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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产权变更承诺,房产律师怎样认定其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2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不动产权益纠纷领域,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与继承分配问题向来复杂。北京市大兴区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八旬老人主张分割安置房却遭法院驳回,这背后涉及哪些法律要点?本文将以专业视角深度剖析。

一、案情梳理

(一)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

原告陈建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两套安置房(房号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合同权利义务归其所有;

由其按照各被告应继承份额对应的价值,给予经济补偿;

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陈建国陈述,其与被继承人吴芳(2012 年 9 月 18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二女,分别为长子陈春雨、次子陈强、长女陈梅、次女陈兰、三子陈勇 。二人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于 2010 年被依法拆迁,陈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获得上述两套安置房。陈建国认为,该拆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芳去世后,其中一半应归自己所有,另一半作为吴芳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二)各方争议焦点

被告陈强抗辩:一号、二号房屋实际为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另一院落(M院)的拆迁补偿,陈建国仅是基于拆迁政策 “背户”,以帮助实现拆迁利益最大化。2010 年 8 月 20 日,双方已在甲公司办公场所签署《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至陈强之子陈阳名下,二号房屋产权变更至陈强之女陈悦名下。因此,该两套房屋既非陈建国与吴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吴芳的遗产范围,陈建国要求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陈阳、陈悦等共同辩称:案涉两套房屋不属于陈建国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涉及吴芳的财产部分,也应由原被告依法均分。此外,陈强在吴芳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不同意陈建国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确认一号、二号房屋的合同权利义务分别由陈阳、陈悦享有 。

被告陈勇表态:认可陈建国的主张,认为案涉两套房屋属于父母共同财产,同意房屋归陈建国所有,具体折价款可协商确定 。

被告陈梅、陈兰:在庭前谈话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对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不发表意见 。

被告陈浩(陈春雨之子,陈春雨已去世):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房产原始状况:陈建国与吴芳原有一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宅基地,后该宅基地分为东西两个院落(M院、F院)。双方对院落房屋的建设归属存在争议,陈建国主张 M院北房九间为其与吴芳于 1985 年共同建设,并于 1991 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陈强则称 M院北房四间由其与配偶婚后居住,除北房外其他房屋均为其夫妻所建 。

拆迁补偿具体情况:2010 年,M院纳入开发项目,拆迁时分为两户(产权人分别为陈建国、陈强)进行搬迁腾退。其中,陈建国户享有宅基地面积 128.25 平米,建筑面积 107.8 平米,获区位补偿价款、搬家补助费等共计 734,990 元,并选购一号、二号房屋,购房总价款 412,198 元;陈强户享有宅基地面积 54 平米,建筑面积 54 平米,获补偿总金额 352,823 元,并选购其他回迁安置房 。

产权变更关键文件:2010 年 8 月 20 日,陈建国、吴芳分别与陈阳、陈悦签署《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明确将一号、二号房屋产权变更至陈阳、陈悦名下,并由甲公司盖章确认 。

既往诉讼结果:陈建国曾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承诺书涉及的赠与部分,但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陈阳、陈悦起诉要求陈建国及甲公司配合办理房屋相关手续,法院亦以权属争议需先析产为由驳回 。

二、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法律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虽一号、二号房屋系拆迁补偿所得,但吴芳在去世前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将其对该两套房屋享有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陈阳、陈悦名下,且该行为已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因此,在吴芳死亡时,其已不再对一号、二号房屋享有财产权益,该两套房屋依法不属于吴芳的遗产范围。

(二)产权变更协议的法律效力

陈建国、吴芳签署的《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经法院认定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对原《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约定 。该承诺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合同相对方甲公司盖章确认,已成立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陈建国、吴芳应受该承诺书约束,无权再主张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 。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陈强一方提供老照片、房屋建设相关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 M院房屋的归属情况;而陈建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且其此前试图撤销产权变更承诺的诉讼均未成功。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陈建国的诉讼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确认陈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北京市大兴区对应房屋的权利义务归陈阳享有,陈建国负有协助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及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协助将房屋登记至陈阳名下的义务 ;

确认二号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北京市大兴区对应房屋的权利义务归陈悦享有,陈建国负有协助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及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协助将房屋登记至陈悦名下的义务 。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财产处置的法律建议

规范书面协议签订:涉及房产赠与、产权变更等重大财产处置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变更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保协议内容完整、合法有效 。

及时完成产权登记: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房产产权变更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仅签订协议而未完成登记,可能导致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增加纠纷风险 。

重视协议公证程序:对于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建议进行公证。公证文书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可有效预防纠纷,保障协议顺利履行 。

(二)继承纠纷的维权要点

准确界定遗产范围:处理继承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与他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避免错误主张权利 。

强化证据收集意识:注重收集房产证、拆迁协议、产权变更文件、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增强自身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面对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案情,制定合理诉讼策略,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拆迁相关法律风险防范

深入了解拆迁政策:在房屋拆迁前,被拆迁人应充分了解当地拆迁补偿政策、安置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政策误解陷入纠纷 。

谨慎签署法律文件: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产权变更文件等法律文书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对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条款,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

房产纠纷往往涉及重大财产权益与复杂法律关系,当事人需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若您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取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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