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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否认借名事实,如何突破维权困境?北京律师指导策略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房产证上是妹妹名字,姐姐却称房子归自己,借名买房是否存在?这场亲姐妹间的房产纠纷,带你看清产权归属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陈玲与丈夫王伟配合自己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至名下;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静称,自己与陈玲是亲姐妹,一直居住使用一号房屋。1998 年房屋房改,因产权单位是甲公司,要求购房人户籍在房屋所在地,而自己户籍不在,陈玲户籍在此,便协商以陈玲名义购买,自己实际出资,房屋产权也应归自己 。但如今与陈玲协商过户遭拒,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陈玲答辩称,不同意陈静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使用夫妻工龄购买,不存在借名买卖关系,请求驳回诉求。

第三人王伟述称,不同意陈静的请求,理由同陈玲一致。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与房屋背景:陈静、陈玲是陈明和李芳之女,王伟是陈玲配偶。1986 年法院调解书显示,陈明、李芳承租的房屋因甲公司施工重建,经调解,甲公司分配给陈明、李芳两套楼房 。1986 年,陈明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契约,承租一号房屋。

房屋交易证据:陈静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及房款收据原件,显示 1998 年陈玲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1999 年房屋登记在陈玲名下,但款项实际由陈静支付 。陈静还提供供暖费收据、家具家电购买凭证,证明长期使用和管理房屋;提交与陈玲的录音,其中陈玲对借名买房有肯定回复 。

双方争议焦点:陈玲提交产权证书、登记表等,证明使用夫妻工龄购房;申请证人作证,称父母决定由陈玲买房,家庭会议曾商议卖房分钱 。陈玲认可房屋由陈静占有使用,但否认借名买房;陈静则坚持借名买房事实存在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静与陈玲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陈静能否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法律分析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陈静持有房屋关键凭证,实际支付房款,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且录音证据显示陈玲对借名买房有肯定回应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达到 “高度盖然性” 标准,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过户请求合理性:涉案房屋为央产房,无过户障碍,陈静作为实际产权人,请求过户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玲配合原告陈静办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登记至陈静名下。

这一判决明确了房屋产权归属,维护了实际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书面协议保障权益: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产权人、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

保留关键证据:留存出资凭证、沟通记录、房屋使用证明等证据,为可能的产权争议提供有力支撑 。

(二)纠纷处理建议

协商优先:遇到产权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修复亲情关系的同时化解矛盾 。

及时诉讼维权:协商不成,及时咨询律师,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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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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