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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过户房给女儿,其他子女主张分遗产被拒 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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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将拆迁安置房屋过户给女儿,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主张分割房屋份额,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明确 “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生效,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 “房屋过户后遗产认定”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兄妹主张继承份额,诉求分割房屋

原告周莉、周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确认周莉占一号房屋 1/12 的份额、周强占一号房屋 1/12 的份额;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敏(周莉、周强之妹)、周杰(周莉、周强之兄)、周婷(周杰之女)承担。

周莉、周强诉称,父亲周建国与母亲赵兰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周杰、周莉、周敏、周强四名子女,周婷是周杰的女儿。1993 年 11 月周建国去世,生前承租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1995 年该房屋拆迁,赵兰与甲公司(原北京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载明应安置人口 3 人(赵兰 65 岁、周婷 9 岁、周敏 35 岁),安置房屋为一号房屋。2024 年 1 月赵兰去世后,二人发现 2011 年 10 月周敏已将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二人认为,根据拆迁协议,赵兰、周敏、周婷均为被安置人,各占一号房屋 1/3 份额;赵兰的 1/3 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周莉、周强、周杰、周敏四人法定继承,故二人各应分得 1/12 份额,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房屋已合法过户,非母亲遗产

被告周敏辩称:

不同意周莉、周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主张的 1/12 份额无法律依据,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一号房屋是自己通过合法买卖取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信息可佐证;

当年某号房屋拆迁时,实际自建房屋是自己所有,因户籍不在此处,才以母亲赵兰名义签订拆迁协议、承租并购买房屋,后通过合法交易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房屋不属于母亲遗产。

被告周杰、周婷辩称:请法院依法处理。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赵兰与周建国系夫妻,育有周杰、周莉、周敏、周强,周婷是周杰之女;1993 年 11 月周建国去世,赵兰未再婚,2024 年 1 月去世。

房屋拆迁与购买:1995 年 5 月,赵兰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某号房屋拆迁后安置一号房屋;2000 年 11 月,赵兰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购买一号房屋,取得所有权。

房屋过户情况:2011 年 10 月 9 日,赵兰与周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周敏,当日办理过户登记,一号房屋物权登记至周敏名下;周莉、周强知晓房屋登记情况,曾于 2023 年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后撤诉。

原告主张与法院释明:周莉、周强坚持认为一号房屋是赵兰遗产,要求分割份额;经法院释明,二人明确不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仅主张继承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赵兰的遗产;

周莉、周强主张分割 1/12 份额的诉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物权登记是认定房屋归属的核心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赵兰 2000 年购买一号房屋后取得所有权,但 2011 年 10 月已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周敏,并办理过户登记,一号房屋的物权已合法转移至周敏名下,周敏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遗产需是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兰 2024 年去世,而一号房屋早在 2011 年就已过户给周敏,房屋所有权在赵兰去世前已不属于其个人所有,不符合 “死亡时遗留” 的要件,故一号房屋不属于赵兰的遗产。周莉、周强以 “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身份” 主张房屋份额,忽略了 “物权已过户” 的关键事实,其主张缺乏法律基础。

原告未挑战合同效力,主张继承无前提

周莉、周强曾起诉确认赵兰与周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撤诉,且经法院释明后仍明确不起诉合同无效。在买卖合同未被认定无效、物权过户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一号房屋的权属状态合法有效,二人直接主张继承 “非遗产” 的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必然驳回其诉求。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莉、周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周莉、周强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所有权人:过户需合法,留存交易证据

确保交易流程合规: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时,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对价、付款方式等内容,依法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因 “程序瑕疵” 导致过户无效;

留存完整交易凭证:保存房屋买卖合同、付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收据)、过户登记材料等,证明交易真实合法,如本案中周敏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及买卖合同,成为胜诉关键。

(二)继承人:主张遗产前先核查房屋权属

优先查询物权登记状态:主张房屋为遗产前,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当前所有权人及变更记录,确认房屋是否在被继承人去世时仍归其所有,避免对 “已过户房屋” 主张继承,浪费诉讼成本;

及时处理合同效力争议:若认为房屋过户存在瑕疵(如虚假买卖、胁迫等),需先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过户登记,待物权恢复至被继承人名下后,再主张继承,如本案中周莉、周强未挑战合同效力,直接主张继承,必然败诉。

(三)特殊房屋(拆迁安置房):明确权属,避免后续纠纷

拆迁安置阶段厘清权利:拆迁安置时,明确被安置人范围及房屋归属,若以他人名义签订协议、购买房屋,需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权利归属,避免日后因 “名义所有权” 与 “实际所有权” 争议引发纠纷;

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取得拆迁安置房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若需转移所有权,尽早办理过户,避免因 “拖延过户” 导致被继承人去世后产生继承纠纷。

(四)家庭成员:重大财产变动应及时沟通

房屋作为重要家庭财产,所有权变动(如买卖、过户)时,建议家庭成员间适当沟通,避免因 “信息不对称” 导致误解,减少后续诉讼;若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解决,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因物权变动导致权益无法维护。

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房屋一旦合法过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继承人主张房屋继承前,务必先核查房屋权属状态,明确是否属于遗产,再依法维权,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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