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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平房付 10 万定金遇过户难,法院判退本金不支持双倍 北京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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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一起平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陈明(原告)2021 年 9 月花 10 万定金买周凯(被告)名下 “西城区三号平房”,约定 2022 年 9 月过户,可因土地证一直办不下来,逾期 1 年半仍未交易。陈明起诉 “解除合同 + 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周凯辩称 “是陈明没交土地出让金,同意解约但只退 10 万”。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合同,周凯 3 日内退 10 万定金”,驳回双倍返还诉求。此案关键在 “补充协议免责条款”,给买卖双方提了重要警示。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三号平房买受人,2021 年 9 月付 10 万定金,因过户逾期起诉)

被告:周凯(三号平房出卖人,收 10 万定金,主张 “土地证办不下来是陈明未交土地出让金”)

中介方:甲房产中介公司(周凯委托代办土地证,双方争议中提及的中介机构)

(二)关键时间线

2021 年 9 月:签约付定金

9 月 7 日:陈明与周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三号平房总价 250 万,定金 10 万(过户当日付剩余 240 万);

2022 年 9 月 7 日前完成过户,周凯违约需退定金 + 付房款 20% 违约金,陈明违约定金不退 + 付 20% 违约金;

补充协议手写条款:①周凯过户前迁户口;②2 个月内清空租客;③若因土地证原因无法交易,双方免责,周凯退还陈明全部款项。

当日:陈明支付 10 万定金,周凯出具收条。

2021 年 9 月 - 2022 年 9 月:履约争议与过户逾期

2021 年 10 月左右:周凯按约定清空租客(庭审中双方认可);

同期:周凯与甲房产中介公司签《房产委托销售合同》《土地证代办协议》,委托中介办土地证;

2022 年:中介告知周凯 “土地证办不下来是陈明未交土地出让金”,周凯据此认为陈明违约;

陈明反驳:房屋有自建房未测绘备案,还没到交土地出让金的阶段,办不了土地证是周凯的问题;

2022 年 9 月 7 日:约定过户日到期,土地证仍未办理,房屋无法过户。

2024 年:起诉与答辩

陈明起诉:因周凯原因(自建房、后续又出租房屋、指界需邻居签字未完成)导致无法过户,周凯违约,要求 “解除合同 + 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

周凯答辩:同意解除合同,但办不了土地证是陈明未交土地出让金,且 2022 年后出租是因房屋长期空置,自己无违约,只同意退 10 万定金。

(三)各方核心主张

陈明(原告):周凯未解决自建房问题、后期擅自出租、未完成指界签字,导致土地证办不下来,构成违约,需双倍返定;

周凯(被告):已清空租客、委托中介办土地证,办不下来是陈明拒交土地出让金,自己无错,按补充协议只需退 10 万定金;

中介方(甲公司):未出庭,但周凯提及 “中介称陈明未交土地出让金”,陈明不认可。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合法有效,补充协议是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 119 条,陈明与周凯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双方真实意思,内容无违法条款(比如平房交易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补充协议手写条款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证原因无法交易则双方免责、退还全款” 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优先于一般违约条款。

(二)未过户的核心原因:土地证未办理,符合补充协议免责情形

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庭审中均认可 “因土地证没办下来,导致无法过户”,这正好对应补充协议中 “因土地证原因无法交易” 的情形;

周凯 “陈明未交土地出让金” 无证据:周凯仅靠中介口头说法主张,但未提交中介的书面证明、土地部门的缴费通知等证据,无法证明 “未交土地出让金是陈明的责任”;

陈明 “周凯未解决自建房” 不影响免责约定:即使房屋有自建房,核心矛盾仍是 “土地证未办”,而补充协议已明确 “只要因土地证原因无法交易,就双方免责”,不区分具体责任方,陈明的主张不能突破补充协议约定。

(三)定金返还:只能退本金,不能双倍

依据《民法典》第 566 条及补充协议约定:

补充协议优先于一般违约条款:合同虽约定 “周凯违约需双倍返定”,但补充协议特别约定 “土地证原因无法交易则双方免责”,属于 “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应按补充协议执行;

“免责” 意味着无违约责任:既然双方免责,就不存在 “周凯违约” 的认定,陈明不能主张 “双倍返还定金”,只能要求退还已付的 10 万定金。

三、裁判结果

解除周凯与陈明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周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退还陈明定金 10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签合同必看 “补充协议”,3 点要注意

重点审查 “免责条款”:像本案 “土地证原因免责” 这类条款,直接影响违约后的赔偿,务必看清 “哪些情形免责、免责后款项怎么退”,不要只盯一般违约条款;

及时固定证据:若中介或卖家主张 “需你交某笔费用”,要让对方提供书面通知(如土地部门的缴费单),避免口头承诺后扯皮;

平房交易先查 “双证”:买平房、老房时,提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 “房产证 + 土地证” 是否齐全,是否有自建房、指界等历史问题,避免因证件缺失逾期。

(二)售房者:2 点避免纠纷

委托中介要留书面记录:委托中介代办证件时,要求中介出具《代办进度说明》《需买方配合的事项清单》,避免中介口头传话导致责任混淆(如本案周凯无证据证明是陈明的责任);

严格按补充协议履约:既然约定 “2 个月内清空租客”,就及时落实并留存清空证明(如租客退房协议),避免因小细节被买家抓住把柄。

(三)中介方:代办证件要 “书面沟通”

向买卖双方同步进度:办土地证、测绘等手续时,每一步需谁配合、交什么材料、缴费标准,都要书面通知双方并留存回执,避免像本案一样 “口头传话引发争议”;

及时告知风险:若发现房屋有自建房、指界难等问题,要第一时间书面告知买卖双方,不要拖延到过户期限届满。

本案核心警示:二手房交易中,“补充协议” 往往比正文更关键!尤其是涉及老房、平房等可能有证件问题的房产,一定要明确 “证件办理的责任、无法办理的后果”,避免像陈明一样,以为 “对方违约就能双倍返定”,最后因补充协议约定只能拿回本金,白耗时间和精力。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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