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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市场波动剧烈的当下,因购房违约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交完定金又反悔,导致房价暴跌百万,违约方该承担多大责任?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深度解析房产交易中的违约责任认定与风险防范,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敲响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3 年 9 月 5 日,卖房人陈永强与购房者赵宇,在乙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赵宇以 360 万元购买陈永强位于昌平区的一号房屋 。合同明确:签约当日付 5 万元定金,采用全款支付,过户前付清尾款 352 万元,双方需在 173 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同时,合同对逾期交房、付款及拒绝履行等违约责任,均约定按房屋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
签约当日,赵宇通过父亲赵建国账户支付 5 万元定金,但此后再未履行其他付款义务。陈永强多次委托乙公司催促,赵宇始终未履约 。
(二)争议焦点与双方主张
2024 年 5 月 29 日,陈永强在微信群询问赵宇是否继续交易,赵宇明确表示因凑不齐资金拒绝购房 。6 月 13 日,陈永强发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遭赵宇拒绝。无奈之下,陈永强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
赵宇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 5 万元定金);
诉讼费用由赵宇承担 。
赵宇则提出抗辩:
同意解约但拒绝高额赔偿:愿以已付 5 万元定金作为赔偿,认为定金足以惩罚违约行为;
强调已履行告知义务:2023 年 11 月就告知陈永强和中介,因自身二号房屋未售出导致资金不足,无法履约,并建议陈永强继续挂牌卖房,后续房价波动与其无关;
质疑损失证据与公平性:称陈永强仅以个别低价成交截图证明损失,属以偏概全,且陈永强未及时止损,自身存在过错;
主张违约金过高:合同为格式条款,中介未提示违约责任,20% 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远超实际损失,加之家庭困难,请求酌减 。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履行情况:赵宇仅支付 5 万元定金,经催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
房屋价格变动:经司法鉴定,房屋在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赵宇主张解约日)价值 369.41 万元,在 2024 年 8 月 12 日(起诉状送达日)降至 261.38 万元 ;
格式条款争议:合同虽为中介提供的制式文本,但双方违约责任对等,且签署时有 “签约提示和风险告知”,已加粗提示双方理解合同条款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时间认定
赵宇主张 2023 年 11 月 15 日合同已解除,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其当时表述也非明确解约,且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而赵宇未按约付款,经催告后明确表示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陈永强依法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日应为起诉状送达赵宇之日,即 2024 年 8 月 12 日 。
(二)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界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因违约解除,守约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陈永强选择违约金条款,房屋评估价显示其损失达 98.62 万元,扣除 5 万元定金,赵宇还应赔偿 93.62 万元 。该金额未超实际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
(三)抗辩理由的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无效抗辩不成立:合同虽为制式文本,但双方责任对等,且已提示风险,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
家庭困难非免责事由:赵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时应审慎决策,家庭经济状况不能成为减轻违约责任的理由 ;
未及时止损主张无依据:在合同未解除前,陈永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不存在未及时止损问题 。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陈永强与赵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解除;
赵宇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偿陈永强违约金 93.62 万元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谨慎决策,量力而行:购房前充分评估资金状况,避免因资金链断裂违约;
细读合同,明确权责:关注违约金、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中介或对方详细说明;
及时沟通,留存证据:若无法履约,尽早与对方协商,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损失扩大 。
(二)卖房者维权要点
积极催告,固定违约证据:发现对方违约,及时通过书面、微信等方式催告,并保留证据;
合理主张赔偿:依据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提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诉求;
善用法律手段:必要时咨询律师,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
(三)法律建议
房产交易金额大、风险高,无论是购房还是卖房,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签约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遇到纠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让专业人士为您的房产交易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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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