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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买卖结识卖家,陆续出借 190 万,卖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却失联,买家起诉索要本金,法院最终判决 “卖家全额返还 190 万借款”!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借条 + 转账记录 + 利息支付凭证可佐证借贷关系,被告缺席不影响事实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周凯(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吴芳返还借款 190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吴芳承担。
事实依据:
2014 年底,周凯因购买吴芳房产结识,后续吴芳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周凯借款,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初期按约定利率计算,2021 年后暂按每月 1 万元支付);
借款与还款过程清晰:
2015 年 11 月,周凯在吴芳位以现金交付 80 万,吴芳每月支付 1.2 万利息;2016 年 5 月吴芳还本金 30 万,剩余 50 万;
2016 年 6 月,周凯再以现金交付 10 万,借款增至 60 万,吴芳每月支付 9000 元利息;2016 年 9 月吴芳还本金 20 万,剩余 40 万;
2016 年 9 月 28 日,周凯银行转账 20 万,借款增至 60 万,吴芳每月支付 9000 元利息,持续至 2018 年 6 月;
2018 年 6 月 28 日,周凯在吴芳西城家中(丈夫王海、儿子王浩在场)现金交付 100 万(40 万为个人收入,60 万为向配偶刘敏借款),借款增至 160 万,吴芳出具《借条》约定每月利息 2.4 万;
2019 年 8 月 9 日,周凯银行转账 20 万(分 4 笔,每笔 5 万),借款增至 180 万;2019 年 11 月吴芳还本金 20 万,剩余 160 万;
2020 年 5 月 1-2 日,周凯分两次银行转账 30 万(20 万 + 10 万),借款最终增至 190 万,双方协商 2020 年 7 月起利息调整为每月 1.9 万;
借条佐证:2021 年 1 月 30 日,吴芳因无力按原利息支付,手写《借条》确认 “借周凯 190 万,暂每月付 1 万利息,3 年内还清”,此前 2018 年《借条》因重新出具被撕毁,周凯留存照片打印件;
违约事实:吴芳自 2021 年后期逐渐停止支付利息,周凯多次催讨无果,最终无法联系到吴芳,故起诉维权。
(二)被告(吴芳)答辩情况
吴芳未作答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借贷合意证据:
2021 年 1 月 30 日《借条》原件真实有效,载明 “借款 190 万、利息调整及 3 年还款承诺”,吴芳手写签名确认;2018 年《借条》照片打印件与转账、利息支付记录相互印证,可佐证前期借贷关系;
资金交付证据:
银行转账:周凯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6 年 9 月 28 日转 20 万、2019 年 8 月 9 日转 20 万、2020 年 5 月转 30 万,合计 70 万转账记录完整;
现金交付:周凯提交社保缴费记录、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其有现金出借能力(如 2015 年 11 月 80 万、2016 年 6 月 10 万、2018 年 6 月 100 万现金,均有后续利息支付记录佐证);
利息支付证据:
银行及微信转账明细显示,2015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吴芳每月按约定金额支付利息(如 80 万对应 1.2 万 / 月、60 万对应 9000 元 / 月、160 万对应 2.4 万 / 月、190 万对应 1.9 万 / 月),支付规律且与借款金额匹配;
其他佐证:
周凯与吴芳户籍同址,系因 “周凯购买吴芳房产后,吴芳未迁出户口”,与借贷关系无关,不影响事实认定。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凯与吴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周凯主张的 190 万借款本金是否真实交付,应否支持?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借贷关系成立,证据链完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及第九条 “现金交付结合其他证据可认定交付事实”:
合意清晰:两份《借条》(2018 年照片 + 2021 年原件)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交付充分:转账部分有银行记录直接佐证,现金部分有 “利息支付规律(如 80 万借款后每月固定 1.2 万利息)、出借能力证明(社保 + 银行流水)、现金交付场景描述(吴芳店铺 / 家中,家人在场)” 相互印证,符合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常见情形,可认定 190 万借款已实际交付;
被告无抗辩:吴芳缺席庭审,未对借款金额、交付方式提出异议,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可依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190 万本金应全额支持,还款期限已届满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本金金额明确:周凯对 “借款 - 还款 - 再借款” 的过程梳理,与借条、转账记录、利息支付明细完全匹配(如每次借款增加后,利息相应上调;还款后利息相应下调),无矛盾之处,可确认剩余本金 190 万;
还款期限已过:2021 年《借条》约定 “3 年内还清”,至起诉时期限已满,吴芳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返还本金责任;
缺席不影响裁判:吴芳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完整证据链,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周凯的诉求。
三、裁判结果
被告吴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周凯借款 1900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吴芳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民间借贷出借人:风险防控 “三要点”
留存完整借贷证据,避免证据缺失
借款时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明确 “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现金 / 转账)、利息、还款期限”;若为现金交付,需在借条中注明 “现金已收到”,并留存 “现金来源证明(如银行取现记录)、交付场景证据(照片 / 视频、在场证人联系方式)”,避免因 “无交付证据” 导致败诉(本案中周凯因留存利息支付记录、出借能力证明,成功佐证现金交付);
跟踪利息支付,固定履约痕迹
要求借款人按约定规律支付利息(如每月固定日期转账),并备注 “借款利息”;若借款人调整利息或还款,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让其出具书面说明,避免后续对 “款项性质(本金 / 利息)” 产生争议(本案中吴芳每月固定金额支付利息,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佐证);
及时催讨并留存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借款到期后,通过书面函件、微信 / 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催讨,明确 “要求还款的金额及期限”,并保存催讨记录;若借款人失联,应在诉讼时效内(约定还款期满后 3 年)起诉,避免因 “超过时效” 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周凯在还款期满后及时起诉,保障了权益)。
(二)民间借贷借款人:履约诚信 “两底线”
如实出具借条,不否认借贷事实
借款时应按实际金额出具借条,不可因 “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 就否认借款;即使后续无力还款,也应与出借人协商延期,不可失联逃避,否则法院可依据出借人证据缺席判决,承担全额还款责任(本案中吴芳缺席,法院直接支持周凯诉求);
规范还款流程,明确款项性质
还款时需注明 “偿还本金” 或 “支付利息”,避免因 “未备注” 导致出借人主张 “还款为利息,本金未还”;若通过他人代为还款,需留存 “代还款证明”,避免后续纠纷(本案中吴芳还款均直接转账,未注明性质,但因利息支付规律清晰,法院仍可准确认定本金余额)。
(三)核心提醒:民间借贷 “证据为王,诚信为本”
本案中周凯胜诉的核心,在于 “借条 + 转账记录 + 利息支付记录 + 出借能力证明” 形成完整证据链;吴芳败诉的关键,在于 “缺席庭审放弃抗辩,无证据反驳借贷事实”。这警示所有民间借贷参与者:
✅ 出借人需重视 “证据留存”,从合意到交付再到履约,每一步都要有书面或电子证据;
❌ 借款人不可 “失联逃避”,即使无力还款,也应积极应诉,避免法院缺席判决后承担更重责任;
⚠ 现金借贷风险高,若非必要,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有直接记录);若涉及大额现金,务必多留佐证,确保权益可追溯。
民间借贷基于信任,但信任不能替代证据。只有双方都规范操作、诚信履约,才能避免纠纷,维护良好的借贷关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