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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欠下债务离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作为配偶主张房屋一半产权,能否阻止执行?这起执行异议之诉,带你看懂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执行的法律边界。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止对河北省廊坊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执行;
确认周敏对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享有 50% 份额;
执行一号房屋应保留属于周敏的一半份额;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周敏称,在孙鹏与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吴华在继承陈强遗产范围内向孙鹏支付合同款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陈强名下的一号房屋。周敏与陈强于 1994 年结婚,一号房屋是 2015 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确认 50% 份额,并要求保留执行所得份额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孙鹏辩称,不同意周敏的诉讼请求。他认为房屋由陈强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购房款也由陈强支付,没有证据表明周敏是共有权人。即便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也不能排除执行,此前执行异议裁定正确,应维持 。同时,若周敏是共有权人,也应承担债务 。
(三)第三人的陈述
第三人吴华述称,同意周敏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案件执行背景:孙鹏与吴华、周敏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吴华在继承陈强遗产范围内向孙鹏支付合同款 487738.2 元及利息 。因吴华未履行,孙鹏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预查封一号房屋 。周敏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 。
房屋与婚姻证据:周敏提交结婚证、死亡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等证据。结婚证显示周敏与陈强于 1994 年结婚,2015 年补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陈强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签订,购买一号房屋;《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周敏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 。
证据质证与调查:孙鹏对结婚证真实性存疑,不认可其他证据证明目的;吴华认可周敏证据。法院核实确认,房屋已备案,现无抵押登记,周敏与陈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敏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周敏与陈强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性质认定:一号房屋购于周敏与陈强婚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以陈强个人财产购买或约定归属,根据《婚姻法》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未办理产权登记,周敏仍对房屋享有 50% 权益 。
执行权益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可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 。吴华需在继承陈强遗产范围内偿债,法院对房屋的执行措施合法。周敏作为共有人,其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但执行时应保留她的财产权益份额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周敏依据 2015 年 3 月 10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河北省廊坊市一号房屋享有 50% 的所有者权益;
驳回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敏对房屋的共有权成立,但不能阻止执行,执行中应保障其财产份额。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财产与债务风险防范
明确财产归属:婚内购房等重大财产,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份额,避免纠纷 。
关注债务风险:配偶对外债务可能影响夫妻共同财产,需及时了解债务情况,必要时保留相关证据 。
(二)执行异议之诉要点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财产被执行,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及时起诉 。
清楚权益边界:共有人虽对财产有份额,但不一定能直接阻止执行,需依据法律判断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
(三)法律建议
遇到财产执行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协助分析财产性质、判断执行合法性,通过法律途径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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