元出售给赵伟,付款方式为分期(定金 30 万 + 分期支付 235 万 + 过户后付 15 万),房屋 2021 年 5 月交房,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归属按时间划分。
签约时,张海向乙公司、赵伟出示《腾退安置协议书》(未提《腾退补偿协议书》及安置人信息),赵伟按约支付 265 万元(剩 15 万过户押金),并向乙公司支付中介费 5.6 万元。
张海未告知刘敏、张磊卖房事宜,房款用于偿还父母债务及个人消费。
3. 2023 年:离婚后发现卖房,妻儿起诉合同无效
2023 年 11 月,刘敏与张海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 “两套房产待儿子成年后过户,若提前售卖需告知女方,房款一半作为孩子学习基金”。离婚后,刘敏、张磊才知晓 “二号房屋” 已出售,遂起诉主张:① 张海无权处分(3 人同为安置人);② 张海、赵伟、乙公司恶意串通(低价卖房);③ 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请求确认《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张海辩称:“以为房屋是自己的,属无权处分,无恶意串通”;赵伟辩称:“善意购房,支付合理对价,无串通”;乙公司辩称:“价格符合市场,无串通”。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因 “无权处分 + 恶意串通 + 违反公序良俗” 无效?
2. 胜诉关键:3 点反驳原告诉由,合同有效
(1)无权处分不导致合同无效,仅影响物权变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实推导:刘敏、张磊虽为安置人,但张海与赵伟签订的合同是债权行为,而非物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仅导致 “二号房屋” 暂时无法过户,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原告诉 “无权处分致合同无效” 无法律依据。
(2)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交易符合市场常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需满足 “双方恶意 + 损害他人权益”,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
事实推导:① 张海与赵伟签约前不相识,无串通基础;② “二号房屋” 是期房(未建成、无房产证),交易风险高,280 万元价格符合当时回迁房期房市场行情,刘敏、张磊未提交 “低价” 证据;③ 赵伟已支付 265 万元(占总房款 94.6%),并支付中介费,张海按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交易已实际履行,无串通痕迹,原告诉 “恶意串通” 不成立。
(3)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家庭纠纷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如危害家庭关系、违反性道德等)。
事实推导:张海瞒着妻儿卖房是家庭内部沟通问题,未直接危害家庭关系(如遗弃、转移财产致妻儿无房住);赵伟善意购房,合同内容未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原告诉 “违反公序良俗” 无事实依据。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敏、张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确认《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四、案件启示
1. 买房人(如赵伟)避坑:3 个关键动作
核查房屋基础信息:购买回迁房、期房时,要求出卖人出示完整的拆迁 / 安置协议(含安置人信息),必要时到村委会或拆迁办核实,避免 “无权处分” 风险;
留存交易凭证:保留买卖合同、付款记录、中介费收据、沟通记录,证明 “善意购买 + 支付合理对价”,若遇原权利人起诉,可作为抗辩证据;
约定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明确 “无权处分时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降低自身风险。
2. 原权利人(如刘敏、张磊)警示:2 个 “要及时”
及时知晓家庭财产情况:拆迁、购房等重大财产处置时,主动了解相关协议内容,留存复印件,避免配偶单独处分财产;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财产被单独处分后,若买房人非善意,可及时起诉 “撤销合同”;若买房人善意,可向配偶主张 “赔偿损失”(如本案中刘敏可向张海主张房款分割),而非盲目起诉 “合同无效”。
3. 出卖人(如张海)提醒:无权处分需担责,不可隐瞒
明确自身处分权:处置共有财产(如家庭共有回迁房)前,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避免 “无权处分”;
隐瞒处分需赔偿:若单独处分财产,需向其他共有人赔偿损失(如分割房款),同时可能因 “违约” 向买房人承担责任(如无法过户需赔偿),双重风险不可忽视。
核心提醒:回迁房买卖,“善意 + 证据” 是关键
本案中赵伟胜诉的核心,在于 “善意购房 + 支付对价 + 证据充分”。回迁房交易因 “产权未明晰、安置人多” 易生纠纷,买房人需谨慎核查信息、留存证据,原权利人需关注家庭财产动态,出卖人需尊重共有人权利,才能避免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