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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工龄购的房,婚后交易算个人处置?房产律师给结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确认张伟与张琳签署的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将登记在张琳名下的一号房屋恢复登记到张伟名下;

判令张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林悦称,她与张伟于 2000 年 8 月 7 日登记结婚,2018 年 7 月 25 日离婚,育有一子张建华 。张琳是张伟与前妻李婷之女,1997 年 11 月 28 日张伟与李婷离婚,张琳由李婷抚养 。她与张伟婚内购得一号房屋,张伟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因病去世 。在陪同儿子梳理张伟遗产时,发现房屋房本丢失,查询得知该房屋早在 2010 年左右就通过买卖转让给了张琳 。林悦认为张伟瞒着她私自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张琳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仍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过户,张伟与张琳恶意串通侵害其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张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

房屋属婚前财产: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 2000 年 7 月 27 日,早于张伟与林悦结婚时间,属于张伟婚前个人财产,张伟有权处置 。

补交房款与本案无关:超标处理确认表涉及的房款是针对二号房屋,与一号房屋无关,不能因此改变一号房屋产权性质 。

原告知晓房屋性质:离婚协议中仅分割了其他房屋,未提及一号房屋,且写明 “财产分割清楚、完毕”;一号房屋 2010 年左右就已转让,若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悦不可能多年不知情,其主张不符合常理 。

张建华、张母:未到庭答辩。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与婚姻情况:张伟有两段婚姻,第一段与李婷育有张琳,1997 年离婚时约定财产归李婷和张琳;第二段与林悦结婚育有张建华,2018 年离婚协议分割了部分房屋和现金 。张伟于 2023 年去世,张母是其母亲 。

房屋购买与交易:

1998 年 9 月,张伟通过房改以成本价并使用个人工龄优惠购买一号房屋,2000 年 7 月 27 日取得产权登记 。

2000 年 10 月,张伟购买二号房屋并取得产权 。

2008 年 10 月,张伟基于一号、二号房屋超标面积补交房款 。

2010 年 11 月,张伟与张琳签订合同,以 75000 元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张琳并完成过户 。

证据争议:林悦出示的上市交易档案中,张伟曾确认一号房屋是与她的共有财产;张琳认可证据真实性由法院审查,但认为房屋性质不能仅凭个人陈述确定 。

财产保全:林悦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张琳名下一号房屋,林悦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张伟与林悦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伟与张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二)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性质认定:一号房屋由张伟在婚前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婚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林悦虽主张对房屋有贡献、出资,但未提供证据;张伟在交易档案中的共有权陈述,无其他婚内权属约定佐证,且与后续处分行为矛盾,不能改变房屋产权性质 ;超标补交房款也不影响房屋原始产权归属 。

合同效力判定:因一号房屋属张伟个人财产,张伟有权处分,不存在无权处分情形 。林悦主张张伟与张琳恶意串通,缺乏证据支持,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悦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林悦主张一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张伟有权处分房屋,其诉讼请求不成立。张建华、张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案件启示

(一)婚姻财产管理警示

明确财产归属:婚前、婚后财产及时约定归属,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处理 。

关注财产变动:对房产等重要资产,定期核实产权登记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保留关键证据:涉及财产出资、赠与、约定等情况,保留银行流水、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 。

(二)房产交易注意事项

核实产权信息:购买二手房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产权归属、是否存在共有人、抵押等情况 。

确认处分权限:若房屋存在共有人,需所有共有人签字同意交易,避免无权处分风险 。

(三)法律建议

遇到房产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协助分析产权性质,指导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法律认知偏差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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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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