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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之后,卖家亲属既拒绝交房,也拒绝支付占用费,房地产律师助力买方索赔成功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2-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陈景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兆辉依法返还属于陈景明的一号房屋;2.判令李兆辉支付陈景明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照每月5250元的标准,给付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共计207339元;3.本案诉讼费由李兆辉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7日,陈景明与李兆辉之父李洪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洪斌将一号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景明,承诺180日内腾房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陈景明向李洪斌支付购房款80万元。李洪斌生前有子女李兆娟及李兆辉二人,2009年,经法院A号民事判决,一号房屋判归李洪斌所有。2015年3月4日,李洪斌去世。自2011年起,一号房屋一直由李兆辉长期占用,未按合同约定腾交陈景明。2018年,经法院B号、C号民事判决,判令李兆娟协助陈景明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9年4月15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陈景明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此后,陈景明多次要求李兆辉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均遭到无理拒绝,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兆辉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居住的是自己的房屋,不应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1. 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该房屋系李洪斌所在单位甲公司,以收回其家庭原有公房及自建房为条件,分配给全家六口人的住房,其居住使用权系甲公司赋予,有权长期居住;2. 其系借名买房,1993年甲公司房改售房时,李洪斌明确表示不买房,劝说李兆辉出资,以李洪斌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全部房款14235元由其支付,房屋装修、水电物业费等亦由其承担,一号房屋实际归其所有;3. 陈景明与李洪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80万元收款无效,陈景明明知其占用房屋且房屋存在异议登记,仍签订协议,相关协议及付款均不符合常理,且有证人证明该房屋买卖系虚假交易,未实际支付房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查明,一号房屋系李洪斌所在单位甲公司分配,1998年李洪斌取得房屋所有权;此前多起诉讼中,李兆辉主张借名买房、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拒绝腾退,均经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其再审申请亦被驳回;2010年陈景明与李洪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经后续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并判令李兆娟协助过户;2019年4月15日,陈景明确认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双方认可自2018年3月31日以来,一号房屋仅有李兆辉一人居住使用;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乙评估公司对一号房屋2018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16日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207339元,李兆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李兆辉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月收入不足3000元。

 

裁判结果

 

一、李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将一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陈景明;二、李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陈景明支付房屋占用费,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陈景明是否有权要求李兆辉腾退一号房屋;2. 李兆辉是否应支付房屋占用费及相关标准、期间。

 

关于房屋腾退,陈景明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了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系一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李兆辉此前多次以借名买房、享有居住使用权为由,主张房屋权属或拒绝腾退,均经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其再审申请亦被驳回,在前序裁判未被撤销前,该部分裁判结果对本案具有拘束力。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结合生效裁判认定李兆辉无权占用一号房屋的事实,陈景明作为所有权人要求李兆辉腾退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占用费,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陈景明以所有权为依据主张占用费,本案仅处理其2019年4月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的相关损失。因陈景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产权证后,曾向李兆辉主张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法院酌情确定占用费自本案原审立案日起计算;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价格、房屋取得过程、陈景明购买房屋时的认知情况,以及李兆辉的身体、经济和居住状况,法院酌情确定按每月2000元计算占用费,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李兆辉的抗辩意见,其一,其主张享有居住使用权,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号房屋已登记在陈景明名下,其居住使用权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其二,其主张借名买房,该主张已多次经法院生效裁判驳回,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推翻前序裁判,法院不予采信;其三,其主张《房屋买卖协议》及付款无效,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相关协议效力已被生效裁判确认,该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房屋腾退、占用费纠纷与借名买房抗辩交织的典型案例,核心是所有权人维护物权、追回被占用房屋并主张损失。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房屋所有权人参考,助力大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物权维权核心:牢牢把握“不动产登记”核心依据,强化产权证明效力。本案中,我方首要任务是梳理原告的产权取得流程,重点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生效裁判文书、强制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明确原告系一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权,这是原告胜诉的核心基础。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人遭遇房屋被占用、他人主张权属等纠纷时,应首先整理好不动产权属证明、产权取得相关文书,明确自身物权合法性,为维权奠定基础。

 

2.  精准抗辩借名买房等无效抗辩,善用生效裁判既判力。本案中,被告以借名买房、享有居住使用权为由拒绝腾退,我方律师重点围绕“生效裁判既判力”展开抗辩,提交被告此前多次主张借名买房、居住使用权被驳回的生效裁判文书,明确其抗辩意见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否定,且未提供新证据推翻前序裁判,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其抗辩。实践中,面对他人以借名买房、历史居住权等为由侵占房屋的情况,应重点检索相关生效裁判,善用既判力规则,精准反驳无效抗辩。

 

3.  合理主张损失,精准固定证据,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本案中,原告主张房屋占用费,我方协助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租金价格进行评估,固定损失计算的核心依据;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占用费主张期间及标准,兼顾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确保主张具有合理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实践中,物权人主张占用费、损失等,应提前固定相关证据(如评估报告、沟通记录等),合理确定主张金额及期间,避免因主张过高或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全部支持。

 

4.  复杂房屋纠纷,务必委托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本案案情复杂,交织房屋买卖、继承、借名买房、生效裁判执行等多个法律要点,被告抗辩理由多样,且涉及多起前序诉讼,维权难度较大。我方律师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检索对应法律依据,整合产权、生效裁判、评估报告等完整证据链,制定“确认产权合法性+反驳无效抗辩+合理主张损失”的针对性维权方案,全程把控诉讼流程,助力当事人实现胜诉维权。实践中,房屋腾退、占用费、借名买房相关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认定,若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遭遇房屋被占用、他人无理主张权属、索赔损失无果等情况,可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帮你梳理证据、制定维权方案、精准抗辩,全程护航你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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