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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交易中,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购房者能否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等损失?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购房款应返还,但利息的主张需结合过错程度及实际收益综合判断,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购房者)
被告:郑华、郑磊(父子关系,郑华为房屋出卖人,郑磊为中间人)
被告:甲公司(拆迁安置房开发商)
被告:乙公司(拆迁主体)
被告:张涛(提供虚假证明者)
(二)事件经过
2013 年,陈峰经中间人郑磊(郑华之子)介绍,得知郑华有拆迁安置房出售。郑磊称可通过开发商更改购买合同,直接将购房者变更为陈峰,简化流程。
2013 年 4 月 26 日,在郑华带领下,陈峰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源时代小区的七号房屋(设计面积 89.66 平方米),合同约定房款 247461 元,以拆迁补偿款抵扣,不足部分入住时补齐。
签约前,陈峰向郑华支付定金 50 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剩余购房款 88 万元,合计 138 万元。郑华交付房屋后,陈峰装修并居住至今。2016 年 1 月,陈峰取得七号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88.61 平方米。
2023 年,甲公司、乙公司起诉陈峰、郑华、张涛等人,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涛通过供销社出具虚假证明,将商业性质房屋伪造成单位宿舍,导致包括郑华在内的 12 人违规获得拆迁安置资格;陈峰并非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023 年 12 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陈峰需腾退房屋。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陈峰遂起诉请求:1. 郑华返还购房款 138 万元及利息(以 138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95% 自 2013 年 5 月 11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20 日为 654120 元);2. 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郑华辩称:同意返还购房款,但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陈峰居住房屋十余年已获收益,不同意支付利息,若需返还利息,也应扣除房屋占有使用费。甲公司、乙公司辩称:与陈峰无实质买卖关系,仅是按郑华要求协助过户,不应承担责任。张涛辩称:与陈峰无直接交易,未收款,不承担责任。
(三)争议焦点
合同无效后,郑华是否应返还购房款 138 万元?
陈峰主张的利息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各被告对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二、案件分析
(一)购房款的返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
陈峰与郑华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实际房屋买卖关系,郑华认可收取 138 万元购房款,该款项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法院已判决《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陈峰需腾退房屋,郑华失去继续占有购房款的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
郑华同意返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二)利息损失的认定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通常应随本金一并返还,但需考虑双方过错及实际收益;
陈峰作为购房者,未核实自身是否具备被拆迁人资格,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
陈峰自 2013 年起实际居住七号房屋至判决腾退,已获得房屋使用收益,与利息损失形成抵消;
综合过错程度和收益情况,法院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三)其他被告的责任
甲公司、乙公司虽在拆迁安置流程中存在审核过错,但与陈峰无直接买卖关系,陈峰的购房款由郑华收取,故无需对陈峰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张涛提供虚假证明是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原因之一,但未直接参与陈峰与郑华的房屋交易,亦未收取购房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峰购房款 1380000 元;
驳回原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房交易的风险防范
购买拆迁安置房前,需核实自身是否具备被拆迁人或符合购房资格,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
警惕 “通过开发商直接更名” 等简化流程的承诺,此类操作可能规避税费或违反政策,存在合同无效风险。
(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主张边界
购房款作为直接支付的款项,在合同无效后通常可主张返还;
利息等间接损失,需结合双方过错、实际收益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并非必然得到支持。
(三)过错责任的划分对赔偿的影响
合同无效时,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购房者自身存在过错的,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损失赔偿;
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可能因获得收益而丧失利息主张权。
(四)交易过程中的证据留存
留存购房款支付凭证、沟通记录、房屋交接证明等,以证明实际交易关系和款项金额;
核实房屋来源合法性,避免购买通过虚假材料获得的拆迁安置房,降低合同无效风险。
本案明确了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后购房款应返还,但间接损失需审慎认定” 的裁判规则,强调了交易前资格审核的重要性,为购房者防范此类纠纷提供了务实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