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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百万房款,住了房却拿不到房产证,甚至发现房子已被转卖他人。遇到这样的糟心事,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权?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你揭开一房多卖背后的法律真相。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李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委托协议》;
要求乙公司返还购房款 1363944 元,并支付利息;
要求乙公司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300 万元;
李晴称,2012 年 4 月 11 日,她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133.72 平方米,总价 2273240 元。合同约定,她先交首付款 1363944 元,网签前交剩余 909296 元。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若未按期拿到产权证,乙公司同意退房并退还房款及利息 。签约后,李晴支付了首付款,乙公司也交付了房屋。2013 年 5 月 28 日,李晴委托他人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将房屋委托其管理一年 。然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且在委托期间将房屋重复销售给他人。李晴多次维权无果,认为乙公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乙公司辩称:
同意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认为利息应从 2014 年 5 月 29 日(前案判决支付租金次日)起算;
不同意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称购房存在特殊背景,并非普通市场交易,且公司因融资失败也有损失;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2 年 4 月 11 日,李晴与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首付款 1363944 元;2013 年 5 月 28 日,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协议 。
一房多卖事实:2013 年 6 月 7 日,乙公司将一号房屋再次出售给案外人吴某,房屋现由案外人占有使用 。
前案诉讼结果:李晴曾起诉要求腾房及支付管理费,一审法院仅支持一年管理费,二审维持原判 。
双方争议焦点:利息起算时间、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维权费用承担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购房款利息如何计算?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二)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依据: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一房多卖,致使李晴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合同已无履行可能,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
利息计算标准:李晴支付首付款后,乙公司未履行办理产权登记等义务,构成违约。利息自付款次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主张从 2014 年起算缺乏依据 。
差价损失认定:乙公司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李晴丧失房屋增值收益,法院综合合同约定、履约情况及房价波动,酌情判定赔偿差价损失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李晴与乙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委托协议》于 2025 年 2 月 7 日解除;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返还购房款 1363944 元,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偿李晴房屋差价损失 200 万元;
驳回李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既维护了守约方权益,也对违约方作出惩戒。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警示
核查产权动态:购房后定期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状态,警惕一房多卖风险 。
细化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赔偿标准及维权费用承担方式,增强保障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开发商违约,应尽快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
(二)开发商注意事项
恪守诚信原则:杜绝一房多卖等违规行为,避免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
规范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签订、履行流程,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
(三)法律建议
遭遇房屋买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在诉讼中,注重证据收集,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为胜诉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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