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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棚户区改造引发的继承纠纷中,公房使用权的财产性权益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北京一起拆迁利益继承案件中,法院结合房屋历史来源、居住贡献及遗嘱效力,对涉案公房的拆迁利益作出分层判决,明确了公房使用权继承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鹏(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陈芳(被继承人配偶)、李强、李娜(被继承人继子女)、王军、王强(被继承人兄弟)
(二)事件经过
王建国与前妻刘英 1986 年结婚,育有一子王鹏,2000 年二人离婚。2003 年王建国与陈芳再婚,陈芳与前夫育有李强、李娜、李刚三名子女。王建国父亲王大海、母亲张兰均已去世,王大海生前系乙公司职工。位于丰台区大红门的一号房屋系乙公司自管公房,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地震棚,1987 年由王大海申请翻建获批。王建国 2000 年起在一号房屋居住至 2022 年拆迁,2023 年去世。
2022 年 11 月,乙公司出具权属证明确认王建国为一号房屋使用权人。随后王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获得 65 平方米选房指标及拆迁补偿款 24.49 万元。王鹏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拆迁权益的 1/2 及部分补偿款。陈芳辩称一号房屋系王大海赠与自己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王建国 2022 年所立代书遗嘱由其继承;王军、王强主张房屋属父母遗产应法定继承;刘英同意王鹏请求,认为房屋属其与王建国婚内共同财产。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财产性权益归属如何认定?
王建国所立录像遗嘱及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拆迁利益应按何种比例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益的历史溯源
法院对产权性质的审查:
公房使用权的特殊性:一号房屋系乙公司自管公房,无独立产权,王大海作为公司职工最初取得使用权,1987 年申请翻建获批 30 平方米,结合私人建房申请表等证据,法院认定王大海、张兰对房屋享有原始财产性权益。
出资争议的认定:王鹏、刘英主张房屋由其与王建国建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刘英与王建国离婚时未主张该房屋权益,法院认定即使存在出资也属对父母的帮扶,不改变权益归属。
权益流转的认定:王大海 2014 年手写证明将房屋西方一间赠与王建国与陈芳,但因未提供笔迹比对样本且王军、王强不知情,法院结合二人长期居住事实,酌情认定王大海 60% 权益赠与有效。
(二)遗嘱效力的核心审查
法院对遗嘱内容的认定:
录像遗嘱的形式缺陷:陈芳提交的 2022 年 12 月录像遗嘱,见证人未在视频中记录姓名及日期,且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不符合《民法典》“录音录像遗嘱需见证人名录及日期记录” 的形式要件,法院认定无效。
代书遗嘱的效力否定:代书遗嘱存在日期涂改痕迹,见证人证言显示立遗嘱时王建国书写困难需他人协助捺印,无法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代书人提前拟定内容未当场记录,法院认定存在形式瑕疵无效。
法定继承的适用:因两份遗嘱均无效,王建国享有的房屋权益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陈芳与儿子王鹏。
(三)利益分配的综合考量
法院对继承比例的判定:
张兰遗产的初次分配:张兰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房屋权益由王大海、王军、王建国、王强各继承 10%,考虑到王建国自 2000 年起长期居住并维护房屋,法院酌情增加其继承份额至 20%。
王建国权益的二次分配:王建国继承张兰的 20% 权益 + 从王大海处获赠的 30% 权益(王大海 60% 权益由王建国、陈芳各半享有),共计 50% 权益作为遗产,由陈芳与王鹏各继承 25%。
最终份额确认:陈芳享有自身 30% 赠与份额 + 继承王建国 25%,共计 55%;王鹏继承 25%;王军、王强各继承 10% 原始份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王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权益,由原告王鹏继承 25% 份额,被告陈芳继承 55% 份额,被告王军、王强各继承 10% 份额;
二、拆迁补偿款中,王军、王强分别分得 8000 元,剩余款项按上述比例分割,账户余额由陈芳继承,陈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鹏支付 5.6 万元,向王军、王强各支付 8000 元;
三、驳回各方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公房权益继承的要点
历史来源优先:公房使用权继承需结合单位分配政策、原始承租人身份及翻建审批材料,原始建造人的权益应优先确认。
居住贡献考量:长期实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维护的继承人,可在份额分配时获得适当倾斜,本案王建国因 22 年居住事实多分 5% 份额。
(二)遗嘱订立的规范要求
形式要件严格:录像遗嘱需完整记录见证人名录、日期及遗嘱内容,代书遗嘱必须当场记录立遗嘱人意思并由其自主签名捺印,缺一不可。
意思表示真实:立遗嘱人身体状况不佳时,建议同步录制订立过程视频,清晰呈现其精神状态及对遗嘱内容的确认过程。
(三)拆迁利益的分割原则
权益分层计算:涉及多代继承的,需先析出各被继承人的权益份额,再按继承顺序逐层分配,避免混同计算。
举证责任明确:主张房屋建造、出资或赠与事实的,需提供原始审批文件、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口头陈述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本案判决凸显了公房使用权继承中 “历史贡献 + 居住事实 + 遗嘱规范” 的综合裁判思路,提醒公众处理公房权益时应注重留存原始证据,订立遗嘱时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遗产分配合法合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