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认购房合同解除后,起诉要回开发商拖退退款 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子委托代理认购豪宅,交 50 万认购金后开发商未签合同,协商退房却拖欠退款,起诉要求 “退 50 万 + 付利息”,开发商辩称 “买家无购房资格、不担利息”,法院最终判决 “开发商退 50 万 + 按 LPR 付利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双方协商退房后开发商应及时退款,拖欠需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为商品房认购金退款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李建国(父亲,代理人)、李明远(儿子,实际购房人,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甲公司(开发商)退还李明远购房认购金 50 万元;

判令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事实依据:

父子关系与委托背景:李建国与李明远系父子,2018 年李明远因工作繁忙,委托父亲李建国代理办理房屋认购事宜,目标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朝阳区楼盘;

认购金支付:2018 年 11 月 30 日,李建国代李明远在甲公司售楼处,使用李明远名下工商银行账户通过 POS 机刷卡支付 50 万元认购金,甲公司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 “东方府二期” 商品房认购金;

未签合同与协商退房:支付认购金后,甲公司始终未与李明远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明确交房时间及房屋具体信息;2020 年 10 月,李明远向甲公司提出退房,10 月 31 日双方达成一致,甲公司在《退房审批表》《退款审批表》上确认 “同意退还 50 万元认购金”,但以 “需走内部流程” 为由收回所有审批表原件,仅允许李建国拍摄照片留存;

拖欠退款:双方约定退房后,甲公司未按承诺时间退款,李明远、李建国多次催讨(电话、现场沟通),甲公司均以 “资金紧张” 拖延,直至起诉时仍未退还 50 万元,导致李明远资金被占用产生利息损失。

(二)被告(甲公司)答辩理由

甲公司未出庭应诉,庭后提交答辩状辩称:

同意退还 50 万元认购金,但主张 “未签合同系李明远过错”:称李明远因 “无北京购房资格、自身资金不足”,无法办理后续购房手续,导致正式合同未能签订,过错在李明远;

拒绝支付利息:认为 “退房是因李明远自身原因,甲公司无过错”,且双方未约定退款利息,故不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认购金与委托证据:

2018 年 11 月 30 日银行 POS 机刷卡记录、甲公司出具的认购金收据,可佐证 “李明远支付 50 万元认购金”,甲公司对收款事实无异议;

李建国提交的《委托代理说明》(李明远签字)、父子关系证明,确认 “李建国代理认购事宜” 的合法性,甲公司未提出异议;

退房协商证据:

李建国提交的 2020 年 10 月 31 日《退房审批表》《退款审批表》照片,显示甲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标注 “同意退款”,虽无原件,但甲公司未否认审批表真实性,可确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认购关系,甲公司同意退款”;

过错与利息依据:

甲公司主张 “李明远无购房资格、资金不足”,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购房资格审核记录、李明远资金证明),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双方未约定退款具体时间,但从商业惯例来看,开发商应在退房审批通过后 1 个月内完成退款,甲公司拖延 3 年未退,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利息损失。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应退还李明远 50 万元认购金?

李明远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应支持,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未签合同的过错是否在李明远,甲公司能否以此拒付利息?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认购关系解除,甲公司应退还认购金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及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要求返还财产”:

解除合意明确:甲公司在《退房审批表》《退款审批表》中确认 “同意退还 50 万元”,可见双方已就 “解除认购关系、退还认购金” 达成一致,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认购金需返还:李明远支付的 50 万元系 “认购金”,用于保证后续签订正式合同,现合同未签订且双方协商退房,甲公司无法律依据占有该笔资金,应全额退还。

甲公司拖欠退款构成过错,利息主张应支持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逾期付款损失可按 LPR 计算”:

利息属于法定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是 “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法定损失”,即使双方未约定,守约方也可主张;甲公司在 2020 年 10 月同意退房后,未在合理时间(1 个月内)退款,拖延 3 年导致李明远利息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起算时间合理:法院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退房审批后 1 个月),既符合 “开发商内部流程合理周期” 的商业惯例,又避免甲公司以 “流程未走完” 无限拖延,兼顾公平与效率;

利率标准合法:李明远主张按 “LPR” 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2019 年 8 月 20 日后,贷款利息标准统一为 LPR),法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 “李明远过错” 主张无依据,不能拒付利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需提供证据”:

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李明远无购房资格、资金不足”,应承担 “举证不能” 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 “李明远过错” 不成立;

即使未签合同存在客观原因,双方已协商退房,甲公司也应按约定及时退款,不能以 “过往过错” 为由拖欠退款并拒付利息,该抗辩无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李明远认购金 500000 元;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明远资金占用利息(以 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四、案件启示

(一)商品房认购人:权益保护 “三要点”

留存认购与退款证据,避免原件流失

支付认购金时,务必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注明 “认购 XX 楼盘”),并留存刷卡记录、银行流水;协商退房时,若开发商收回《退房审批表》等原件,需全程拍摄视频(记录审批表内容、工作人员签字过程),或要求开发商出具 “原件已收回,承诺 X 日内退款” 的书面说明,避免因 “无原件” 导致证据不足(本案中李建国拍摄审批表照片,成为关键证据);

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避免主体争议

委托他人代理认购时,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 “代理权限(如支付认购金、协商退房)、代理范围”,并提交给开发商备案;若使用他人账户支付认购金,需出具 “代付款说明”(注明 “XX 账户支付的 XX 元系代李明远支付认购金”),避免开发商以 “付款人与购房人不一致” 拒退款(本案中李建国使用李明远账户支付,无主体争议);

及时催讨退款,固定违约证据

达成退房协议后,定期(如每月)通过书面函件、微信 / 短信向开发商催讨,明确 “要求退还 50 万元及利息”,并保存催讨记录;若开发商拖延超过 1 个月,应及时起诉,避免因 “拖延过久” 增加维权难度(本案中李明远虽拖延 3 年,但因证据充分仍胜诉,但若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权益)。

(二)开发商:履约诚信 “两底线”

不无故拖延退款,正视资金占用责任

与认购人协商退房后,应在内部流程规定的合理时间(1-2 个月内)完成退款,不可以 “资金紧张” 无限拖延;即使双方未约定利息,也应认识到 “拖欠退款会产生法定利息损失”,主动支付利息可减少纠纷,避免承担诉讼费等额外成本(本案中甲公司因拒付利息,最终仍需支付且承担诉讼费);

不虚构买家过错,举证证明需充分

若主张 “未签合同系买家过错”(如无购房资格、资金不足),需在认购时审核买家资格并留存记录,退房时要求买家出具 “自身原因退房” 的书面说明;庭审中需提交充分证据(如资格审核报告、买家书面确认),不可仅凭口头主张,否则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甲公司因无证据,过错主张被驳回)。

(三)核心提醒:商品房认购 “明约定,留证据”

本案中李明远胜诉的核心,在于 “留存认购金支付记录、退房审批证据,开发商无过错证据”;甲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 “无证据证明买家过错,拖欠退款构成违约”。这警示所有商品房认购参与者:

✅ 认购人需重视 “证据留存”,从支付到退房,每一步都要有书面或电子证据;

❌ 开发商不可 “拖延退款、虚构过错”,诚信履约是减少纠纷的关键;

⚠认购时尽量签订《认购协议》,明确 “未签正式合同的退款条件、利息约定”,从源头减少争议。

商品房认购是购房的重要环节,涉及大额资金,只有双方都规范操作、诚信履约,才能避免 “认购金难退” 的纠纷,保障购房交易的顺利推进。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