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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一起遗产房屋分割纠纷中,赵磊(原告,弟弟)与赵强(被告,哥哥)共同继承 “朝阳区六号房屋”,赵磊占 40% 份额、赵强占 60% 份额。因双方无法就房屋使用达成一致,赵磊起诉 “拍卖房屋按份额分款 + 赵强付每月 2000 元占用费(2022 年 11 月起算)”。赵强辩称 “已付物业费、装修费,且是合法居住,不同意付占用费”。最终法院判决 “支持拍卖房屋分款,驳回占用费诉求”,此案明确了 “按份共有房屋分割” 与 “占用费主张” 的法律边界,值得亲属间遗产纠纷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赵建国、刘兰次子,六号房屋按份共有人,占 40% 份额,主张拍卖房屋 + 收占用费)
被告:赵强(赵建国、刘兰长子,六号房屋按份共有人,占 60% 份额,辩称 “已承担房屋费用,不同意付占用费”)
已故亲属:赵建国(赵磊、赵强父亲,2022 年 4 月 8 日死亡)、刘兰(赵磊、赵强母亲,2015 年 11 月 28 日死亡)
(二)关键时间线
2015 年 - 2022 年:亲属离世与房屋过户争议
2015 年 11 月 28 日:母亲刘兰死亡,六号房屋(原赵建国、刘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
2022 年 4 月 8 日:父亲赵建国死亡,同日赵建国与赵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六号房屋过户至赵强名下;
2022 年 - 2023 年:赵磊起诉 “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判决 “合同无效,赵强配合将房屋变更为赵磊、赵强共同共有”,2023 年 11 月 2 日房屋完成共同共有登记。
2023 年 - 2024 年:分家析产与分割争议
2023 年:赵磊再起诉 “分家析产”,法院判决 “六号房屋由赵磊继承 40% 份额、赵强继承 60% 份额,双方配合办理按份共有登记”(判决书已生效);
2024 年初:赵强从自有房屋搬入六号房屋居住;
赵磊与赵强就房屋使用、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赵磊起诉:①拍卖房屋按 4:6 分款;②赵强付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每月 2000 元占用费。
庭审举证与争议
赵磊举证:①房屋租赁网站截图(证明占用费标准);②短信、微信记录(证明赵强拒绝交钥匙),主张赵强独占房屋需付占用费;
赵强举证:①照片、装修订单、付款记录(证明出资装修房屋);②物业费、供暖费发票(证明承担房屋日常费用);③另案庭审笔录(证明曾同意付折价款,赵磊坚持分份额);④微信记录、执行裁定书(证明主动配合办理产权变更),反驳 “独占房屋”,不同意付占用费。
(三)各方核心主张
赵磊(原告):双方对房屋使用、分割无共识,符合拍卖条件,应按份额分拍卖款;赵强拒绝交钥匙、独占房屋,需付每月 2000 元占用费;
赵强(被告):同意分割房屋,但已承担装修费、物业费等,赵磊应分担;自己是按份共有人,合法居住,未独占房屋,无需付占用费。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拍卖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应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 303 条、第 304 条 “按份共有物分割规则”:
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生效判决已明确赵磊占 40%、赵强占 60%,双方未约定 “不得分割房屋”,赵磊作为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
拍卖是合理分割方式:双方无法协商分割方式(如折价补偿),且房屋作为不动产,实物分割会减损价值(无法拆分为 40%、60% 独立使用),拍卖后分价款作为不动产,实物分割会减损价值(无法拆分为 40%、60% 独立使用),拍卖后分价款符合 “难以分割时对折价、拍卖款分割” 的法律规定;
赵强 “承担费用” 不影响拍卖:赵强承担的装修费、物业费,可在拍卖款分割时另行主张分担,但不能以此拒绝拍卖,二者分属不同法律问题,不影响拍卖诉求的成立。
(二)占用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
根据《民法典》第 240 条 “所有权权能” 及按份共有规则:
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使用房屋:赵磊、赵强均是六号房屋按份共有人,在未明确 “各自使用范围” 或 “一方独占” 的情况下,双方均享有占有、使用权,不能仅因 “赵强持有钥匙” 就认定其 “超过份额行使权利”;
无证据证明 “独占侵害份额利益”:赵磊仅提交 “拒绝交钥匙” 的记录,但未证明赵强实际阻止其进入房屋、使用房屋,也未证明赵强 “完全独占房屋获取收益”(如出租),无法认定赵强侵害其 40% 份额的使用权;
占用费需 “实际侵权” 为前提:主张占用费的核心是 “一方无法律依据占用另一方份额”,本案中赵强是合法按份共有人,居住行为未超出权利范围,无侵权事实,故占用费诉求不成立。
(三)其他争议:费用分担可另行处理
赵强主张的装修费、物业费,属于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支出分担” 问题,与本案 “拍卖分割”“占用费” 无关,赵强可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要求赵磊按 40% 份额分担,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三、裁判结果
原告赵磊、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六号房屋腾空;
原告赵磊、被告赵强于房屋腾空后七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拍卖手续;
上述房屋拍卖后,扣除拍卖相关费用及优先受偿的财产权益后的剩余价款,其中 40% 归原告赵磊所有,60% 归被告赵强所有;
四、案件启示
(一)按份共有人:2 点明确分割与使用边界
分割前约定 “使用规则”:继承或共有房屋后,若暂时不分割,应书面约定 “各自使用区域、费用分担方式(如物业费、维修费)”,避免后续因 “谁用、谁出钱” 扯皮;
主张占用费需留 “侵权证据”:若认为对方独占房屋,需留存 “阻止进入房屋的录音 / 录像”“对方出租房屋的合同 / 租金记录” 等证据,证明 “对方超出份额使用,侵害自身权益”,否则难以支持占用费。
(二)遗产继承人:分割房屋先选 “折价补偿”,再考虑拍卖
优先协商折价补偿:如一方有能力支付折价款,可协商 “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市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款”,避免拍卖(拍卖可能产生手续费、价格低于市场价等问题);
拍卖前明确 “费用分担”:若选择拍卖,需提前梳理 “共有期间的费用”(如装修费、物业费),在拍卖款分割时一并提出分担主张,避免后续单独起诉浪费时间。
(三)亲属间共有房屋:“书面约定” 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无论是继承还是赠与形成的共有房屋,亲属间应尽量签订《共有协议》,明确:①份额比例;②使用方式;③分割条件;④费用分担;⑤争议解决方式。书面约定可减少 “凭人情推断权利” 的争议,即使后续诉讼,也有明确依据。
本案核心警示:按份共有房屋分割,“拍卖分款” 需符合 “无法协商 + 难以实物分割” 的条件,而 “占用费” 需以 “实际侵权” 为前提。亲属间处理共有遗产时,切勿仅凭 “情绪” 主张权利,需围绕 “证据” 和 “法律规定” 理性维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