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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卖房收了钱不交房还出租,购房者获法院支持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房屋买卖中,按时交房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如果出卖人收了房款却拒不交房,甚至将房屋出租获利,购房者该如何维权?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判令出卖人按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为购房者挽回了损失。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琳(购房者)

被告:孙伟(房屋出卖人)

关联公司:丙公司(原居间方,后更名为丁公司)

关联人物:

刘红、刘伟(房屋搬迁安置相关人员)

张强(房屋承租人)

(二)事件经过

2012 年 3 月 16 日,某中心、某部门与案外人刘红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因 “两站一街” 项目搬迁刘红的宅基地房屋,安置人员包括刘红之子刘伟、儿媳孙伟、孙女刘倩。2017 年 6 月 26 日,丁公司出具《房屋产权人确认表》,确认九号房屋产权人为孙伟。

2021 年 1 月 7 日,孙伟(出卖人)、赵琳(买受人)与丙公司(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孙伟将九号房屋以 100 万元价格出售给赵琳,赵琳全款支付;孙伟应于 2021 年 1 月 7 日交房;双方同意 7 日内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当日,赵琳向孙伟转账 100 万元,孙伟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赵琳多次要求孙伟交房未果。2022 年 10 月 22 日,孙伟与案外人张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九号房屋出租给张强,租期 1 年,月租金 4600 元。

赵琳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九号房屋归其所有;2. 孙伟在可办理产权证时配合过户;3. 孙伟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4. 孙伟按每月 4600 元支付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费;5. 孙伟承担诉讼费。

孙伟诉前辩称:案涉合同实为以房抵债,赵琳转账的 100 万元是用于开洗衣店的借款,当天已取现 40 万元返还赵琳,实际借款 60 万元,双方无真实买卖意愿;房屋无房本无法过户,且正在出租。

(三)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赵琳能否直接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判令过户?

孙伟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赵琳、孙伟与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买卖的核心条款(标的、价款、交房时间等),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孙伟主张合同实为以房抵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开庭时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赵琳已按约支付 100 万元购房款,履行了主要义务,孙伟应依约交房。

(二)房屋所有权与过户问题

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需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前提,在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赵琳直接要求确认九号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

九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无法确定,法院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判令孙伟配合过户,当事人可在具备办理条件后另行主张。

(三)违约金与占用费的认定

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赵琳主张 10 万元违约金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孙伟应于 2021 年 1 月 7 日交房,但其未履行,反而将房屋出租,构成违约,应赔偿赵琳的损失。

赵琳按照孙伟与承租人约定的月租金 4600 元主张房屋占用费,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考虑到房屋交付日期不确定,占用费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为宜,之后的费用可另行解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孙伟按照每月 4600 元的标准向原告赵琳支付九号房屋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止的占用费 205516.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驳回原告赵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明确核心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房时间、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特别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对于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应在合同中约定产权办理及过户的具体期限、责任方,以及无法办理时的处理方案。

(二)出卖人应诚信履约,不得擅自处分房屋

出卖人收取购房款后,应按约交付房屋,不得恶意拖延或擅自将房屋出租、抵押,否则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房抵债等特殊情形,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争议且无法举证。

(三)购房者应及时维权,保留相关证据

购房者支付房款后,应及时要求出卖人交房,如遇违约,需保留催告记录、付款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以便维权。

对于出卖人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可收集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等证据,以此主张占用费损失。

(四)合同纠纷与物权确认的区分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不直接导致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产权登记为标志。购房者不能仅凭合同主张确认所有权,需在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过户。

合同纠纷中,法院主要解决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等问题,物权确认需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中,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和案件事实,支持了购房者的房屋占用费主张,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和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这提醒房屋交易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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